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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涛】道德的价值本性和应然表征

2024-06-27 0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杨伟涛】道德的价值本性和应然表征

英国哲学家休谟关于“是”与“应该”相区分的问题在其后特别是20世纪思想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得到元伦理学家摩尔以及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人的重视和进一步扩展,形成事实与价值相区分并加以绝对化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而逻辑实证主义者石里克、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罗蒂以及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极力批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本文透析“价值”、“应该”对于道德存在方式的重要实践理性特征,以诠释如何更为精当地把握并实现道德本质和价值。

一、道德的价值本性

价值表征是人作为现实世界实践主体特有的存在方式,是外在客体、对象的属性和功能对于有意识地进行活动的人、群体和社会需要的满足和效用或者对其发展的某种适合的关系。人主动认识并能动地改造世界(包括自然、社会和人本身)使之适合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价值显示出人的自为、主体性本质,“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1](P651)。在各具差异的价值范畴和形态中,道德价值是以人类相互利益关系为基础、以善恶评价为形式的重要社会价值形态。“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2](P8)道德和道德价值根源于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本质以及人们之间所蕴涵着的相互依赖和利益,“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他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3](P198)。道德在于以善恶观念和社会舆论调节形式,对个体的行为事态和思想观念、对自身责任和任务的履行情况以及主体的品格进行价值评价。“价值”实现着人们对他人、社会以及自身的道德需要和道德觉悟,并预设着社会对个体、组织行为、思想的价值欲求以及对其善良品质的根本期待;“价值”构成着伦理生活和道德思维的基本范畴与根本存在形式,是对特定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肯定或否定,表征着伦理或道德规范的“善”的本性和理想追求。道德价值是道德本质的体现或实现,它既通过一定道德关系、价值规范确证道德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与崇高性,又是一定群体和个体所自我确认的价值内容和道德本质的实现,“只要我们还活着,就要同道德这样的价值打交道”[4](P205)。作为实践理性的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实质和任务是在汲取传统文化资源和现代文明成果的文化背景中,确立善恶评价标准和价值体系,通过行为事实和动机的价值评价,引导人们抑恶扬善,维持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由此“作为人的社会性的一种表征,道德构成了社会秩序与个体整合所以可能的必要担保”[5](P28)。

道德价值的主体和承载者都是人,其价值的发生具有自主性、理想性、鲜明主体性和内在目的性等特征。“只有人的行为才是道德评价的对象,其他事物或行为一般说来不存在道德价值问题。”[6](P94)道德价值以道德行为主体对社会群体或其他社会成员的实际效果和客观价值为依据,不仅在于满足了他人的实际需要、道德需要和道德权利从而实现主体的社会价值;道德事态与个体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内在精神修养相联系,其来源于并始终指向个体的善良意志、道德良心、道德品质,道德价值也满足和实现个体的潜在价值和道德需要,对行为者本人具有内在自我价值,与健全人格以及精神修养的宗旨根本一致,“太上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左传·哀公十四年》)。道德价值通过对行为主体思想的引导和塑造,帮助人们在生活实践和人类文化的特殊世界中,有效地识别社会价值方向,端正自己思想动机,在理性指导下将善的意志付诸实践,确定在世界上的地位、生命活动的意义,彰显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是个体自我肯定、自我实现、自我完善、提升和拓展自己本质,实现生命价值的根本途径。“道德价值比所有其他价值更根本,因为道德价值所触及的不仅仅是我们做什么、体验什么或具有什么,而且触及到我们‘是什么’。”[7](P9)道德对于个人具有巨大的精神意义,康德曾经激动心弦地宣称,“有两种伟大的事物,我们越是经常、越是执著地思考它们,我们心中就越是充满永远新鲜、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8](P158)作为道德价值客体和对象的伦理行为事实是具有意识支配的行为者的行为表现,道德价值表达对一定准则的价值取向同人的意愿、理想化之间关系,表现人对现实的能动关系,具有为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形成、为人格的自我实现定向的作用;道德作为人类生活的目标系统,为人的现实生活和理想前景提供了努力的方向,被凝聚成人类普遍、共同的理想追求,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精神动力和保障。“实际上,道德的基本问题不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是对整体幸福,即对部落、民族、阶级、人类幸福的追求。”[9](P551)道德不仅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人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不只是种外在的手段或工具价值关系;道德还是人与社会文明程度的“度量衡”,是人的生命所固有的价值尺度和人类生活的内在目的之一,道德生活、能力和实践是人所具有的本质上区别于动物界的能力,是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意义之所在。中外许多思想家把道德作为人和动物的临界点,作为人的主体性价值标志。中国先秦思想家荀子概言:“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除了为了维持生存的基本日常生活而实现联系之外,还追求善的生活,“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2](P9)。人们精心考虑道义上的完善,沉思事物和世界的秩序,思索普遍的善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构建和运用法律。“当道德成为人类生活的必要条件时,道德或道德的方式也就内在地成了人类生活或生存的一部分,而不是外在于人类生活的某种设置、背景或工具,道德的存在或有道德的生活本身就是人类的生存方式或生活方式。”[10]道德价值及其发展成为社会全面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指标,社会进步表现为道德善良力量的弘扬及其对不良现象的抑制。

二、道德价值的应然表征

在具体的道德生活和实践中,道德不仅具有刻板性的规范和禁抑功能,道德价值和善不但是事实上的“已是”和“实然”的行动及其价值评价;道德还具有积极性的提升和伸张功能,道德价值还是基于理想、超越性的“应是”,人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的观念、品质,进而改良行动,凝造必要或更大的价值,因此具有“应然”追求的价值取向,道德“与其说它是‘存在’的法则,莫如说它是‘应当’的法则”[11](P6)。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判断行为中的过度、不及和中间,可在主观上找到一个准则,人们掌握了它就具有善于选择的品质,这一准则就是“应该”。他认为人生要达到至善和幸福的目的,要发挥理性的功能,以应当的目的、应当的手段、应当的方式,以及应当的时间和应当的地点,做出合乎中道的行为选择。他把“应当”概念提到了突出的地位,以“应当”准则把伦理判断简约化,不必仔细推敲行为两极之间的复杂情况,就可以当下地判定凡是应该的行为,就是合乎中道的行为;“应当”虽然不具备数学那样的确定性,但加深了思维层次,拓宽了伦理德性的领域,增强了伦理思维的现实生活活力。欧洲中世纪,作为绝对权威和至善代表的上帝的神谕和君主的命令被当作“应当”的至上根据,以“应当”为宗旨的道德劝谕始终是伦理学的主流。

欧洲思想启蒙运动针对神学思维的“应当”提出以人为目的、树立人的权威的“应当”,如何把握“应当”成为17、18世纪道德哲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的结尾附论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所遇到的不再是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2](P509-510)这一附论一般被称作“休谟问题”,或“是-应该”问题。其意义在于指陈“是”与“应该”两个联系副词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是”的领域是理性发挥作用的领域,理性只能发现真伪,发现对实在关系、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而“应该”是表达道德关系和价值判断的连系词,是与人的道德情感相应,表达了道德情感的愉快和肯定的倾向、不快和否定的倾向,让人们感到愉悦的品质或行为,即是善的,也就是人们应该去做的;使人们感到不快的品格或行为,即是恶的,同时也就是人们不应该去做的。“应该”的陈述无法从理性所司的领域推断,只能由情感所司的领域引申出来,从理性之所司的事实领域不能直接过渡到情感之所司的价值领域。继休谟对道德价值论的启示,康德在对道德的“应当”系统的论证基础上营构思辨的道德形上学体系。他将整体世界分为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将纯粹自然哲学和纯粹道德哲学共同作为纯粹质料科学,运用建构科学确定性之基础的形而上学方法寻求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以自然为对象的一切科学判断都是以“是”与“不是”为主、宾之间联系词的叙述式先天综合判断;揭示自由规律的纯粹道德哲学以“应该”、“不应该”为联结词的命令式先天综合判断。“应该”是道德价值和道德法则的体现,道德形上学的集中点就是论证“应该”或“应当”,确立体现普遍、必然性的应然律和道德法则——绝对命令——“你应该!”同义词源的“应当”和“应该”,意指道德上的义务、责任,带有理想性和超越性的价值指向。人都趋向于自由和人格完善,追求内在价值的实现,道德“应该”成为人们的意愿,自觉使感性欲求服从理性命令的“应该”,“应该”表述的是把行为本身看作自为、客观必然、行为自身和目的同一的绝对命令。康德认为“应当”深深埋藏在人们伦常生活的最底层,并使人们日常的道德活动与当下的善恶评判成为可能。体现着道德价值的“应当”从康德开始成为一种区别于事实世界的“决然自明的事实。”

“是”与“应该”区分的问题也即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引致人们对于“应当”范畴在伦理学领域地位和特征的重视,同时引发许多西方学者的关于该问题的关注、探讨和争论。休谟、康德及其后继者明确表达了道德领域体现人的主体性价值和应当特征,但缺陷在于他们把价值判断和应当要求仅看成一种与社会事实无关的主观性的心理、情感,否认价值的生活实践事实基础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德国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文德尔班认为,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世界,事实世界是表象、现象、理论的世界,属于主体的表象;价值世界是本体(自在之物)、实践的世界,是主体的一种公设;与两个世界相适应有两种知识和命题:事实的知识和命题是普通逻辑的判断,价值知识命题则完全取决于主体的感情、意志和态度。社会学家韦伯也反对“从范畴‘是’到范畴‘应当’的跳跃”[13](P34),即不能接受“从事实陈述到价值判断的推演”[13](P44)。英国元伦理学家摩尔等人排斥传统伦理学把自然事实与价值判断相关连,“认为我们能够从任何断言‘实在具有这种性质’的命题,推导或证实任何断言‘这个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的命题,就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14](1147)。然而割裂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受到当代一些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批判。逻辑实证主义学家石里克认为,最高的伦理规范或“善”的定义终究植根于人类的实际行为或精神生活实际过程,“被当作最终规范或终极价值的东西,必须是从人的天性和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的,因此伦理学的结论从来就不可能与生活相矛盾”[15](P17)。著名科学哲学家普特南、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罗蒂否定和主张超越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罗蒂认为:“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没有任何方法论的区别,在道德与科学之间没有任何方法论的区别。”[16](P248)当代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指出,西方的道德理论与实践陷入严重的混乱和灾难,症结在于“把道德变形为个人爱好的情感主义”,“情感主义论断的核心部分是:宣称客观的和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存在的任何主张,都没有也不能得到任何正当合理的论证”[17](P25)。确切地理解,道德通过对特定道德关系和道德对象的褒扬和贬斥,通过对善、至善和恶的规定,反映着主体对客体世界的看法、评价、需要和理想,体现人类价值追求的“应当”和主体性要求;但是道德“价值”和“应当”是基于人类实际行为事实和社会生活经验基础而得以提炼所成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应当”才成为表征道德理想的追求和重要思维范畴。

三、道德价值和应当的确然性和延展性的辩证统一

道德价值首先体现社会和个体“实然”之所是,具有强烈现实意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生活准则、行为规范和要求,意味着对于“人是什么”的欲求、评价和选择意识,是一种由人的自然和历史规定性所决定的、必然的“事实存在”和满足基本生存的“应当”;道德价值还是理想、应然的“应当”,是超越动物性的反思努力和结晶,意味着对于“应该做什么人”的自觉期待和要求,是人的理想追求、自我超越和人格要求,是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人类对道德价值和应当的建构和把握,来源于实践,具有客观的事实根据,是对社会生活发展的必然规律、实然经验和解决矛盾的必然途径的概括和反映,以一定的规范和相应的制度作为价值载体,体现为确定性的要求。人们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生着各种交往关系,出现许多的相互矛盾和行动障碍,客观需要确定共同的行为规则、职责范围和行为模式要求。“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18](P239)在社会关系和利益基础上的规定、使命和任务,反映着某一时代、群体的人们之间以及所属的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要求,构成个体的道德责任、义务及其行为准则,并成为社会生活基础。人们的实践理性、先天综合能力往往对生产、交往的一般条件和必要常规进行概括,逐渐形成自发的风俗约定和自觉的道德规范,产生反映特定实践背景、特定时代要求的道德直觉和简约要求——“应当”的命令,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和对存在的反思性把握,其具有直接的实践理性价值基础和强大的心理认同,因为“只有引起人性中的某些东西的共鸣,并在人性中唤起积极的反应,规则才能被遵守,理想才能得以实现”[19](P2)。价值观念、价值判断以及应当诉求决不仅是一种单纯个性化的心理、情感或精神需要,主体背后实践活动以及相应的社会制度、文化结构社会习俗制度是价值和应当的内源所在,任何表现为人类动机、态度、意图的价值观念和应当诉求都可以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中找到确然性的事实和真理根源。“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20](P133)“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20](P134)道德价值标准和“应当”是在尊重自然、特别是人类社会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对现实的利益关系作出正确反映基础上而提出来的,是真与善的统一;只有建立在真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把握了事物发展运动规律,并按照合理的步骤和方法实现它的要求,才能实现对世界“应当怎样”的改造,获得事业的成就。道德价值体系作为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具有超强的稳定性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性中的一些深层内容的相通性,价值和“应当”的确定性还表现在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的具有时间或空间维度上的绝对性:有些道德价值和某些具体的道德规范作为特定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具有长久性和稳定性,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勤俭、中庸、诚信等观念以及某些职业中的道德规范长期以来持久稳定地发挥作用;不同文化背景的各民族、各国家、地区的人之所以能够交流和沟通,原因也在于他们共有一些道德价值规范,如自由,平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成为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交流的一个价值平台。道德价值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时代、超越阶级、超越社会的绝对性,从而人们所依循的“应当”和行为方式意味着一种确定性、规范性和可预见性。

和作为确然性规范与要求的法律的内容和表达形式不同,道德价值和“应当”具有主观性和延展性特征。道德的“应当”是社会将必要、基本的规范和自身的潜能、理想、价值追求以直接、简洁、直觉的语言形式加以表达,是主体自觉反思能力的体现和主观意志的法。人类以及个体的发展从实存状态到对价值主动选择以及对“应当”的自觉意识、自我设定、严格自律的过程,使人真正成为意志自由的主体,体现着人们理想性以及对现实性和自身有限性的超越,促进社会和个体超越现有的基本规则和行为模式,朝向更高的境界和目标去努力和追求,实现对主观世界和外在客观世界的改造。道德价值标准和“应当”规范具有相对性和发展性:道德价值在通过人类历史的共同生活而发展起来的普遍内容基础上,具有时代社会结构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主体所拥有的具有特殊内容道德价值体系;作为道德价值之主体的社会是持续、动态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指向未来并创造新的生存条件和方式,不断实现着对既有道德律令的解构和超越,它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体系、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会因为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动和革新。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行动中,常常受到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和认识条件的限制,因而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多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先前提出的价值标准和“应当”失去根据;行动的结果也往往与“应当”实现的理想有距离,或者由于人们思想觉悟、行动自觉性的提高,使原有的价值和“应当”显得多余,需要人们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当的标准,人们会根据新的条件提出更高水平、更加具体的价值准则和“应当”要求,体现出人们自觉反思能力的进步和能动性的提升。这种变革可能通过个体或部分人的发现和创造得以实现,“有一种在历史上作为较普遍的形态(如苏格拉底、斯多葛派等等)出现的倾向,想在自己内部去寻找并根据自身知识和规定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正义的,在那个时代,在现实和习俗中被认为正义的和善的东西不能满足更善良的意志。到了更善良的意志已不信任目前自由的世界的时候,它就不会在现行的义务中找到自己,因而不得不在理想的内心中去寻求已在现实中丧失了的协调”[3](P142)。当社会处于价值困惑或转型时代,先进的思想家反思当前社会矛盾和危机,根据人类的理想和永恒正义标准,提出先进的理论和作为行为要求的“正当”,这种体现主体性价值的“应当”是个人的同时也是社会的良心,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对道德的价值和“应当”的辩证体认和现实应用,表明人类对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的一种自觉。从事实到价值,从实然到应然,价值和“应当”体现着主观与客观、确定性和非确定性的统一,从而也是现实与理想、必然与应然关系的统一。价值和应当表现为善恶矛盾和人们向善的追求,是一种能够在主体之间进行传送的信息,并以实际的效力,发挥着维系伦理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价值是人类作为人格主体的自身价值,使人们相互承认和相互尊重;它以向人们传达“应当”和命令来实现自身,目的在于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能按照理想、价值和善的可能与标准去行为和实践,从而超越人的实然和有限性,并且最终成就生命的可能性、理想性的价值、意义和境界,也使得社会达到理想和更加完美的境地。人的意志本性是自由,自由意志不是任性,而是自我限制性的希求和决定,合乎责任地时时处处提出“应当”要求人们对事物的必然性认识越清楚,能够和愿意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也就越能得到自由,使自己的行为具有现实性,使应然转化为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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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学术论坛》2008年7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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