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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09: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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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粤高法〔2013〕360号文即《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广东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指定。    

至此,我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依据为法释〔2012〕10号和粤高法〔2013〕360号文。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即粤高法〔2005〕134号文不再适用。

我院目前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包括:(一)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二)广州市发生的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输、公路交通运输(合同类)、航空运输的民事诉讼。(三)当事人协议由我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我院对(一)、(二)类进行的管辖视为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我院管辖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我院专属管辖以外的、有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至少有一个地点需在广州市。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我院现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

由于粤高法〔2005〕134号文不再适用,我院对于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为一方当事人和铁路员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将大幅减少。面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调整的现实,为了一如既往地为铁路企业和铁路员工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特建议:

除我院专属管辖案件外,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选择我院管辖。协议法院需明示为我院,且符合我院受理协议管辖案件的条件,我院方能受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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