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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22年度报告的通告

2024-01-03 00: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22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天河区、南沙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或者“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南沙区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报送2022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表格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南沙区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申领。

  二、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继续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报送“多报合一”年度报告。

  四、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要求100%应报尽报。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公示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在其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十、对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限制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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