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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玮丨规范伦理学视角下的动物保护

2024-07-16 20: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 / 刘玮(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

从2019年末开始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又一次把人类与动物的关系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要不要大规模扑杀蝙蝠?野生动物市场要不要保留?到底哪些动物可以吃?实验室里的动物要如何加强监管?宠物是否会给人带来难以防范的危险?……诸多问题引发了大量关注和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适时地在2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此,我们在之前通过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去保护野生动物。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想要真正实现《决定》中提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仅靠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依然不够。因为“自然”的范围,远远超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涉及的那些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和谐共生”也远远超出了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涉及的野生动物。这次疫情的教训和这个《决定》的意义,或许更多的是让我们进一步意识到,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反复思考的问题,是一个不仅需要利用法律手段,同时还需要动用政治、社会、人心等所有资源共同面对的问题。

就在我们身边,除了捕猎、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在现有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伤害和虐待动物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随意遗弃或杀死宠物;在一些实验室、养殖场甚至动物园里,动物的生存条件相当恶劣;在网络上依然很容易找到虐兔、虐猫的视频……放眼全世界,保护动物的潮流虽然非常强劲,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国家制定了专门保护那些非珍稀动物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没有足够的法律武器去对抗这些现象,只能从道德的角度去审视和批判它们。

我们当然可以诉诸同情心、同理心,甚至良知良能,来批判那些虐待动物的行为。比如,我们可以说,“受到虐待的动物好可怜”“动物是人类的朋友”,等等。但除此之外,研究行为对错的伦理学,特别是研究“应该如何”的规范伦理学,对于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能够提出什么反驳,能够给我们提供哪些“武器”去批评这些行为呢?在如今的规范伦理学领域,有三种比较主流的理论——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它们都以不同的方式为保护动物、反对伤害和虐待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种理论是德性论,这种理论将培养人的道德品格或德性作为主要关注点,或者说关注培养“好人”胜过关注某个具体的行动。一个人只有拥有良好的品格,所做的事情才是真正正确的。这种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主张人的幸福在于充分发挥专属于人的理性能力,这就是德性(或“卓越”)。德性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和我们的情感、欲求有关的伦理德性;另一类是和我们的理性认识能力有关的理智德性。与此处的讨论关系更密切的是前者。伦理德性要求我们按照理性的要求展现情感和欲求,让情感和行动得到“中道”,也就是在过度与不及之间的适度状态。比如,勇敢是一种与恐惧和自信有关的伦理德性,它是在怯懦和鲁莽之间的中道;慷慨是一种与我们对金钱的态度有关的伦理德性,它是在吝啬和挥霍之间的中道。[1]德性论历史悠久,是古代伦理学中的主导理论,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学也通常被认为是德性论。

 

尼各马可伦理学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 / 著 廖申白 / 译 商务印书馆,2017-01

德性论的传统形态只承认人拥有理性能力,而否认其他动物拥有理性能力。这样一来,严格意义上的“幸福”和“德性”就只对人才有意义,动物对人来讲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谈不上自身的道德价值。不过,这并不妨碍德性伦理学可以间接地为保护动物提供支持。因为虐待动物会伤害人的品格,让人的情感和欲求中一些低等的、兽性的要素脱离理性的控制,使人变得放纵、残忍、不义;相反,按照节制、温和、正义的德性行事,就要求我们善待动物。

但是在今天,我们完全可以对德性论的传统形态做出修订,用更加直接的方式为保护动物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而这里的关键环节就是,打破在传统理论那里“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截然二分。在这方面,演化论生物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生物学家的大量研究已经表明:很多动物,特别是高级哺乳动物,比如狗、狼、海豚、大象、灵长目动物等,都具有相当高的认知能力,和人的理性能力之间存在高度的连续性,在这些动物的群体内甚至可以形成非常接近人类道德的规范。[2]如果借鉴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就可以将某种程度的理性扩大至其他动物,从而打破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截然二分,同时也就有了更好的理由去主张这些动物也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也应该拥有类似于人的德性和幸福,比如充足的营养、正常的发育、可以繁衍后代、免于遭受无谓的痛苦,等等,而对它们的各种伤害和虐待,会破坏其德性或者能力的发挥,妨碍它们实现自己的幸福。当代著名德性伦理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和主张“能力进路伦理学”(capacities approach)的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就从这个角度主张动物的德性和幸福。[3]

 

依赖性的理性动物 [美] 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 著 刘玮 / 译 译林出版社,2013-10

  

规范伦理学里的第二种代表性理论是义务论。这种理论主张,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而道德义务是由理性颁布给我们的,可以适用于全人类的、无条件的普遍法则,比如不能撒谎、帮助别人等。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4]他提出了三个“公式”,从不同的角度表述这种普遍的道德法则,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二个公式——“人性公式”。这个公式对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道德命令:“你要这样行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同时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这个公式也可以被简单地概括为“人是目的”。不过这个公式也经常被人误解,康德并不是说人完全不能被当作手段——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每天乘坐出租车、去商店买东西、去餐厅吃饭,都不可避免地会把司机、店员、服务员当作满足我们出行、获得商品、享受美食的手段。康德说的“人是目的”并不禁止这些把人当作手段的情况,而是强调“不能仅仅把人当作手段”,也就是说,在利用他人达到自己目的的同时,我们需要把他人当作一个人来尊重,在这个意义上,他人也是我们的目的。在康德看来,每个人之所以应该被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是因为所有人都相同地拥有理性能力,可以自由和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是完全平等的。康德的这个理论给了每个人极大的尊重,同时又对道德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因此一经提出就成为一种影响极大,拥有大量追随者的理论。

不过在动物的问题上,康德认为除了人之外,其他动物是没有理性、自由或者自主性的。它们产生了某个欲望,然后本能就会驱使它们去实现这个欲望,不会像人那样进行自由的选择,因此我们也就不能给动物赋予道德价值,不能将它们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这样一来,在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上,康德的理论就和传统的德性论有相似之处,只能间接地为保护动物提供支持。一个理由是,很多人得知动物受到虐待,会感到非常痛苦和愤怒,而这些人在道德考量中毫无疑问应该被当作目的,于是我们就有减少他人痛苦的道德义务,这样也就有理由停止——至少是减少——虐待动物的行为。康德还提出了类似于德性论的理由来反对虐待动物,不管是实际虐待动物还是观看别人虐待动物,都会导致人变得更加残忍,而残忍显然是违背普遍道德法则的,因此我们就有理由禁止虐待动物的行为。

康德本人提出的义务论的经典版本虽然只能为保护动物提供间接支持,但是我们也可以循着康德的思路向前推进,论证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也就是论证动物应该成为目的本身。比如当代康德主义伦理学家克里斯汀·科斯佳(Christine Korsgaard)就尝试采取这种思路用义务论为动物保护进行辩护。[5]她主张,一个生物体拥有自由和自主性的标志就是能够在不同的选项之间进行选择,而绝大多数动物显然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也就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这样看来,人对于动物就同样具有道德义务,动物应该被当作目的(比如应该关心它们的生存状况),而不仅仅是手段(比如仅仅为了吃肉杀死动物)来看待。

 

规范伦理学里的第三种代表性理论是功利主义,这种理论不像前两种理论那样将道德考量与理性能力紧密联系起来,而是把最基本的“快乐”和“痛苦”当作道德的基础。功利主义也不像前两种理论那么关注行动者的品格或者一个行动的内在动机,而是关心某个行动或某种类型的行动会带来什么结果,这种理论认为,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就是道德判断的最终依据,能够产生最大快乐、最少痛苦的行动就是道德的行动。第一个系统地提出这种理论的是英国哲学家边沁。[6]他将所有的快乐和痛苦都当作同质的,只因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距离远近等因素而存在量上的不同,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参数对人的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那些能够实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行动就是道德的。

边沁最初提出功利主义理论时,就是将感觉当作功利计算的基础,因此明确认为我们应该将那些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动物纳入伦理学的范围。但是边沁本人和大多数他之后的经典功利主义哲学家,都不是动物权利的支持者,在他们进行幸福总数的计算时,考虑的依然是人的功利,并且坚持“一人一票”的计算原则,任何人的“功利”都只能算作一个单位。

但不可否认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可以为保护动物提供直接的支持。虐待动物的行为显然给那些被虐待的动物和大多数看到这些虐待场景的人制造了痛苦,而最多只能给少数人带来快乐,因此极大地降低了社会总的功利水平。也正是因为这个,当代动物保护和动物权利运动从功利主义理论发展起来。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1975年出版了《动物解放》,在书中他用大量细节描写了在实验室和养殖场里动物遭受的痛苦,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了保护动物的伦理意义,成为如今轰轰烈烈的动物权利运动的旗手。

辛格将边沁的理论推到极致,认为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在人和那些有自我意识、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动物之间划定界限是完全任意的,是赤裸裸的“物种歧视”,应该彻底废除。其他动物和人应该被放在完全相同的道德层面上考量,人没有任何特殊的道德地位,在功利计算时,不应该一人一票,而应该一个动物一票。因此他主张素食,反对动物实验、打猎、开动物园,等等。不过,也有其他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家认为,辛格的主张过于极端,比如在一场交通事故里,我们要么救一个人,要么救两条狗,难道这个时候应该按照辛格的原则,优先选择救两条狗而不是救人吗?这么看来,就算坚持功利主义的原则,也应该找到某种标准去比较不同生命的生命价值,不同生命感受快乐和痛苦的程度,而不是简单地从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角度将它们等量齐观。[7]

 

动物解放 [澳] 彼得·辛格 / 著 祖述宪 / 译 中信出版集团丨湖岸,2018-08

从以上讨论中可以看到,不管从哪种规范伦理学的代表性理论出发,我们都有丰富的资源来主张保护动物。但是这些规范理论还只是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框架,指导我们对人与动物关系进行反思。在具体应用方面,还需要生物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政治学家,以及每一个人的努力,去进一步探讨诸多细节。比如动物与人的理智能力虽然有连续性,但是否也有实质性的差别?这些差别是否具有伦理意义?我们对动物道德义务的界限到底应该划在哪里?如何界定快乐和痛苦,到底哪些动物可以感受到快乐和痛苦?我们对于动物的哪些使用(比如实验、协助、陪伴、提供食物、提供皮毛)是必不可少的,哪些又是可以避免的?哪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虽然有相对清晰的规范理论,但是在应用伦理学领域,依然有很多模糊的边界需要澄清。然而不管怎样,我相信,在这个时代每一个有道德意识的人都应该认真思考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这不仅影响着我们日常的行为、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关系到如何回答“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这样的终极问题。

  

【注  释】

[1] 参见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特别是第一卷和第二卷。

[2] 弗朗斯·德瓦尔的一系列著作致力于揭示动物与人之间在理智能力方面的连续性,比如《黑猩猩的政治》(赵芊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猿形毕露》(陈信宏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万智有灵》(严青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年)等。

[3] 《依赖性的理性动物》,麦金泰尔著,刘玮 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Martha Nussbaum,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Species Membership,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努斯鲍姆认为 “能力进路” 不同于其他伦理进路,结合了康德主义和德性伦理学的长处,但是在我看来,这种理论在本质上还是一种德性伦理学。)

[4]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对这个理论做出了经典的论述。

[5] 参见Christine Korsgaard, Kantian Ethics, Animals, and the Law,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33(2013), pp. 629-648。

[6] 参见边沁的《道德与立法科学导论》。

[7] 比如R. G. Frey, Utilitarianism and Animals, in T. L. Beauchamp and R. G.Frey eds., Oxford Handbook of Animal Eth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12, pp. 173-198。

(原载于《信睿周报》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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