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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项九种情形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

2024-07-16 23: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比如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这种情况主要会发生在4S店。4S店在销售汽车时,会向消费者收取代办的保险费,以及代国家收取车购税、车辆牌照费,这笔费用也不作为价外费用。

6、代收住房维修基金。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代收住房维修基金虽然也属于价外费用,但属于列举的不征税范围,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特例,所以,代收维修基金不论是由物业公司收取,还是由房地产公司代收,还是由其他单位代收,均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契税、印花税、办证费等。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虽然契税、印花税等不符合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但企业代收此部分税费也是代收代付性质,由相关部门开具以购房者为主体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型收费凭据。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契税、印花税、办证费等不应纳入销售额中。

8、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埋设施的建设步伐,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虽然污水处理费是属于事业性收费,并且是由自来水公司直接开具发票收取,但对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直接列入免税收入范围。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9、供电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电价时,允许按照规定一并向用户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低压电网的运行维护,比如低压电网设备、线路的改造以及农村电工的工资等,相当于专项资金,不可用于国家所列范围以外的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也就是说,对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免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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