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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简称“17号公告”)。17号公告延续了原来在2018年3月2日发布的财税【2018】17号文的税务处理,我们的总结如下: 一、17号公告中主要九个条款规定的税务处理延续了原来财税【2018】17号文的税务处理,没有字眼的调整和补充,其中有七条明确了免征契税的情形(关于企业破产的那条同时明确了减半征收契税的情形)、一条明确了征税的情形和一条明确了不征税的情形。体现了政府部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精神和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减轻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组税负。 二、17号公告的第十一条明确了其生效执行期和过渡期的税务处理,解决了自今年年初到该公告出台前政策真空期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即符合17号公告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尚未处理可按其规定处理。该规定比原来财税【2018】17号文的规定更加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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