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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缓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2024-05-29 20: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罪主要涉及两档量刑,分别是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在检索到的范围内,共涉及8件公开文书为第二档量刑情节。从检索到的情节严重的文书情况来看,第二档情节主要是涉及(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两种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1. (2021)云0502刑初780号,被告人李某以买卖虚拟的“动物”为名,要求参加者进行交易获得有效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通过虚构、夸大盈利前景等宣传方式,引诱他人参与其中,骗取财物。其共计发展下级会员层级10层,直接推荐人数211人,有效下级会员数2669个,获利共计人民币798444.14元,在传销活动的扩大过程中起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 (2020)云0624刑初55号,被告人洪某通过推荐人账户“tiger1”介绍加入到杭州我是小丑科技有限公司“IAMCLOWN”并成为该公司会员后,利用社交软件推送广告来实现收益为幌子,通过网络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实际上各会员系通过购买虚拟种子的本金及返息来获得推荐奖励,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洪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数达到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因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2019)云2924刑初103号,被告人姬某某加入云南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为合格会员后,以投资养老为名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介绍会员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 (2018)云0626刑初95号,被告人柯某某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以入会需要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柯某某等人属“情节严重”。但因柯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存在自首情节,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 (2019)云0825刑初10号,“善心汇”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交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黄某某在“善心汇”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黄某某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但因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综合上述法定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 (2019)云2926刑初17号,被告人袁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善心汇公司后,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布施帮助别人为名,向亲友推介善心汇公司,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51人、下层网络7级,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因袁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7. (2019)云2926刑初20号,被告人袁某加入传销组织善心汇公司后,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布施帮助别人为名,向亲友推介善心汇公司,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79人、下层网络14级,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因其存在自首情节,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8. (2018)云0421刑初152号,被告人毛某某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参加“互联网+众创、众筹、众扶、爱心、就业”的工程项目为名,采用“二二复制公排全国一条线”的经营模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建立工作站,发展会员达184900人次,其中江川工作站发展会员3622人次,并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引诱他人缴纳会费,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等人帮助他人宣传、推广项目、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和认定往往包含以下几项:

1.引诱名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2.加入资格: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组织层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司法解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4.计酬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

5.常规手段: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三、从宽情节分布

本次检索到的判缓公开文书主要涉及5种从宽情节,分布为自首、从犯、坦白、立功和认罪认罚情节。其中,自首情节分布最多,占比47%。

具体情况如下:

1.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系坦白,可从宽处罚。在检索的文书中,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具备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有18%文书涉及坦白情节。

2.认罪认罚。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作为程序法上的从宽处罚情节,对于行为人的量刑也有一定作用。在检索的范围内,有16%的文书涉及本情节。

3.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条文规定的第一种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此类情节在检索到的文书中占比47%。

4.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检索的范围内,本罪有部分案件为共同犯罪,大部分共同犯罪区分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有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作为从犯从宽处罚。其中,有17%的文书涉及从犯情节。

5. 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类情节占比2%。

四、地区分布情况

2019年-2023年间云南省本罪的判缓公开文书主要分布于普洱市、大理白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昭通市、保山市、玉溪市、曲靖市和昆明市。其中,昆明市的此类公开文书最多,共14件。

五、年份分布情况

从检索到的公开文书情况来看,云南省近5年本罪的判缓公开文书整体上呈现逐年下降。2019年此类公开文书最多,共30件;2022年和2023年最少,暂无此类案件的公开文书。

六、法院层级

在检索到的公开文书中,仅2件公开文书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其他均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云01刑终547号,瞿某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捐款为名,购买传销组织“善心汇”的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等商品,取得入会资格,积极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推介“善心汇”模式,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被告人再本案中发展人数均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法院判处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瞿某某辩解原审判决已经认定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但量刑未充分考虑这一情节;自己在本案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二审法院从宽处罚。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瞿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 (2019)云26刑终28号,李某某等人以“商会商务运作”活动为名,引诱骗取参加者缴纳费用加入,并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返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诉人李某某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1、原判未查明其发展人员是否达到三个层级以上,认定其构罪和量刑的事实均不清;

2、其涉案金额比柏显香和刘志坤少,原判在对其量刑时未体现其与柏显香、刘志坤的差别,量刑失衡。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关于原判未查明其发展人员是否达到三个层级以上,认定其构罪和量刑的事实均不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二犯罪人与李昌宏系从上到下的层级关系,且三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人数亦随层级关系的向下变化递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人数为柏显香51人、刘志坤40人、李昌宏35人),应当在量刑上体现刑差,故上诉人李昌宏关于其涉案金额比其他二人少,原判在对其量刑时未体现其与二人的差别,量刑失衡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具体数据情况

附件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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