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破产申请与债权申报全流程操作指南来啦!(超实用) 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实质性变更条款较多,对公司制度的治理框架和运行规则都作出了系统修改,对未来企业投资与公司治理等商业...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企业申报异常要怎么操作才能解决 新公司法下,破产申请与债权申报全流程操作指南来啦!(超实用) 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实质性变更条款较多,对公司制度的治理框架和运行规则都作出了系统修改,对未来企业投资与公司治理等商业... 

新公司法下,破产申请与债权申报全流程操作指南来啦!(超实用) 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实质性变更条款较多,对公司制度的治理框架和运行规则都作出了系统修改,对未来企业投资与公司治理等商业... 

2024-06-29 16: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企业上市,(https://xueqiu.com/1520208526/286725061)

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实质性变更条款较多,对公司制度的治理框架和运行规则都作出了系统修改,对未来企业投资与公司治理等商业交易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比如社会上普遍关注的“股东出资五年内缴足”的话题,就长时间占据了法律人的朋友圈,足以反映市场对注册资本变革的关注。

此次修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这一改革使得公司在破产时的资本状况更加灵活,但也可能增加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追缴股东出资的难度。

新法对公司破产程序的规定亦有进一步规范,规定了破产申请的受理、清算、重整等程序;其他诸如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责任的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与相应修订,为破产管理人日后在办理破产案件时追缴出资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破产实务的影响包括,股东出资、清算义务人、强制注销、股东知情权等制度的出现或变更将对管理人、股东、董事以及多方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提出新的要求,债权人则须立足新制度才能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经济下行周期中,不少企业都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不可避免地走向破产境地。且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债务纠纷、资产处置、员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近年来,破产业务在全国各地几乎是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前两年,某知名红圈所担任某钢铁集团重整一案的管理人,实现了高额创收,引得不少法律人跃跃欲试。律师若能精进自身的破产业务能力,“钱”景可谓一片大好。

4月21/22日晚19:00,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吴月超律师做客智拾网,他每年接受北京市破产法庭指定担任十起以上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业务领域是绝对的“大咖”。他将针对破产申请债权申报两大核心业务,展开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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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

律师如何做好破产申请与债权申报?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涉及企业破产的条文有不少变更,破产律师应当调整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新法带来的红利。

首先,新公司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格外强调了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申请改制、破产、解散情况下的重要地位。

随着职工的话语权加强,实务中各地法院都会要求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此时不排除职工在债务人企业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先清偿工资、社保费用再同意进入破产的情况出现,这将导致企业破产申请陷入僵局。

一旦陷入诸如此类的僵局,破产申请时“借船出海”的情形便会增多。随着职工大会对破产决议的意见实质上被列为必要的破产申请文件,可以预见,未来债务人借债权人之名申请破产的情形将会更加普遍。

其次,本次修改将股东的出资期限限制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且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调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向未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防止在执行程序中某些股东以出资期限、期限利益作为抗辩,也避免了公司因破产程序延迟或无效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意即,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索,追偿的方式将由以破产程序为主转变为以执行程序为主

此外,此次修改还将未出资股东的失权制度引入新法,这将导致在未来破产实务中,将更多依据未出资股东的失权制度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对未出资的股东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将区别对待,将未出资股东清出局的正当性和确定性是更强的。

且由于失权后其它股东可能负有按比例补足出资的义务,根据内外有别原则,失权股东虽然已经失去认缴出资股权,但并不应免除其出资义务。此时,破产程序中需要解决失权后原出资义务人与其它股东之间的补缴出资责任分担问题。

一旦认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破产企业还有可能会转变为“资能抵债”。在此情况下如果引入重整投资人,全额追索认缴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保留原股东的权益显得不够合理,保留的话又会影响到重整后企业的治理结构。

种种实务中的可操作方向和可能遭遇的难题,不一而足。

基于以上不同情形,在新公司法下,启动破产程序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会产生变化?证明“存在破产原因”的手段,有哪些异同?在新法下,如何进行破产申请操作?

新法也从各个维度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未来由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例数量预计会有所下降,更多的将是以债权人之名提起破产申请

那么,如何根据新法调整进行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

4月21/22日晚19:00,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吴月超律师做客智拾网,针对新法下的破产申请及债权申报两大核心业务,展开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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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系统梳理新公司法下的破产申请与债权申报实务操作之法

从启动破产程序、进行债权申报两大路径出发,给出解决方案

指引新法下的破产律师实务,构建框架性理解

课程大纲

专题一 破产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破产程序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人适格

3.接受申请和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

1.债务人有破产能力

2.存在破产原因

三、如何证明“存在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能抵扣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如何进行破产申请?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2.债务人作为申请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3.如何确定破产管辖法院?

五、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是否可以继续个别清偿?

2.是否影响财产的前序保全和执行程序?

3.未到期债权是否能加速到期?

4.如何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财产?

5.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解除或继续履行?

专题二 如何进行债权申报与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如何进行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如何界定?

2.如何按规定申报债权?

3.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如何进行补充申报?

4.可申报债权的特定请求权基础有哪些?

5.可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6.不可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二、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11大职权是哪些?

2.债权人会议的合法召开程序

3.债权人委员会的合法组成与合法职权

4.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讲师介绍

吴月超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管理人

每年接受北京市破产法庭指定处理十起以上破产案件

撰写超过10万字案例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例汇编》

吴月超律师研究生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专业领域包括破产重组、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强制执行等方面。擅长帮助困境客户、整合与处置困境资产,能够充分使用法律与资本工具最大限度地为客户创造价值。

吴月超律师承办的一起破产清算案件入选《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理破产效率的成效测算报告》典型案例。

业务领域:

收购和兼并、股本投资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

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

强制执行

代表案例:

收购和兼并、创业投资和私人股本投资代表性项目:

■ 冀东集团收购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唐山冀东装备股份有限公司(000856)24,100,000 股股份(占冀东装备股份总数的10.62%)及孳息;

■ 远洋地产香港IPO;

■ 远洋地产以增发股票+12亿人民币的总对价分别有条件地收购大连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宏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

■ 山西证券与德意志银行合资成立注册资本达10亿元人民币的中德证券事项,并就中德证券成立的合规性向证监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 大中电器以36 亿元人民币向战圣投资(国美电器关联方)出售全部股权事项;

■ 中某保险经纪公司股东间200万元股权转让事宜。

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类代表案例:

■ 每年接受北京市破产法庭指定担任十起以上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的破产管理人与强制案件清算组;

■ 代理多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业务,其中一起破产清算案件入选《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理破产效率的成效测算报告》典型案例;

■ 撰写超过10 万字案例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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