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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07: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图37.3.2.1 气体管道高点排气例图

37.3.2.2 液体管道高点排气

阀门应在保温层外面,必要时需用加长短管,使用的组成件见图37.3.2.2。

图37.3.2.2 液体管道高点排气例图

37.3.2.3 可不设排气管的管道如下:

1) 管径DN≤25的管道高点一般可不设排气口,特殊要求及管廊上的或较长的管道除外。

2) 管道高点与设备相接时。

3) 该管道与其他管道相接,高点在其他管道上。

4) 用空气及其他惰性气体作气压试验的气体管道,管道高点可不设排气口。

5) 气体管道上的高点处已有仪表接口并可利用作为排气时。

37.4 低点排液

37.4.1 除可不设排液口的管道按规定外,所有管道低点均应设排液口。

37.4.2 排液口的管径

37.4.2.1 排液口的管径一般为DN≥20。

37.4.2.2 主管直径为DNl5时,可用等径的排液口。

37.4.2.3 液体介质是高粘度和带有固体的浆液,则排液口管径DN≥25。

37.4.3 排液的组成件或通用连接组应按管道等级的规定。阀门应在保温层外面,必要时需加长短管。组成件见图37.4.3.0。

37.4.4 排液口至地面最高点净空宜≥100 mm,若主管管底至地面净空很小,可将排液管引出在水平管上装阀门。

图37.4.3.0 管道低点排液例图

37.4.5 主管管径DN≥400时,须装一个最小DN80集液包,再引出排液口,如图37.4.5.0排液口从集液包引出所示。为方便拆卸法兰盖,法兰距地面最高点的净空要求≥150 mm。

图37.4.5.0 排液口从集液包引出

37.4.6 排液介质若为有毒或有刺激性的物料;不可就地排放,须引至回收系统,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37.4.7 主管介质为蒸汽时,应按标注设集液包。排液口应接疏水阀,必要时疏水阀管径应经系统专业认可,并应符合本规定第六十四章的要求。

37.4.8 可不设排液口的管道如下:

37.4.8.1 采用空气试压及吹扫的管道,如仪表空气管,通常仪表空气总管端部备有法兰及法兰盖或螺纹管帽。

37.4.8.2 低点为水平管并与设备口相接时。

37.4.8.3 该管道与其他管道相接,低点在其他管道上。

37.4.8.4 低点已有取样口等设施可作为排液用。

37.5 轴测图及管道布置图中排气及排液口表示法

37.5.1 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应在轴测图中示出,若此高点在一水平管段上且该管段被分割在数张轴测图内,应在其中能确切表示其部位的轴测图中示出。

37.5.2 管廊及外管一般可不画轴测图,此时管道布置图中应将排气口及排液口画出。

37.5.3 采用通用连接组时,表示方法允许简化,只标注通用连接组代号,应符合“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HG/T20549.1)中第10章的规定。

37.5.4 排气及排液用阀一般应采用闸阀或管道等级中规定的切断阀,如球阀、旋塞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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