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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

2024-06-24 08: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粒径大于4.75mm 的岩石颗粒,包括卵石和碎石。

3.1.5卵石

由自然风化、水流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的,粒径大于4.75mm 的岩石颗粒。

3.1.6碎石

岩石、卵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经除土、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大于4.75mm 的岩石颗粒。

3.1.7针、片状颗粒

卵石、碎石颗粒的长度大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2.4 倍者为针状颗粒;厚度小于平均粒径0.4倍者为片状颗粒。

3.1.8粗骨料不规则颗粒

卵石、碎石颗粒最小一维尺寸小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5 倍的颗粒。

3.1.9细骨料(砂)

粒径小于4.75mm 的岩石颗粒,包括天然砂和人工砂。

3.1.10天然砂

自然形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小于4.75mm 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3.1.11人工砂

包括机制砂和混合砂。

3.1.12机制砂

岩石、卵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经除土、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 的岩石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3.1.13混合砂

由天然砂与机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3.1.14人工砂片状颗粒

1.18mm 以上的人工砂颗粒中最小一维尺寸小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45倍的颗粒。

3.1.15含泥量

天然砂和卵石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3.1.16石粉含量

人工砂和碎石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3.1.17石粉亚甲蓝值

用于判定石粉吸附性能的指标。

3.1.18石粉流动度比

用于判定石粉对减水剂吸附性能的指标。

3.1.19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

人工砂(不含石粉)与ISO 连续级配标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用水量之比,用于综合判定人工砂级配和粒形性能的指标。

3.1.20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

人工砂(含石粉)与ISO 连续级配标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用水量之比,用于综合判定人工砂级配、粒形和石粉吸附性能的指标。

3.2符号

符号及意义见表1 。

表1 符号及意义

符号 意义 MBP 石粉亚甲蓝值 FP 石粉流动度比 Qb 粗骨料不规则颗粒含量 Q 细骨料片状颗粒含量 X 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 XP 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

4.1分类

粗骨料(石)分为卵石和碎石;

细骨料(砂)分为天然砂和人工砂,人工砂包括机制砂和混合砂。

4.2等级

砂、石按技术要求分别分为特级和I级。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 骨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5.1.2 用矿山废石生产的粗细骨料有害物质除应分别符合5.2、5.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规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产生有害影响。

5.1.3 碱骨料反应

用于混凝土的骨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并应符合《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的技术要求。

5.2粗骨料的技术要求

5.2.1 粗骨料级配

根据粗骨料粒级范围进行分级:最大公称粒级为19.0mm 宜分为两级配;最大公称粒级不大于31.5mm宜分为三级配;最大公称粒级大于31.5mm宜分为四级配。供方应分级供应销售,需方应分级分仓储存。

5.2.2 技术要求

表2 粗骨料技术要求

序号 项目 卵石 碎石 特级 I级 特级 I级 1 针、片状颗粒含量( %) ≤3 ≤5 ≤3 ≤5 2 不规则颗粒含量( %) ≤5 ≤10 ≤5 ≤10 3 表观密度( kg/m3) ≥2600 ≥2600 ≥2600 ≥2600 4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 %) ≤41 ≤43 ≤41 ≤43 5 含泥量 (按质量计)/% ≤0.5 ≤1.0 —— —— 6 石粉含量( 按质量计)/% —— —— 1.0 1.0 7 泥块含量 (按质量计)/% 0 ≤0.2 0 ≤0.2 8 有机物 合格 合格 9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 SO3质量计,%) ≤0.5 ≤1.0 ≤0.5 ≤1.0 10 吸水率( %) ≤1.0 ≤1.5 ≤1.0 ≤1.5 11 坚固性(质量损失/% ) ≤5 ≤8 ≤5 ≤8 12 压碎指标( %)a ≤10 ≤15 ≤10 ≤15 13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 ≤ 0.01 ≤ 0.02 ≤ 0.01 ≤ 0.02 14 含水率 实测值 实测值 15 岩石抗压强度 在水饱和状态下,其抗压强度火成岩应不小于 80MPa,变质岩应不小于 60MPa,水成岩应不低于 45MPa;用于配制低塑性混凝土(坍落度小于 90mm)、干硬性混凝土的粗骨料岩石抗压强度宜高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1.3倍。 a当采用干法生产的石灰岩碎石配制 C40及其以下强度等级大流态混凝土(坍落度大于 180mm )时,碎石的压碎指标可放宽至20% 。

5.2.3 同一批次粗骨料的质量稳定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3 粗骨料质量稳定性

项目 允许波动范围 松散堆积空隙率/% ± 1.0 不规则颗粒含量/% ±2.0

5.3细骨料的技术要求

5.3.1 细骨料的颗粒级配采用分级筛余指标对细骨料级配进行质量控制,砂控制范围分别见表2 。

表4 砂分计筛余百分率表( %)

方孔筛尺寸(mm) 4.75 2.36 1.18 0.60 0.30 0.15 筛底 特级 0~5 10~15 10~25 20~31 22~31 8~20 0-15 I级 0~10 5~25 5~30 15~36 17~36 3~25 0-15

5.3.2 技术要求

表5 细骨料技术要求

序号 项目 天然砂 人工砂 特级 I级 特级 I级 1 含泥量 (按质量计)/% ≤1.0 ≤2.0 —— —— 2 泥块含量 (按质量计)/% 0 ≤0.5 0 ≤0.5 3 石粉亚甲蓝值 —— —— ≤ 2.5 ≤ 4.0 4 石粉含量 (按质量计)/% —— —— ≤ 7.0a ≤10.0 5 石粉流动度比b/% —— —— ≥110 100~110 6 片状颗粒含量/% —— —— ≤ 10 ≤ 15 7 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c/% —— —— ≤105 105~115 8 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d/% —— —— ≤115 115~125 9 坚固性(质量损失/% ) ≤5 ≤8 ≤5 ≤8 10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 —— —— ≤20 ≤25 11 表观密度( kg/m3) ≥2500 ≥2500 ≥2500 ≥2500 12 松散堆积空隙率( %) ≤41.0 ≤43.0 ≤41.0 ≤43.0 13 饱和面干吸水率( %) ≤1.0 ≤2.0 ≤1.0 ≤2.0 14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 ≤ 1.0 ≤ 2.0 ≤ 1.0 ≤ 2.0 15 含水率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6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 ≤ 1.0 ≤ 1.0 17 有机物含量 合格 合格 18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 SO3按质量计, %) ≤ 0.5 ≤ 0.5 19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 ≤ 0.01 ≤ 0.02 ≤ 0.01 ≤ 0.02 20 贝壳e(按质量计, %) ≤ 3.0 ≤ 5.0 ≤ 3.0 ≤ 5.0 a此指标根据使用环境和用途,经试验验证,供需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15% 。b 此指标为选择性指标,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采用。c 此指标为选择性指标,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采用。d 此指标为选择性指标,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采用。e该指标仅适用于海砂,其他砂种不作要求。

5.3.3 同一批次细骨料的质量稳定性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6 细骨料质量稳定性

项目 允许波动范围 天然砂 人工砂 含泥量 (按质量计)/% ± 0.2 —— 方筛孔 2.36mm分级筛余/% ± 2.0 —— 片状颗粒含量/% —— ± 2.0 石粉亚甲蓝值 —— ± 0.2 方筛孔 0.30mm分级筛余/% —— ± 2.0 筛底/% —— ± 2.0

6.1试样、试验环境、试验用筛和颗粒级配

砂和石的试样、试验环境、试验用筛和颗粒级配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2粗骨料针、片状颗粒含量

按GB/T14685进行。

6.3粗骨料不规则颗粒含量

按附录A 进行。

6.4细骨料片状颗粒含量

按附录B 进行。

6.5含泥量、泥块含量

砂和石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6 石粉含量

人工砂和碎石的石粉含量按GB/T14684中的石粉含量试验方法进行。

6.7石粉亚甲蓝值

按附录C 进行。

6.8石粉流动度比

按附录D 进行。

6.9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

按附录E 进行。

6.10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

按附录F 进行。

6.11质量损失

砂、石的坚固性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12压碎指标

人工砂、石的压碎值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13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和松散堆积空隙率

砂和石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松散堆积空隙率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14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砂和石的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15云母、轻物质

砂的云母、轻物质按GB/T14684的规定进行。

6.16氯化物

砂和石的氯化物按GB/T14684的规定进行。

6.17吸水率

砂的饱和面干吸水率和石的吸水率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18岩石抗压强度

碎石的岩石抗压强度按GB/T 14685 的规定进行。

6.19贝壳

海砂中贝壳含量试验按GB/T14684的规定进行。

6.20含水率

砂和石的含水率分别按GB/T14684和GB/T14685的规定进行。

6.21质量稳定性

在生产过程中,同一批骨料产品随机抽取5 个分割样,并进行编号,根据骨料类别按照表3或表6所列项目进行检验,表3或表6所列项目的值取5个分割样检测值的算数平均值;连续三个批次质量稳定后,同一批骨料产品可按3个分割样进行质量稳定性检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7.1.1.1 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松散堆积空隙率、质量稳定性。

7.1.1.2 人工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片状颗粒含量、石粉含量、石粉亚甲蓝值、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空隙率、质量稳定性。含水率、人工砂(不含石粉)需水量比、人工砂(含石粉)需水量比可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检验。

7.1.1.3 卵石、碎石的出厂检验项目:粗骨料不规则颗粒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质量稳定性、石子应进行连续粒级的松散堆积空隙率检验;含水率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检验。

7.1.2 型式检验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1 和5.3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骨料反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石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1和5.2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骨料反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

砂、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2组批规则

按同分类、规格、类别(石还包括公称粒径)及日产量不大于2000 吨,每1000吨位一批,不足1000吨亦为一批;日产量大于2000吨,每4小时产量为一批,不足4小时亦为一批。

7.3判定规则

7.3.1 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判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7.3.2 若有一项检验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识、储存和运输

8.1砂、石出厂时,供需双方在厂内验收产品,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 砂、石的类别、等级和生产厂信息,石还包括公称粒径;

b) 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c) 出厂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d) 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e) 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8.2 砂、石应分别按分类、等级堆放和运输,石还应按公称粒径

防止人为碾压、混合及污染产品。砂石分开写

产品应按类别、等级分别堆放和运输

8.3运输时,应有必要的防遗撒设施,严禁污染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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