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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2: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 员工宿舍or住房补贴?法律风险各不同

作者:隆安上海 仇少明  高级合伙人

引言

不少企业会为员工提供统一的员工宿舍,对员工一方来说,给生活工作带来了便利、节省了租房和通勤成本;对企业一方来说,一方面便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另一方面又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照顾,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同时,也会有企业基于某些考量,选择另一种为员工提供居住方面便利的方式——发放住房补贴,相比之下,这对于不习惯集体居住环境的员工也是一种吸引。但是,企业是否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员工宿舍或住房补贴呢?如果企业有意向择一为之,提供员工宿舍和发放住房补贴又各有哪些风险?该如何选择?

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企业是否应当提供员工宿舍或住房补贴,法律并无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畴——可以提供员工宿舍,也可以提供住房补贴(但一般二者不可兼得),甚至还可以二者均不提供。

对于有意向为员工提供居住便利的企业来说,需要充分了解二者的成本和潜在法律风险,权衡利弊、谨慎选择。

一、提供员工宿舍的成本与主要法律风险

其一,从租赁房屋本身来说,企业需要租赁若干数量的住宅用房,且确保产权无权利瑕疵;其二,企业往往需要指定某员工或聘请外部人员作为其职工宿舍管理员(后者中,该外部人员与企业可构成劳动关系),企业管理成本也随之提高;其三,员工在职工宿舍或在单位至员工宿舍途中往返中履行宿舍管理职责或其他工作职责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从而企业需要给予其工伤待遇(详见下文中案例)。

此外,法律对员工宿舍的场所有一定安全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员工宿舍的出口。此外,员工宿舍还必须符合《消防法》的规定,达到相应的消防标准。

二、给予住房补贴的成本与主要法律风险

企业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计算住房补贴需缴纳的个税时,需要与其他工资收入相加,总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确定交税数额,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此外,住房补贴应计入该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五险一金的计算基数。

依据: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但由于住房补贴与岗位没有对应关系,故计算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时住房补贴不计入计算基数。

依据: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员工宿舍与认定工伤相关案例

(一)认定为工伤的:

1、胡杨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成行终字第691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提交的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对新都区尚品轩港式茶餐厅负责人胡杨以及该餐厅的员工曾渝、余涛、张咪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张东系茶餐厅厨师长,受茶餐厅负责人胡杨指派,管理位于新都区新都镇“新都国际广场”小区5栋3单元204号的员工宿舍,其兼具管理员工宿舍的职责。2013年6月2日凌晨02时左右,张东在制止曾渝带女朋友留宿该员工宿舍过程中,被曾渝刺伤的事实,张东在履行管理员工宿舍职责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规定,市人社局作出的40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

2、刘文林人社管理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并行终字第178号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王意军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刘文彬要求王意军搬离职工宿舍是否系履行工作职责的争议,本院(2012)并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查明,“王意军认为被同事刘文彬欺负而离职,故对刘文彬怀恨在心”。2011年7月27日13时许,王意军在梅家焖面公司宿舍内,因刘文斌要求其搬离员工宿舍,王意军遂持一把单刃刀将刘文彬刺亡。王意军的供述材料中也明确其曾于7月23日打电话给刘文彬要求返还押金。由此可见,王意军事发时已经离职,依照刘文彬与梅家焖面公司签订的《责任书》中“店长负责所在部门的一切日常事务”的约定,刘文彬去职工宿舍要求王意军搬离宿舍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和应履行的工作职责直接关联,其受到的伤害应认定是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对于本案能否将职工宿舍认定为工作场所的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收到伤害的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职工宿舍由梅家焖面公司提供,且刘文彬与王意军是在宿舍内交涉离职后搬离宿舍事宜,故应认定为上述规定的合理区域。综上,太原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二)未认定为工伤的:

1、瞿应发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泉行终字第256号

本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上诉人瞿应发摔落受伤的地点是在第三人公司员工宿舍,并非工作场所。原审中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泉州市人社局提供的2014年6月份员工考勤卡载明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7:00-12:00,下午13:00-18:00;6月23日事发当天瞿应发考勤卡记载10(小时),可见瞿应发受伤的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且原审中泉州市人社局提供的对陈增忠、周剑春的调查笔录证实瞿应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拌沙、磨具等,并非负责维修工作,故瞿应发的行为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关联性,不属于工作原因。上诉人主张“2014年6月23日下午18时许,其受第三人老板指派,为该单位修缮员工宿舍屋顶,在修缮屋顶时不慎摔落受伤”,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泉州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泉人社工认晋字(2014)55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黄春凤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粤03行终119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本院认为,第一,上诉人确认《深圳家乐缘员工辞职申请与交接表》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且当时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和工资清算。上诉人应当清楚原审第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签字同意后自行离开;第二,上诉人确认其在员工宿舍的楼梯摔伤,而员工宿舍明显非工作场所;第三,上诉人主张其接受领导的安排回宿舍清洗工衣时受伤,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于理不合。

3、赵洪成与莎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喀中法行终字第22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赵洪生在矿区宿舍发生火灾死亡,员工宿舍是否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根据一二审调查,死者赵洪生在事发前几日均未上班,赵洪生死亡地点为员工宿舍,事发时间并非赵洪生的工作时间,事发地点为员工休息区,休息区也并非其工作场所。赵洪生的死亡与其工作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即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赵洪生死亡。因此赵洪生身亡的事实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莎车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结语

关于是否提供员工宿舍或住房补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畴。员工宿舍和住房补贴的风险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增加了认定工伤的风险,后者主要是需要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和社保。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作出妥当的选择。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原创 | 员工宿舍or住房补贴?法律风险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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