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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有哪些

2024-06-06 06: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仓储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个: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限;

  6.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7.仓储费用;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在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3.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4.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主要条款

三、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找法网提醒您,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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