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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建设主体变更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其他环保手续该如何办理?关于“重大变动”的文件有哪些?

2023-08-01 06: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题三: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前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

答复如下: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无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不超过项目环评批复或下达的总量指标。

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的相关文件

环评法仅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对如何认定这五大类事项的“重大变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2012年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2〕13号)中对铁路项目重大变动进行界定。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对重点变动作了进一步界定,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在该文件中,环境保护部列明了水电、水利(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化和石油化工这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

《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中,环境保护部明确“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并列明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 )中,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其中提到,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方发布的关于“重大变动”的相关文件

除主动明确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外,环境保护部在环办〔2015〕52号文中明确了“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在环境保护部发文之后,江苏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对环境保护部列明重大变动清单之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进行了规定,比如“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都属于重大变动。

上海市环保局则下发《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号)对《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4年版)》进行了更新,除环境保护部明确的行业外,对其他 行业将“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环境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了敏感点”等界定为重大变动。

重庆市环保局在2014年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14〕65号),明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中,认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可以申请界定”,“对界定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环评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该文件同时明确如下两种情形原则上不界定为重大变动:“(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等发生变化,但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二)项目建设内容部分发生变化,但新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了不良环境影响的。”

来源:环保365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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