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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规定》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现将《静安公安分局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3月26日
静安公安分局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 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分局各部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进一步压实队伍管理责任,加强分局预防民警违纪违法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滚动排查违纪违规苗子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分局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分局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履职尽责、全面排查、体现关爱的原则,按照《静安公安分局基层党(总)支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四责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要求,认真细致开展对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的排查、整改、教育和重点帮教人员的排查、帮教、转化工作。 第三条【实施主体】分局各部门(单位)政工领导具体负责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工作。各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实职领导干部和警长应按照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四责协同”机制要求和队伍管理责任制分工,同履职、同担责。 第四条【排查内容】分局各部门(单位)结合队伍实际,分别对存在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的重点问题和重点帮教人员开展双排查。 第五条【排查方法】各部门(单位)应结合日常队伍管理、信访举报和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开展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排查。 第六条【排查层级】各部门(单位)开展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工作的排查层级,应遵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重点问题:应由本部门(单位)政工领导牵头,自上而下开展排查; (二)对重点帮教人员:应按照队伍管理责任链条,由下至上逐级开展排查。同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亦可自行收集发现问题。 第七条【排查周期】各部门(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工作。遇紧急、重大、特殊问题,可开展即时排查。分局纪委可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部门(单位)启动指定排查。 第八条【排查程序】各部门(单位)开展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工作,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风险隐患排查收集环节 (二)风险隐患排查汇总环节。 (三)班子专题研究环节。 第九条【重点问题的整改、教育措施】各部门(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应建立“一事一档。 第十条【重点帮教人员的帮教转化措施】 各部门(单位)应对列管的重点帮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逐人拟定帮教方案,明确告知列管依据,并填写重点人员列管告知记录表、重点帮教人员管控记录表和重点帮教人员帮教记录表。部门(单位)领导应当按照队伍管理责任链条职责分工,每季度至少两次对列管重点帮教人员开展“查思想、查行为、查家庭、查经济、查交友、查兴趣”的“6查”管控措施,每月至少与列管重点帮教人员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并通过家访及时与其家属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关心帮助、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监督评估】分局纪委对各部门(单位)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工作的监督评估,应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专职监督。各部门(单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应参与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专题会议讨论,加强对双排查工作准确性和实效性的监督推进。重点监督所在部门(单位)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风险隐患收集汇总情况,重点问题整改、教育措施和重点帮教人员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所在部门(单位)每季度的双排查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二)上级评估。分局纪委每季度对各部门(单位)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的排查以及整改、教育和帮教转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出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对预防队伍违纪违法风险隐患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工作的评估结果应用,应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部门(单位)在对重点问题的排查、整改和教育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做法和制定的制度规定具有全局推广性的,或在对重点帮教人员的帮教转化过程中,主动收集发现问题线索报分局纪委,并对相关违纪违法人员予以处理的,予以对应加分。 (二)部门(单位)对于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排查不准确、不深入,整改教育以及帮教转化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周期内发生相关问题被检查通报,或引发相关队伍违纪违法行为,予以对应扣分。 (三)对部门(单位)开展重点问题、重点帮教人员双排查工作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免责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本规定由分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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