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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11: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微企业库说明

一、小微企业库功能

小微企业库可供公众查询和相关部门参考。输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可直接查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和企业黑名单信息,并可通过转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更多信息。

二、入库企业判定范围

小微企业库是依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一定标准,对新设和应年报的存续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判定而建立。

新设立企业指本年度1月1日之后新成立尚未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应年报的存续企业指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入库企业判定标准

本年度新设立企业的入库判定标准为: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下(含500万人民币)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企业在核准登记后及时进行判定。当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变更时,及时进行重新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本年度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

应年报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每年年度报告结束后的7月集中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判定:将企业上一年度年报信息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进行比对,需满足小微判定标准即可纳入小微企业库。对于本年度已报送了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进行比对,直接纳入小微企业库。对于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尚未报送年报的,暂不纳入小微企业库,待其补报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后,根据其年报情况进行判定。

四、建库依据

1.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

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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