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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都有哪些?需要交税吗?

2024-07-16 04: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罚款收入

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是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

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8、业合并损益

是指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02、营业外收入的纳税规定

各项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营业外收入中列支的盘盈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对于企业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需要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交企业所得税25%,交增值税17%或者2%。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债务重组净收益: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5、政府补助净收益: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5%。

7、罚款收入,交企业所得税25%。

8、出卖房屋土地收益,交营业税5%,所得税,还要交城建税3%-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关于营业外收入要交税吗这个问题,要按照收入的具体种类加以区分,对于盘盈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重组收益、补助收益等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而处置固定资产、对外交换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收益、罚款和卖房地收益是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

“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讲余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按照您描述的情况需要如实缴纳增值税。

总结一下:

01、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会计核算可能被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构成了增值税价外费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是净利得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0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企业接受捐赠,或者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资产盘盈等,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到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不挂钩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3、营业外收入都有哪些?需要交税吗?

误区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都不能扣除

纠正:两者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1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纠正:收入确认原则不限于上述两个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标准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875号文规定不同业务行为确认标准稍有不同,以销售商品为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利息收入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遵循应付实现制原则。

误区三: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要确认收入

纠正: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机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自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货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四: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相同

纠正:不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收入确认在时间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规定如下:

误区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仅需要填写《收入明细表》

纠正:除了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之外,纳税人如果有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特殊销售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务必认真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附表

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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