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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小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2024-06-28 19: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交通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拥有量猛增,由此带来了公路交通日益繁忙等问题。下面就是百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篇1:街道交通安全整治计划

做好中学生对交通安全的知信行情况,为开展中学生交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初中交通安全计划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初中交通安全计划1

各镇(街道、办事处)中心校,初级中学,各市直学校,各交巡警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学生的文明交通素养,深入推进“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由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与靖江市教育局联合制订《靖江市2012年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学生文明交通素养为主线,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确保“进学校、上课堂、入脑海”为突破口,围绕“四个六”即“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大力开展学校文明交通活动,在全市学校掀起学习、宣传、贯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热潮,使广大师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二、组织领导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和靖江市教育局分别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实施《靖江市2012年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一)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陈宇亮任组长,教导员刘萍为副组长,各科所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综合科和法宣科组织落实。

(二)靖江市教育局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副局长吴明飞任组长,市直学校及各镇(街道、办事处)中心校长、园长为副组长,各学校分管副校长为成员,由教育局宣传科和校管中心组织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幼儿园

1.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示教育。

2.参观交通安全主题公园,对道路、标志、标线等有基本了解。

(二)小学生

1.低年级学生开展图片展示教育,懂得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交通安全主题公园,举行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主题讲座。

2.开展遵守交通法规绘画比赛活动。

3.举办交通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4.高年级学生组织开展征文竞赛。到交警指挥岗实地参观,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养成文明交通习惯。

5.建立小交警班,每校至少综合成立一个班级,参加交通安全指挥操竞赛。

6.开展“小手拉大手”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宣传范围可延伸到家长及社区。

(三)中学生

1.开展征文比赛,就文明交通安全理念、构思、好人好事等举办绘画竞赛活动。

2.开展文明交通知识有奖竞答活动。

3.开展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文明出行征文竞赛活动。

4.参观交通安全主题公园,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5.各校举办以交通安全知识为主题的文娱、板报等竞赛活动。

6.组织学生开展对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并对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劝导。

(四)公安交巡警中队与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学校要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文明交通六要六不要”承诺书。

1.学生文明出行“六要六不要”承诺书:

⑴要遵守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不要闯红灯;

⑵骑自行车、电瓶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⑶骑车转弯前应当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要突然拐弯;

⑷乘坐车辆时要文明礼让,不要在车辆未停稳时争先恐后上、下车;

⑸乘坐二轮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不要斜坐、侧坐;

⑹横过道路要走斑马线,不要随意横穿马路。

2、学生家长出行“六要六不要”承诺书:

⑴教育和监护子女乘坐符合规定的车辆上、下学,不要乘坐非法违规车辆;

⑵要遵守交通秩序和安全行车规定,不要争道抢行和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

⑶要遵守信号灯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行,不要闯红灯;

⑷文明驾驶车辆要礼让斑马线,不要酒后开车;

⑸驾驶车辆要证件齐全、车况良好,不要驾驶拼装报废车辆;

⑹要有序停放机动车,不要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中队要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校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广泛动员部署,周密策划,精心安排,充分发动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师生交通安全意识,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和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深入排查,严格查处。各中队严厉查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主动与学校联系,要求广大学生拒绝乘坐黑校车、超员车、拼装车、报废车。各路面执勤中队要科学调整勤务部署,集中调用警力,突出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通行路线的巡逻管控。要深入开展“护卫天使”行动,充分发挥交巡警护学岗的作用,以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为重点,设立临时执勤点,对过往的学生接送车辆坚持逢车必查。农村地区交巡警警力不足的,要组织派出所、巡防队等力量支援。对接送学生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严厉打击。凡是无证驾驶接送学生车辆的,一律拘留;驾驶非法改装车辆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驾驶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的,一律卸客转运,禁止罚款放行;强迫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拘留。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转递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校车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学生接送车辆优先通行权,并明确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三)注重实效,狠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是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倡导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师生安全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中队和学校要切实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与“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交巡警大队法宣科、各中队和教育局宣传科、校管中心负责对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督查,各交巡警中队中队长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中队和学校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交巡警大队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对各中队的考核内容,教育局同时也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列入对各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各中队与辖区学校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真正把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涉校涉生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师生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初中交通安全计划2

一、教学目的:

1.通过知识竞答、亲身体验、讲身边事例、学习交通规则条例等方式引起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与思考。

2.形成学习、宣讲安全知识的氛围,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打好基础。

3.了解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则及交通标志,逐步形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课前准备:

1.让同学们收集有关交通事故的案例或图片。

2.了解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

3.在周记本上写一写自己对时下中学生交通安全现状的感想。

三、活动过程:

引入:

师: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是最重要的吗?

(生齐答)

师:对,就是生命。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它。为了使我们更加健康安全地成长,为了使同学们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我们精心筹备了今天的“生命在你手中“主题班会,希望同学们积极参与,在参与与思考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一) 我国交通安全现状简介(出示PPT)

师:同学们,这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画面正在用鲜血和生命换来教训,使我们警醒,让我们痛心!这在向我们传达着同一个信息—交通安全,重于泰山! 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在平时生活中用心留意身边的交通法律法规,就会为我们的幸福加上一条保险。那么现在,就测试一下同学们对于交通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的了解程度!

(二)活动一:交通安全知识问答与学习

1.简答题:

(1)交通讯号有哪些颜色?都有什么作用?

(2)红灯亮时行人该怎样?

(3)黄灯亮时还可以过马路吗?

(4)什么灯亮才可以走?

(出示有关交通信号灯的综合知识PPT)

(5)行人、行车应靠哪边走?

(6)我国把每年的哪一天定为“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这是有关部门在1996年确定的。)

(7)未满多少岁的少年儿童不可骑自行车上路?骑自行车带人违反交通规则吗?

(8)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刹车后能立即停止吗?为什么?

师:同学们,你们知道这些电话号码,认识这些标志吗?

2、出示中国报警电话号码、交通肇事报警号码、禁止向左转弯、禁止行人通行、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危险标志、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车道等。

(三)活动二:交通安全大家谈

师: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时下最热门的几个交通安全话题。

1、话题(一):“中国式”过马路→(明知故犯,群体无意识)

2、话题(一):“低头族” →(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师:你看了这些案例之后,有何感受?我们应该怎样做?(自由发言) (学生发言完毕后,教师点评,小结)

3、同学们在乘坐校车放学回家途中应怎样做?

(学生自由发言,教师小结,出示PPT)

小结:生命在你手中,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今后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交通安全规则,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摈弃陋习,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用自己良好的行为影响周围的人,做交通安全的文明使者。

(四) 活动三:体验“残疾”

师:接下来我们请几位同学来体验一下

1.事件描述:一农用三轮车载多人回家,在乡村小路拐弯时不慎翻车,一同学不慎右臂折断,造成终身残疾。

2. 试体验: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会给我们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下面我们一起来体验一下交通事故给这位同学带来的不便。规则:先请同学们站起来右手不动,将自己的上衣脱了再穿上,看谁穿得快,使用右手者将被罚下场。

3.谈感受:(1)成功穿好衣服的同学有何感受?

(2)被罚下场的同学有何感受?(如果有的话)

(3)观看的同学有何感受?

由于伤残,有的人不能正常生活,有的人无法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为使自己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拥有一个美好的人生今天的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4.学生自由发言

四、班主任小结:

师:“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生命至上,安全为天;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

同学们,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而生命又是如此的脆弱,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交通规则,要求大家不仅仅是说在嘴上,记在心里,更重要的是付诸在行动上。

通过这次班会,我也希望我们每个同学做一名安全使者,将安全的种子传播给身边的人,让全社会永远铭记:生命在你手中!

五、作业:

请你写出这次主题班会的心得体会。

篇2:道路交通的安全知识

交通安全知识是每个司机都必须要掌握的,能够保证自身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的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的安全知识

一、道路交通标线是如何按标划区分的: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线;划于路口时,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车线;

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划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二、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

车道分界线是用来分隔同方向行驶的交通流。凡同方向车行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均应划车道分界线。车道分界线有两种,即车道分界虚线和导向车道分界实线。车道分界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变更车道行驶;导向车道分界实线,不准车辆越线或变更车道。

三、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或向左转弯。

凡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的道路,应划黄色中心虚线。用于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驶、各行其道、分向行驶。

四、什么是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

信号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线,采用两条平行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可不划斑马线。

五、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用以划分上下行方向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设置的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中心黄色虚实线与其平行的虚线组成的标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六、行人步行行车中的违章现象:

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行为。

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有人行道的路段,行人不走人行道。

2、在漆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横穿车道时,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是一种既侵犯车辆通行权利,又对行人自身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行为。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于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这一违章行为随处可见。这要我们加强交通法制观念,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杜绝这一违章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可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

“骑坐”是指行人以跨着或坐着姿势停留在交通隔离设施上。比如,行人为观看、照相或纳凉等需要,骑坐在人行道、车行道的护栏上。

“钻、跨”是指行人以钻过或跨过的方式穿越交通隔离设施。比如,行人在横过设有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的道路过程中,贪图捷径,直接从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中间或上面跨过。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设置有人行护栏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2、在设置有车行道中心分隔栏或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分隔栏的道路上,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3、在设置有交叉路口导流设施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4、行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骑坐或钻跨以关闭的铁路过口护栏。

5、在修改、举办集市等路段,设置有临时性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6、行人骑坐或钻跨由公安部门或委托的市政工程等部门设置的其他各种交通隔离设施。

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增加了不安全因素。而且,往往直接对行人本身及过往的车辆带来危险。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这种危害交通安全,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制止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者其他地方妨碍交通行为的行为,是指行人步行或乘车时或者孩子们在道路上玩耍,抛物进行有碍交通的行为,其主要表现行为有:

1、在道路上游戏,打闹,玩杂技等行为。

2、乘车中,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

3、行人在车前车后急穿。

4、乘车人向车外投掷物品,吐痰等。

5、在道路上扒车,追车或抛物击车等。

6、乘公共汽车时不在站点排队候车。

7、乘自行车或摩托车时侧坐或倒坐的。

以上各种行为往往危及行人自身的安全,同时也使其他车辆受到影响和干扰,安全通行。甚至因此而发生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的畅通,每个交通参与者均应增强交通法制观念,不在道路上进行非交通性的妨碍交通的活动。

对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者其它方面妨碍交通行为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规定:可以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处分。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不听劝阻的行为。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通勤车不听劝阻的行为,是指乘车人在招呼出租车或等候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过程中,站立在车行道上,并且拒绝听从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行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设有公共汽车站台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2、在设有通勤车站点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3、乘招手上公共汽车的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从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4、乘车人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且不听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以上行为既影响车辆的正常的运行,也妨害正常的乘车秩序,并且对乘车人本身的安全也带来危险,由于行为人站在车行道上往往只注意候车的车辆,而忽视了注意避让其它车辆,或者在造成乘车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使进站车辆的驾驶员不容易发现险情,避之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证自身的安全,乘车人必须严格遵守候乘车辆的规定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对于这一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以上行为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七、事故现场能做些什么?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切记不要逃逸及伪造现场

看过“道路交通的安全知识“

篇3: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提高我国交通法治化程度和交通行政执法水平以及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等均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问答

1、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哪些?

答: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车辆是哪些?

答: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A、机动车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非机动车是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

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4、交通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来分,分为哪几种?

答:①轻微事故;②一般事故;③重大事故;④特大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分哪几种?

答:①全部责任;②主要责任;③同等责任;④次要责任。

6、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占全部责任?

答: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③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哪个部门有权处理交通事故?

答:公安交警部门。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8、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什么?

答:①处理交通事故现场;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③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④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9、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①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②必须抢救伤者;③必须及时报案;④必须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经过。

10、交通事故中抢救伤者的费用由谁预付?

答: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且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留扣交通事故车辆。

1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认定事故的有关证据;②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认定事故责任依据和理由;③有权依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12、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如何进行伤残评定?

答: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13、损害赔偿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①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②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1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责任不同的当事人分担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①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②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③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④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

16、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7、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8、机动车辆买卖后尚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汽车交易市场交易,且必须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方能生效,不履行上述二项手续的交易是无效的。所以应由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答: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护理费;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死亡补偿费;⑼被抚养人生活费;⑽交通费;⑾住宿费。

20、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其基本险种有哪些?

答: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的车身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是我国交通工具保险最普遍的险种之一。它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保险索赔?

答:①发出出险通知;②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③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④领取保险金。

22、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行为,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答: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23.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哪些证件?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4、发生哪些情形应作机动车变更登记?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5、对守法驾驶,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什么奖励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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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安全法知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成因之一。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

1、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车驾驶证。

3、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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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我国正处于道路交通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中国汽车保有量也呈跨越式增长,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安全就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宣传要点

1.无牌无证驾驶危害大

驾驶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且随身携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无证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牌照、行驶证的,扣12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扣1分。

2.面包车不超员载人

农民朋友经常驾驶微型面包车,载亲朋好友集中出行。微型面包车车身结构强度不足,制动性能和侧倾稳定性差,若超员行驶,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加之农村地区道路狭窄,陡坡、急弯较多,容易发生侧翻、刹车失灵等问题,严重时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12分;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6分;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扣3分。

3.驾乘车辆系好安全带

驾乘车辆不系安全带是很危险的行为。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刹车或侧翻时,安全带能将驾乘人员固定在座椅上,有效减少事故伤害,关键时刻还能挽救生命。据科学统计,使用安全带可使驾驶人和前座乘客遭受伤害的风险降低40%~50%,使后排乘客的致命伤害风险降低25%~75%。安全带――生命带,驾乘车辆时请一定要系好安全带!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否则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货运车辆不超载

货运车辆超载,会导致轮胎因负荷过重而变形甚至爆裂,还容易使车辆转向困难、刹车失灵,进而导致交通事故。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扣3分。

5.酒后驾驶危害大

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饮酒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起视觉障碍和身体疲劳,轻者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人员发生剐碰,重者危及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摩托车稳定性差,驾驶人饮酒后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切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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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走路时要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三、要牢记“斑马线就是生命线”的忠告,在横过车行时,须走人行道,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道时,要注意观察,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以免造成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没有人行道横道的路段要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直行通过。

五、家长要教育跑校的孩子,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骑自行车不要扶车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行驶。

六、家长要对幼小的儿童加强监护和教育,从小培养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遇行人横过马路时,应减速避让。

七、绝不能酒后驾车,不能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和拼装、组装车、报废车、更不能超速、超员、超载行驶。

八、请您提醒自己的家人和周围的亲戚、朋友时刻注意交通安全。外出旅行或探亲访友,不要乘坐超员、超载车辆,要勇于同车匪路霸等违法分子做斗争,并注意自身防护。

篇6: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知识

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才能让你安全地在道路上行驶。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小知识

一、汽车的性能和我们学生必须知道的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汽车在行驶中,如遇到危险情况,驾驶员踩刹车减速或停车就可能避免交通事故。但是,遇到紧急突然情况,如行人或骑车人在车辆临近时横穿马路,尽管驾驶员采取紧急刹车的措施,也难免发生撞车、撞人的事故。同学们,你们都知道惯性的原理,驾驶员从发现危险到采取紧急刹车到汽车完全停止,需要两个过程,即"制动停车过程"和"制动停车距离"。这就如同你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受惯性的作用,不由自主地向前冲击几乎一样。汽车行驶速度越快,惯性力越大,制动停车距离越长。因此,汽车不是一刹车就能停止的。

检测结果表明,当汽车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行进时,从司机发现情况急刹车到制动有效,车会向前继续行驶18.82米远,才能停住:而在雨、雪天气,由于路面较滑,会向前继续行驶达24米。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人不懂得汽车惯性的道理,以为汽车只要一刹车应立即停止,于是便毫无顾忌地在行驶着的汽车前横过马路或从停着车头车尾突然走向车行道上,结果被汽车撞倒了。这种案例时常出现,特别是农村公路和学生更为突出。

对于这种情况,汽车驾驶员也无可奈何。如果出现类似的交通事故,横穿马路的人往往要负责主要责任。 汽车转弯: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它告诫人们,汽车要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宽度大于车辆本身的宽度,这是因为汽车在转弯时,前后轮不会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的距离差距的。这个差别就叫“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能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

懂得了汽车转弯时的基本原理后,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的汽车太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液压离转弯的车辆横距一公尺以外。

二、自行车使用常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而当你已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则必须认真学一学交通规则和掌握安全骑车要领。

自行车首先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备、牌证齐全有效。骑车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龙头等是否完好。学骑自行车时,应选择广场、操场或人车稀少的道路。严禁在交通繁华地段学骑自行车。

当你已经掌握骑车技术,可单独骑车时,你还应该掌握以下几条安全骑车规则:

1、在非机动车道内按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就尽量靠右边行驶(距路边边缘线1.5米以内),不要在公路中间行驶,不要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要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更不能逆向(在路左边)行驶。

2、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以外(不得超越停止线)。严禁越线闯红灯。遇有陡坡或冰雪路段及车闸失效应下车推行。

3、骑车转弯前,要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左转弯前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前后有来往车辆进突然猛拐,争道抢行。在交叉路口转弯时要转大弯行驶。

4、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的停放。在没有设置交通标志的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5、在大、中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三、乘车须知

我们不少同学上学、放学每天几次乘坐车辆。然而乘坐车辆也应该讲究社会公德和掌握应有的乘车常识,以保障人身安全。

1、乘车须在站台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上车后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千万不要在车前或车尾急穿马路,以防被车撞倒。

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因为在车行道上招车妨碍交通,很容易被你招来的以及路上来往的车辆撞倒自己。甚至会造成因被招呼的车突然导致后车追尾相撞事故。所以,在人行道或路边招呼出租车才能保证安全。

3、不准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这些物品会受热、挤压或意外情况引起或爆炸,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损坏。

4、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要坐稳扶牢,防止紧急刹车,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擦伤自己。不准在车辆未停稳时急忙下车。

5、乘坐大卡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否则,如遇车辆紧急刹或转弯时惯力或抛出车外。乘坐大卡车时,应蹲下,并抓牢车厢栏板。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常识

(1)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知识

1)道路交通系统基本要素

道路交通系统的基本要素是指人(包括驾驶人、行人、乘客等)、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出人口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环境(路外的境观、管理设施和气候条件等)。在四要素中,驾驶人是系统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者及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其他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起作用。四要素协调运动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2)各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①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车辆满足安全行驶要求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车辆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事故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

旅客运输安全运行要求。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

货物运输安全运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车辆标记核载重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④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运行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

②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特种车辆做了如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规定,特种车辆除要满足一般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外还要符合一些附加要求。例如,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2008)规定的大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

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应装备灭火器。

③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m以上;②车货总长18m以上;③车货总宽度2.5m以上;④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kg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kg以上;⑤车辆轴载重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6000kg,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000kg,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000kg;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000kg,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000kg。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下一页更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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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①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等。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②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涂料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标线、路缘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

③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人对向车道,同时要具备诱导驾驶人视线的功能。

④隔离栅

隔离栅是阻止人畜进人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效益的发挥。隔离栅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和常青绿篱几大类。

⑤照明设施

道路照明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夜间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可分为连续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照明条件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英、美、瑞士等国道路照明的调查,安装照明设施后,高速道路的事故率下降40%~60%,一般公路下降30%~70%,城市道路下降20%~50%。

⑥视线诱导标

视线诱导标一般沿道路两侧设置,具有明示道路线形、诱导驾驶人视线等用途。

⑦防眩设施

防眩设施的用途是遮挡对向车前照灯的眩光,分防眩网和防眩板两种。防眩网通过网股的宽度和厚度阻挡光线穿过,减少光束强度而达到防止对向车前照灯炫目的目的;防眩板是通过其宽度部分阻挡对向车前照灯的光束。

(2)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1)人员因素

①驾驶人

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通过感官(主要是眼、耳)从外界接收信息,产生感觉(主要是视觉和听觉),然后经过大脑一系列综合反映产生知觉,在此基础上形成所谓“深度知觉”。驾驶人就是凭借这种“深度知觉”形成判断(如目测距离、估计车速等)。

可见,驾驶人的生理、心理素质及反应特性对保障交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大约90%的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人有关。

②行人

行人的遵章意识、交通行为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明显影响。一些交通事故就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加强行人的法律法规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将会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产生重要作用。

③乘客

乘客的行为也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产生影响。乘客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一旦事故发生能够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的损害程度。

2)车辆因素

车辆具有良好的行驶安全性,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车辆的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

3)道路因素

路面:为满足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路面应具有以下性能:强度和刚度、稳定性、表面平整度、表面抗滑性、耐久性等。

视距:视距是指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司机应能看到行车路线前方一定距离的道路,以便超车、错车、发现障碍物或迎面来车时,采取停车、避让等措施,在完成这些操作过程中所必需的最短时间里汽车的行驶路程。在道路平面和纵面设计中应保证足够的行车视距,以确保行车安全。

线形:道路几何线形要素的构成是否合理,线形组合是否协调,对交通安全有很大影响。

①平曲线。平曲线与交通事故关系很大,曲率越大事故率越高。

②竖曲线。道路竖曲线半径过小时,易造成驾驶人视野变小,视距变短,从而影响驾驶人的观察和判断,易产生事故。

③坡度。据前苏联调查资料,平原、丘陵与山地3类道路交通事故率分别为7%、18%和25%,主要原因是下坡来不及制动或制动失灵。

④线形组合。交通安全的可靠性不仅与平面线形、纵坡有关,而且与线形组合是否协调有密切的关系,即使线形标准都符合规范,但组合不好仍然会导致事故增加。

交叉口特性:当两条或两条以上走向不同的道路相交时便产生交叉口,分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两类。立体交叉口上不同交通流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彼此之间不发生冲突,而平面交叉口由于存在不同车流的冲突,易导致交通事故。因此,为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在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应尽量设置立体交叉。

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很大关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拦、隔离栅、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安全设施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对驾驶人和其他出行者进行引导和约束,使驾驶人对车辆的操纵安全而规范,使其他出行者与机动车流保持合理的隔离,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另一方面能够在车辆出现操控异常后,有效地对车辆进行缓冲和防护,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气象、管理等的总称,其中管理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健全和统一高效的道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减少事故,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条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目前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的侧重点不同。其中,公安部门担负道路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及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交通部门担负道路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路政及制定相应标准法规等职责,负责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安全监管工作;城建管理部门则参与城区道路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城市公共交通及定制相应标准法规等工作。

(2)道路运输事故主要类型与预防技术

1)公路运输事故主要类型

碰撞:碰撞指交通强者的正面部分与他方接触。碰撞主要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以及车辆与其他物之间。根据碰撞的运动情况,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可分为正面碰撞、迎头碰撞、侧面相撞、追尾相撞、左转弯相撞和右转弯相撞。

碾压:碾压指作为交通强者的机动车对交通弱者的推碾和压过。

刮擦:刮擦指相对交通强者的车辆侧面与他方接触。刮擦与碰撞的判断均从强者着眼,不管弱者,若有强者正面的部分接触即为碰撞。

翻车:翻车指两个以上的侧面车轮离开地面,在没有发生其他事态的情况下而造成的车辆翻转。翻车一般分为侧翻(两个车轮离开地面)和大翻(四个车轮均离开地面)两种。

坠车:坠车通常理解为车辆掉下去。坠车与翻车的区别主要看车辆驶出路外翻车的全部过程是否始终与地面接触,如果始终与地面接触,不论翻得多深或情况多么严重均属于翻车;如果离开地面的落体过程,便可认为是坠车。

爆炸:爆炸指由于把爆炸物品带人车内,在行驶过程中因为振动等原因引起爆炸造成事故。行驶过程中由于轮胎爆炸引起的事故,不应理解为爆炸。

失火:失火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人为的、车辆的原因引起的火灾。引起火灾的原因很多,人为原因如吸烟、明火、违反操作规程等;车辆的原因如发动机回火或排气管过热,并且其上有可燃物,电路系统漏电产生火花等。

撞固定物:撞固定物指车辆与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路肩上的灯杆、交通标志杆、广告牌杆、建筑物以及路旁的树木等相撞。

2)公路运输事故预防技术

人为因素控制:人作为交通活动的主体,既是交通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人为因素是导致公路运输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人为因素的控制非常重要。对人为因素的控制与预防包括:提高驾驶人的交通道德水平、思想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加非机动车骑行人和行人对自身通行权和违章危险性的认知,加强对非机动车骑行人和行人违章执法的力度,增强非机动车骑行人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强化交通参与者的适应能力;合理调节交通参与者的心理状态;强化和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改变和抑制交通参与者的异常行为。

车辆因素控制:加强车辆安全性能的研究,通过对车辆的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的研究分析,使车辆的设计充分体现人机性能的匹配。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与技术检查,建立完善的汽车安全检测制度和基于检测的车辆维修制度,出车前应彻底检查转向系和制动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修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车况良好,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严把车辆技术性能关。

道路因素控制:加强道路设计的安全性,通过对道路的路线、路基路面、排水、平面交叉和出人口、互通交叉与高速公路出人口、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结构物的合理设计,使道路符合安全行车的要求。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不断改善道路条件,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TTGBO12003),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各种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和提高道路通行环境,夜间易出事的路段应增设“凸起路标”和照明设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使交通参与者认识到不安全行为对道路交通带来的影响和危害。运用高科技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车辆,排除事故隐患。在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在桥梁、急转弯、立交桥、匝道等复杂路面,易积水地点设置警告牌。在雨、雾、雪天等灾害气候条件下应制定交通管制预案,合理控制交通流量,疏导好车辆通行;在城市道路,应实现人车分流,进行合理的交通渠化,科学地控制道路的进、出口;在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路段,可以通过限制交通流量的方法来保证交通安全,同时路段的管理者在流量调整阶段,向车辆发布分流信息,提供最佳绕行路线。

智能交通运输系统的使用:充分利用智能交通运输系统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功能,包括:交通管理系统(在途驾驶人信息、路径诱导、交通控制、突发事件管理、公铁路交叉口管理等)、应急管理系统(紧急事件通告与人员安全、应急车辆管理)、商用车辆运营系统(自动路侧安全监测、车载安全监测、危险品应急响应等)、车辆控制与安全系统等,提高人、车辆、道路环境等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看过“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知识

人行横道: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它是专门为行人横过马路而漆划的,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法律规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有斑马线,应当减速慢行,遇到有行人从斑马线上横穿公路,汽车应当停下来让行人先过。行人横穿车行道时必须行走在人行横道线内,设置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还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交通信号灯: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

1、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黄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隔离设施: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行人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行人护栏是用来保护行人安全,防止行人横过马路走入车行道和防止车辆驶入人行道的。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是设在车行道上用来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来往车辆的。我们不要跨钻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走进车行道,否则有被车辆撞倒的危险。

人车分流 各行其道:每当你走马路,就会看到许多行人和车辆来来往往,川流不息。如果行人和车辆爱怎么走就怎么走,那么就会交叉冲突,发生混乱。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标线”划出车辆、行人应走的道路: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行人应走人行道。

交通标志:在道路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交通标志。它们用图案、符号和文字来表达特定的意思。告诉驾驶员和行人注意附近环境情况。这些标志对于安全非常重要,被称为“永不下岗的交通警”。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又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为正等边三角行,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禁令标志: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通常为圆形,个别为八角形或顶点向下的等边三角行。其颜色通常为白底、红圈、红斜杆和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杆。 指示标志: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指路标志: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其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篇7: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1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事故总量,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1]22号)的总体要求以及省总队、市支队下发的专项整治方案,现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引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牢牢把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依据国情省情市情,用好机遇、用活机制、用足手段、用对方法,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履职,合理担责;科学评价,整体推动”的工作原则,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划分城市道路、国省道和农村道路三大战区,集中开展四项行动,全力发动四大战役,坚决落实六项举措,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阶段性目标。做到“五个确保”:确保全县道路交通秩序不断趋于好转;确保临水临崖路段和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得到全面摸排,“百千万生命防护工程”真正落实到位;确保客运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

大队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欧少俐任组长,副大队长刘岳平任副组长,其他大队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大队长刘岳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所队负责人为成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1日前)。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召开专题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10月31日)。各中队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加强纵向沟通和横向联系,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对整治工作进行动态跟踪推进。

(三)检查验收和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按考评办法,做好检查验收。

五、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组织开展三项专项整治,从严查处交通违法。全县划定县城道路、国省道、农村道路等“三大战区”,根据不同战区的警情特点,突出区域性的整治重点。县城道路要对公交车、货车、摩托车、农用车等重点车辆以及闯禁行驶、乱挤乱插、闯灯越线、酒后驾驶、乱停乱放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农村公路要重点查处三轮汽车、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在此基础上,各基层中队要针对本辖区易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对各类违法行为,一律上限处罚;对乱停阻碍交通的车辆,一律拖走;对电子警察和视频抓拍违法,一律扣分处罚;对醉酒驾驶、飙车赛车等违法,一律拘留违法人。(责任领导:刘岳平,责任单位:各中队)

1、组织开展反酒驾专项整治“雷霆行动”。全体民警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反酒驾行动的认识,除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组织开展的全国统一行动外,今年4月至11月,每月第一周为整治酒后驾驶统一行动周。严格执行“四个一律”措施,确保酒后驾驶证暂扣率,醉酒驾驶拘留率达到100%,确保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下降20%以上。(责任领导:刘岳平,责任单位:各所队)

2、组织开展客货运输车辆集中整治“蓝箭行动”。 今年4月至11月,每月第二周为集中整治客货运输车辆统一行动周。店门中队、开云中队应分别在国道设立临时执勤点,加强对过往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严格客运车辆“六必查”要求。持续保持对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违法会车。农村基层中队要在县乡公路重点查处三轮汽车、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责任领导:刘岳平,责任单位:各所队)

3、组织开展涉牌涉证集中整治“猎鹰行动”。 今年4月至11月,每月第三周星期日为涉牌涉证统一行动日,各中队队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在辖区内开展。(责任领导:刘岳平,责任单位:各中队)

4、组织开展反超速集中整治“飓风行动”。从8月份到10月份,结合暑期交通管理工作,以反超速为重点,组织开展“飓风行动”。大队将以国省道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综合采取增设限速标志、固定测速、流动测速、和区间测速等多种方式,严查客货车辆超速交通违法行为。处于事故多发时期的地方,每日开展测速行动不能少于6小时。(责任领导:刘岳平,责任单位:各中队)

(二)全力发动四大集中攻坚战役,解决突出问题。

1、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各中队要积极作为,主动担负起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和责任;利用好整治办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两个工作平台,推动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责任。抓紧落实“百千万生命防护工程”(年内全省安装240公里山区公路路侧波形防护栏、防护墩,合理渠化1000个城市和城镇交叉路口,在10000个国省道平交路口安装减速板)的落实。要迅速向党委政府汇报,抓紧分解任务、下达工作计划。(责任领导:姜继春,责任单位:事故中队)

(1)排查主体和排查范围。

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临水临崖路段、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马路市场的排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针对“村村通”公路交通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临水临崖路段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2)排查要求

按照“应排尽排、科学论证、区分路级、分类登记”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排查工作。4月28日前完成全部排查任务,内务中队及时汇总《临水临崖路段和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和《临水临崖路段和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于4月29日前上报支队整治办。排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排查基础台账(提供文字、图片、图像、资料),以便落实治理措施。

(3)落实治理责任

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同步提出治理措施,做好经费预算。

于5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治理措施建议呈报本级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治理计划,明确治理责任,分期分批落实治理措施。

及时跟踪掌握本辖区公路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实际困难,及时上报支队事故科。并提请县政府和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争取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力争2011年全县国省道完成公路隐患治理50%以上,2012年底完成全部治理任务;县乡道完成公路隐患治理30%以上,2013年底完成全部治理任务;“村村通”公路完成隐患治理20%以上,2015年底全部治理到位。

2、切实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精神,通过用足法律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监管意识,摆脱工作困局,掌握工作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动联治,强力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责任领导:李顺国、冯朝晖,责任单位:各所队)

(1)开展全县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在安监、道交委牵头组织下,重点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排查:核查运输企业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督促运输企业淘汰被录入“黑名单”的营运驾驶人;核查运输企业驾驶人交通肇事情况,对发生特大事故的驾驶人,对其考试过程实行倒查;核查辖区所属运输企业交通事故情况,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事故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责令清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以及2010年以来发生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通报其主管部门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整顿;核查运输企业超载超员违法情况,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到位。车管所负责排查运输企业车辆登记和年度审验情况,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制报废,严格查处并及时纠正非法改装的车辆;排查辖区运输企业交通违法率,对排名前三位的联合安监、交通运管部门采取约谈法人、黄牌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等管理措施。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

(2)建立并严格落实“二项”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交通违法和事故抄告制度,按季度及时将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和交通运管机构。二是主动协调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并以县交安委的名义制订下发《衡山县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价办法》,将严重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3、全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推广云南丘北、四川广安以及我省岳阳平江、常德鼎城等地的经验,切实抓好农村交通安全基层组织建设,着力解决农村交通安全机构上无人管、职能上无权管、机制上不能管、效果上管不好的问题。(责任领导:欧少俐)

(1)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按照公安部关于2-4个乡镇建设一个中队的要求,合理布局、大力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扩大交警专业力量对农村交通安全的管理覆盖。积极探索推进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的整体工作范畴,根据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主动协调,积极汇报争取支持,形成全警特别是农村派出所抓交管的工作局面。没有设置交警中队的乡镇,交警大队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联勤工作机制。

(2)加强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按照“一乡一站”的标准,深入开展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向乡镇、村组延伸。按照乡镇与建站比例进行考评。充分发挥交通管理服务站的辐射作用,实现交通管理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构建交通管理主客体沟通联系的渠道,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实现交通安全宣传的全覆盖。不断拓展交通管理服务职能,实现服务触角不断延伸,服务行为更加主动,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4、加强农村客运公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把这些工作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当好参谋助手,制定实施计划、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破解系列政策难题。充分发挥交安委平台作用,推动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责任落实,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上强力推进。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本地区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制定、审查,加强农村客运的行业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安全设施完好;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做好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校车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校车;配合宣传部门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的宣传报道,宣传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掘加快发展的农村客运先进典型;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综合监管。(责任领导:全体大队领导)

六、工作举措和要求

(一)争取党政重视。紧密结合实际,对照专项整治方案,系统提出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当好政府参谋,按照“一个问题、一套班子、一个方案”的工作要求,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完善联动工作机制,把工作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争取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加强宣传发动。加大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轰轰烈烈大造舆论声势,彰显工作态势。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利用电视、微博等手段,进行交通违法现场直播。

(三)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整治工作部署和推进进度,突出重点,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行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预警通报,推动整治行动整体纵深发展。

(四)坚持考核排名。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支队将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的考核排名通报,各项考核排名结果与年终整治工作效果评价一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和其他交通文明指数测评体系。

(五)完善约谈机制。6月底,支队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综合排队,对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将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约谈。

(六)严格责任追究。完善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凡发生客货运输车辆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中暴露出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问题的,要认真进行分析,查找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学校及师生交通安全事故,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事故,根据大武口区委、区政府和教育体育局的要求,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督促各班级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使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显著加强,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冯金平 学校校长 副组长:王建新 学校副校长 成 员:王波 资源部部长 孙丽娜 学生部部长

苗青 低年级段主任 周芳 中年级段主任 王鸿霞 高年级段主任 各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查学校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波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学校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为期8个月,即从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学校采取自查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照组织部署、治理整改、督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2月下旬)。学校深入排查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学校及周边道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1年3月至8月)。开学第一天要对学生进行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开展一次以“走文明路 做文明人”为主题的主题队会;通过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行自查自改,消除学校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校园及周边地区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迎接教育体育局对学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检查。 六、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学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学校主动与公安、建设、交通、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学校、公安交警、家庭齐抓共管的三项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消除学校存在的各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交通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把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日常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总体计划进行安排,积极协调、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远程教育设备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禁12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上学,严禁学生随意穿越马路和攀爬车辆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通过举办家长会、发放告家长通知书等形式,敦促家长、监护人切实履行学生校外的监护职责。

(四)学校门口要实行交通管制。周一至周五期间(寒暑假除外)外来车辆未经门卫许可不得进入教学区,学校保卫人员要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上学放学期间有专门人员管理。

(五)学校教师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进入学校要减速慢行,早进晚出。

(六)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道路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个人,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石嘴山市第十五小学

二0一0年二月

篇8: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

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的负责表现,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1

为了我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我向学校承诺:

1.不在公路、街道上嬉戏打闹、追逐、打球、溜滑板、滚铁环、玩耍。

2.不乘坐拖拉机,货车和三轮车的车厢,中巴车和面包车没有座位的不乘坐,没有驾驶证不开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

3.不携带鞭炮、汽油、酒精、打火机、火药、香蕉水、油漆、硫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车。

4.乘坐两轮摩托车戴头盔,驾驶员不戴头盔又不提供头盔给自己戴的不乘坐,摩托车上已有两个人的不再挤坐,不扛不背重物品乘坐摩托车,任何时候都不搭乘轻便摩托车。

5骑自行车不载人,不在公路上学骑自行车,不在公路上骑独轮车和2人发上共骑的自行车,满16岁才能赶马车、牛车。

6.在公路路边一米之内行走,横过公路、街道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地方先看左边、再看右边,确认无来车后再通过,不进高速公路行走。

7.在公路街道上遇到交通事故,不聚集围观。

8.在公共汽车站排队乘车,待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遇到老人、病人、殘疾人主动让座。

学生:(签名手印) 二o一三年 月 日

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2

为加强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四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愿意为四都的道路交通安全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公民职责,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公开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持证驾驶,所拥有的车辆上户后上路行驶。

2、绝不违章载人、非法载客营运。

3、绝不带病作业,不驾驶报废的车辆上路行驶。

4、不无证驾驶、不酒后驾驶、不驾驶无牌无证、未保险、未年检的车辆。不疲劳驾驶机动车和超载超员。

5、按时年检、年审,不低照高驾,不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

6、遵守交通规则,绝不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7、坚决服从有关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遵纪守法文明驾驶,严格遵守《农用拖拉机及驾驶人员安全监理规定》、《湖南省农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加强安全学习,努力提高驾驶水平,积极参加乡办交通安全学习活动。

本人自愿遵守以上守则,对本人行为负责,做文明守法公民。本人愿与全社会一起,共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20xx年 月 日 承诺人:

篇9: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相关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现在与未来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那么你对道路交通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相关问答

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什么部门管辖?

答: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对哪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扣留车辆;(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拖移机动车;(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5)收缴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驾驶证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

答: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7、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

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8、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绪,不要惊惶失措或者情绪激动;其次要依照有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处理事故。应当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可以不报警自行处理?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也就是说,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1)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没有争议;(2)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而且对于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

10、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看过“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相关问答“

篇10: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遵守,那么交通法律法规你又懂得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在可以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是否要受理案件?

答:过去,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适用于乡村小道(乡道),于是,当在这些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了事故,当事人要求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可以“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规定只要在能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必须受理案件,进行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7、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绪,不要惊惶失措或者情绪激动;其次要依照有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处理事故。应当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8、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如何报警?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拔打警电话110(也可拨打122),报警时应当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车辆号码、类型、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坏情况,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对方当事人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号码、类型、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有关的情况。如果车辆损伤严重,有起火爆炸的危险,应当疏散人群,报警的同时告知其通知消防部门,或者随后拨打消防电话。

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可以不报警自行处理?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也就是说,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1)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没有争议;(2)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而且对于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

10、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果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不报警的,仍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要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另外,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具体做法如下:

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5.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必须报警?

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除此以外,在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争议的,仍然应当报警。

12、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管部门继续处理?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的,表明当事人对事故损害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自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且可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依据此进行相应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1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仍须填写《协议书》,写清事故事实。双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的,可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发生,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没有争议,但承担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拒绝填写《协议书》,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14、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什么时候介入? 答:以前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处理完后,保险公司才给钱。现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15、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6、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答:调解期限一般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7、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

答:若发生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8、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答: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看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篇1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知识

国内接连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表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巨大问题。那么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水上交通安全常识

我国水域辽阔,人们外出旅行,会有很多机会乘船,船在水中航行,本身就存在遇到风浪等危险,所以乘船旅行的安全十分重要。

1 、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有安全合格证书。外出旅行,不要乘坐无证船只。

2 、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 、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 、不乘坐超载的船只,这样的船安全没有保证。

5 、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6 、天气恶劣时,如遇大风、大浪、浓雾等,应尽量避免乘船。

7 、不在船头、甲板等地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

8 、船上的许多设备都与保证安全有关,不要乱动,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9 、夜间航行,不要用手电筒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引起误会或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而发生危险。

10 、一旦发生意外,要保持镇静,听从有关人员指挥。

11 、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顺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2、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1 、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 1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 2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 3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 4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1 )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 2 )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 3 )不准穿越、倚坐道口护拦。

( 4 )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 5 )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 2 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

3 、横穿马路注意事项: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 1 )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

( 2 )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 3 )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 4 )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

( 5 )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汽车、电车等机动车,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保证乘坐安全,应注意以下各点:

( 1 )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 2 )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 3 )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 4 )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 5 )乘坐小轿车、微型客车时,在前排乘坐时应系好安全带。

( 6 )尽量避免乘坐卡车、拖拉机;必须乘坐时,千万不要站立在后车厢里或坐在车厢板上。

( 7 )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5 、骑自行车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骑自行车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如下:

( 1 )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 2 )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 3 )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 4 )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5) 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6) 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7) 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8) 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3、铁路交通安全常识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

1 、行人和车辆在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 2 米以外处,严禁停留在铁路上,严禁抢行超过铁路。

2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 5 米(栏门或报警器等应设在这里)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4 、设有信号机的铁路道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 、红灯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6 、遇有道口信号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需停车和止步?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7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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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是提高交通安全的决定性因素。那么你对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减递会车

车辆在没有设置中心分隔护栏的道路行驶,与前方来车交会时,应适当降低车速,并选择比较空阔、坚实的路段,靠路右侧缓行交会通过(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会车时,要降低车速,开近灯光,即使是在路面较宽的双车道,也应该慢车交会)。

如果在行驶前方的道路右侧有障碍物时,要根据离车距障碍物的距离、速度以及道路状况,决定是加速越过障碍后会车还是减速慢行甚至停车让对方车先行,以错开两车越过障碍物的时间,避免在障碍物处会车:如果对越过障碍物的判断没有把握,则应降低车速,缓行至障碍物近处,不要忙于超过,让对面来车通过障碍物后在继续行驶:如果估计两车要在障碍物处会车时,应主动减速、停车、调整车体位置或倒车让路,不要抢行堵住来车行驶路线:如果可能在路面较窄或道路两侧均有障碍物的情况下会车时,则应该根据对方来车速度和道路条件预选交会路段,正确控制车速,以保证两车在选定的路段交会。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绝对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当下破车行至中途而上坡车尚未上坡时,上坡车应该让下破车)。

夜间会车时,要按规定把远光灯改为近光灯,交会时要减速,防止碰撞前方右侧的行人和骑车人。

会车时,还要特别注意道路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情况,看清预计会车地点的行人动态,当行人被来车挡住时,要防止这行人忽略本车,因此,要鸣号示意。总之,在有行人处会车时,必须防止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做好随时停车准备。

2、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正确控制车速

正确控制车速,是安全行驶的一个必要条件,所谓“中速行驶,安全礼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来说,许多司机根据自己驾驶车辆的车型和性能,经过实践和测试,大都能摸索出自己最喜爱、感觉最自如的一种车速。如果这种行车速度能够符合交通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和交通环境,即可把这种车速定为自己的安全车速。

当然,城市与乡村不同,山区与平原不同,正确控制车速,还必须注意下列车

辆的行驶环境:

(1)密切观察沿途交通标志,遇有限速标志时,须严格按标志规定行驶。

(2)根据行驶道路状况和运行条件,灵活掌握和控制车速,该快就快,该慢就慢。

(3)在交通拥挤、车辆较多、车流已有自然速度节奏的道路上行驶,要使自己的车速随车流速度行进,不要性急超车。

(4)尽量保持经济车速的稳定,避免高速超车和低速慢行。汽车载重量轻、道路条件好时,经济车速可适当高一些,而汽车载重量大、道路条件差时,经济车速就必须低一些。

(5)行驶中,车速与通向行驶车辆间距相适应。在不同天气、道路、车速条件下,与前车间距也不相同,间距大小以确保安全为适度。

3、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不可抢行超车

超车,是汽车行驶中的正常现象。但是,超车又是比较复杂和危险的操作过程,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和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超车应选则道路宽直,视线良好、道路两侧均无障碍,被超车前方150米以内没有来车,并在交通法规许可的断路和情况下进行。超车时,须先开左转向灯,向前车左侧靠近,并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地区和夜间须用变换远近光灯示意)通知前车,确认安全及前车让超后,加速并与被超车辆保持一定的横向间距,从左侧超越。超越前车后,不可向右急转动方向盘,应保持超车时的速度,在超出被超越车20米以外在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在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超车:

(1)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

(2)在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

(3)被超车正在超车时。

(4)行径交叉路口、人横行道、漫水桥、漫水路时。

(5)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下陡坡时。

(6)掉头、转弯时。

(7)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8)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9)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10)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11)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在超车过程中,如果发现道路左侧的障碍或横向间距过小而由挤擦可能时,尽量不用紧急制动,以防因路拱发生侧滑碰撞,应稳住方向盘,不要左右转动,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当拉开距离,然后再伺机超越,千千万不可冒险强行超车。在在超越停驶的车辆时,应减速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地区),注意观察,保持警惕,并留有较大横向间距,随时做好紧急制动的准备,以以防止该车突然起步驶入行车道而发生碰撞,或驾驶员突然开启车门下车,尤其是超越停在车站的客车时,更应注意被停车遮蔽处骤然出现横穿公路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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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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