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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违反南京装修时间国家规定处罚标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点,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施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三、违反南京装修时间国家规定处理流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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