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人民政府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人才安居和住房补贴有什么区别 江宁区人民政府

江宁区人民政府

2024-07-13 08: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受理条件

1、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其中,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3、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参见《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1和附件2。

二、受理流程

1、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http://rcaj.nanjing.gov.cn/zhzbweb/,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2、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3、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三、常见问题解答

1、人才安居政策怎么申请?

人才安居政策由企业负责申请。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2、安居方式有哪些?

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五种安居方式。人才在我市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其后,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3、新创办的企业可否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安居政策鼓励创新创业,新创办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的,即可申请。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