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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停产,生活费发多少?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由谁承担?

2023-07-31 0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且在小元提出异议后,某公司也未向小元返还上述款项,小元据此向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小元2020年3月至5月的工资应为1616元*3=4848元,公司并应返还要求小元支付的负数工资1061.47元、1062元、1062元,计3185.47元,共计8033.47元。6月、7月公司发放金额超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符合法律规定,不再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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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某公司在2020年3月至7月的停工期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即不低于1616元向小元发放生活费,该最低生活费不应再扣除任何费用,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但某公司在3月至5月期间,在上述最低生活费基础上又扣除了社会保险、公积金,导致小元还需连续三个月倒付某公司1061.47元、1062元、1062元,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某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妥。

某公司抗辩系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但直至小元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微信提出异议后,此时距离疫情开始已有多月,在此期间,某公司有义务也有充分的时间对工资政策进行了解,但某公司仍坚持错误的政策理解,对此本院认为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某公司应基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经济补偿金。

小元认为既然外资酒店自2020年3月至7月关停,则某公司至少在3月份应向小元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某公司因疫情因素导致关停,但仍应向小元足额支付3月份的工资8400元(5040+3360),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1373.47元以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304元,实际支付5722.53元。

小元2020年3月至5月的工资应为5722.53+1616+1616=8954.53元,公司还应返还小元支付的负数工资为3185.47元,上述两项合计1214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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