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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2021版)及填报说明

2024-07-15 01: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适用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且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110 10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延续到期) 120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延续到期) 13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延续到期) 131 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延续到期) 140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 151 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企业 160 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 240 20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50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30 300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 340 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7)“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清单内,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①“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②“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清单内,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材料(含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投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28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以上项目的,可同时选择。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00 债务重组 210 债务人 220 债权人 300 股权收购 310 收购方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00 资产收购 410 收购方 420 转让方 500 合并 510 合并企业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00 分立 610 分立企业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23.“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其优化版(如上海市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2015版”;纳税人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2021版”;纳税人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自行设计”。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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