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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后是否需要进行专利变更?

2024-07-15 14: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您好: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如专利权人不属于上述情况,且之前委托有专利代理机构,则可以解除专利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更名手续。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表格下载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至我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同时还需要提交加盖新名称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声明”。此声明没有固定的格式,写明申请号(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信息、代理机构信息等,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表达解除与代理机构委托关系意愿即可。

(4)解除代理机构后,如专利权人为单位,则需要委托一名单位员工做为联系人,其地址应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单位还需要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联系人为单位员工。

(5)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6)如您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则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具体操作可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选择电子申请组进行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3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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