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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仓库物料物品堆放距离及要求,隐患对应依据

2023-08-01 0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货物堆垛应符合下重上轻,下大上小,规则平整的要求,仓库应设置限高线。

4.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将主要内容、性质作标题,如不能表达出完整的意思,在正标题下可以再拟副标题。

电气安全

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如:红外热像仪检测、电缆绝缘检测、外观检查等。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库房消防等安全

1.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设置醒目的禁烟等安全警示标志;需要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2.库区(含露天堆场)周围100 m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3.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6.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7.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8.高架库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巷道入口处安装门锁或门禁、联锁装置;只有排除故障、检查、维修人员方可进入;巷道内存在碰撞、触电、坠落物等伤害可能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

10.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11.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12.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3.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

14.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5.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米。

16.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

1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8.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9.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其它安全

1.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控制车速;进出仓库大门的叉车最高行驶速度为5 km/h;在库房内工作的人员,建议穿反光背心。

2.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

3.装卸平台区,若人员在高于2米以上的货车上进行装卸作业,应设置防坠落安全绳。

4.库房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库房外灭火的砂、铲、桶等应齐全;

——库内使用防爆型电气,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5.仓库熏蒸杀虫作业区域防护。熏蒸库房和露天堆垛熏蒸作业区应设立有毒警示标志;投药完毕后应在密封袋上粘贴警示标识;熏蒸作业区周围按规定距离设置警戒线,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任何与熏蒸作业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足够的防毒用具,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

6.装卸平台和设备设施应符合“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

——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装卸作业的安全事项;

——装卸平台应有车辆、货物的定置线或区域标志;

——高出地面的装卸平台或平台内有车辆行驶的,应有警示线或标识;

——在禁火区域装卸,严禁将火种带入或在禁火区内吸烟,并设置禁火标志;

仓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2 条,注1 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防火隔墙和1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5 条 3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8.1 条 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6.1.1 条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6.1.5 条 6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2、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3、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6.5.3 条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 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2条 8 应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9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10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九条 11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12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第四十六条 13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第五十二条 14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3.4 条 15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5.1.2 条 16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5.2.2条 17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5.1.1 条 18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6.4 条 19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6.8 条 20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6.9 条 21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7.2 条 22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7.3 条 23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7.5 条 24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8.2 条 25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8.7 条 26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10.4 条 27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 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第10.7 条 28 纸品储存的环境应通风、干燥 29 纸品堆垛,要求成行堆放。货垛要求四面平整,稳固。货垛之间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m,货垛之间的垛距应不小于0.8m 30 纸品堆垛高度应在机械作业能力范围内,单位面积上堆垛纸品的总质量不得超过库场单位面积承载能力 31 找准货物重心,叉载前调整货叉间距,重新叉载确保重心在中心位置。 32 每次叉载应确保货物紧贴挡货架,否则不得启动。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 33 对货物进行捆绑、加固后方可行使。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 34 叉载货物后,做短距离后退,确保叉载货物与周边物体无任何联系,有足够安全间距后,再根据叉载货物的属性、状态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后倾角度。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 35 禁止用叉车代替升降平台从事高处作业。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 36 严禁作业时司机离开驾驶座位,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和培训。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

危险化学品仓库检查表

来源:每日安全生产

编辑: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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