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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3 0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负责人任职工作,促进全国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是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名学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会员和公众意见等程序后再正式实施学会负责人任职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全国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四条  全国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由各全国学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公示规范

第五条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的学会名称及职务、其他社会组织任职情况、个人工作经历等内容。涉及破格的人员应写明理由。

全国学会在公示人选的同时, 应公布学会联系人、举报电话、 通讯地址和举报邮箱等信息。

第六条  公示方式。全国学会须在本会网站、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公示公告。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还可通过在本会办公场所、公示对象所在单位等张榜公告,向会员发送邮件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时间。从发布公告次日起算,最少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程序:

(一)发布公示。全国学会在换届或届中变更(增补) 负责人时,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议通过后,在向中国科协进行报批前,应进行公示。

(二)受理意见。全国学会在公示期间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 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会员或公众来访,受理反映意见并及时登 记建档。

(三)调查核实。如遇举报,应由全国学会理事会层面党组织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研究处理。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继续提名为学会负责人人选。

(五)反馈结果。如实名举报,应向反映人员正式反馈调查核实处理结果。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九条  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组织上已经掌握的或作过结论性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处理。

第十条  对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应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的结果。

第十一条  对匿名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一)没有具体事实,或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处理。

(二)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不涉及需要保密的情形时,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 要求其作出说明;被举报人承认确实 存在该问题的,责成其作出检讨。

(三) 反映重要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履行报批手续;

(二)属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任职的,予以履行报批手续;

(三) 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学风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或处于违规违纪处分影响期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取消负责人人选资格;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报批,并将反映的问题移交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或经全国学会研究后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公示报告随同拟任负责人人选报批材料一并提交给中国科协。公示报告应包含公示时间、公示方式、公示内容、问题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全国学会应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反馈。

第四章  保密及回避

第十五条  避免问题扩散。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公示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做好保密工作。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要严格保密,既要注意保护反映问题的会员或公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公示对象,避免诬告和无理纠缠的情形产生。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做好回避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如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应当回避。“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根据工作实际,被调查人员有权申请调查组的成员回避,全国学会理事会层面党组织认为其申请的回避理由成立,应予批准;认为理由不成立,不予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和已经加入中国科协成为团体会员的全国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 日起正式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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