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认定申请指南(标准+入口)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伤残定义答复 宁波工伤认定申请指南(标准+入口)

宁波工伤认定申请指南(标准+入口)

2024-07-14 22: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工伤认定申请指南(标准+入口)

  工伤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 四 ) 患职业病的;

  ( 五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 六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 三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 ) 故意犯罪的;

  ( 二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 ) 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 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 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 二 )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 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 三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 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 等;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四 ) 具有特殊情形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点击下载: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样表

  网上申请入口

  浙江政务服务网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机上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调查核实并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4.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并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5. 也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但对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24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原文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9740d0e2-42a7-4b50-9c5f-f4e0964bbce9

手机访问 宁波本地宝首页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