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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病历,违了什么法?

2024-06-29 02: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周末还在加班,真的苦啊”,某医院的李大夫周末到单位加班,为了向同事展示自己加班的辛苦,就随手拍下了手头正在汇总的患者病历,发给了同办公室的同事楚某。这一发可好,这张患者的病例照片被楚某发到了家庭微信群中,而后又在社交平台上被大量转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楚某涉嫌散布公民个人隐私违法行为,随后当地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楚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问题来了,病历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入院记录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等,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需要向医务人员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且这些信息都必须记载在病历中。

由此可见,个人病历属于自然人的健康信息,与自然人密切相关并且具有特定识别性,属于其私密信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早在今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了《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中提到,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严禁任何人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医者仁心,以高尚情操,行仁爱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均规定,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那么,泄露病人信息,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第1-2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民病历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收集、存储、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私密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及时搜集、留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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