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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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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

JGJ/T 24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95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41-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材料;5.人工砂混凝土性能;6.配合比设计;7.施工;8.质量检验及验收。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重庆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重庆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邮编:400045)。     本规程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正源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铸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金路创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界鼎立建材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长辉 粟元甲 张智强 何昌杰 叶建雄 王 冲 王于益 杨琼辉 陈 越 刘加平 张东长 彭军芝 黄洪胜 李江华 龙 宇 霍 涛 王进勇 刘建忠 张 意 桂苗苗 张学智 张顺华 陈希才 高 彬 陈 科 王有负 丁祖仁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丁 威 郝挺宇 王自强 陈友治 秦鸿根 陈火炎 陈普法 胡红梅 陈昌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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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人工砂混凝土的工程应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人工砂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控制、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1.0.3 人工砂混凝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人工砂 artificial sand     岩石或卵石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mm的岩石或卵石(不包括软质岩和风化岩)颗粒。

2.0.2 石粉含量 crushed dust content     人工砂中公称粒径小于80μm,且其矿物组成和化学成分与被加工母岩相同的颗粒含量。

2.0.3 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人工砂石粉中泥土含量的指标。

2.0.4 吸水率 water absorption     骨料表面干燥而内部孔隙含水达到饱和时的含水率。

2.0.5 压碎值指标 crushing value index     人工砂抵抗压碎的能力。

2.0.6 人工砂混凝土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     以人工砂为主要细骨料配制而成的水泥混凝土。

3 基本规定

3.0.1 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3.0.2 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

3.0.3 用于建筑工程的人工砂混凝土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0.4 石灰岩质人工砂混凝土用于低温硫酸盐侵蚀环境时,混凝土应进行耐久性试验论证,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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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 材 料

4.1 细 骨 料

4.1.1 人工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砂的粗细程度可按其细度模数(μf)分为粗、中、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砂的μf应为3.7~3.1;       中砂的μf应为3.0~2.3;       细砂的μf应为2.2~1.6。       2 人工砂的颗粒级配宜符合表4.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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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4.1.1-1中累计筛余相比,除筛孔为4.75mm和600μm的累计筛余外,其余筛孔的累计筛余可超出表中限定范围,但超出量不应大于5%。     当人工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表4.1.1-1的规定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应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再使用。       3 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应符合表4.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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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用于生产人工砂母岩的强度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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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工砂的吸水率不宜大于3%。       6 人工砂的总压碎值指标应小于30%。       7 人工砂的氯离子含量、碱活性、坚固性、泥块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4.1.2 人工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执行。

4.1.3 人工砂堆放应搭建雨篷、硬化场地、采取排水措施、符合环保要求,并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

4.1.4 当人工砂与天然砂混合使用时,天然砂的品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4.2 水 泥

4.2.1 人工砂混凝土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 水泥的入机温度不宜超过60℃。

4.2.3 水泥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 粗 骨 料

4.3.1 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4.3.2 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的碎石或卵石。当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可采取多级配组合的方式进行调整。

4.3.3 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4.3.4 粗骨料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4.4 矿物掺合料

4.4.1 矿物掺合料宜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钢渣粉、硅灰和磷渣粉等,其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和《水工混凝土掺用磷渣粉技术规范》DL/T 5387的规定。

4.4.2 矿物掺合料可单独使用,亦可混合使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 矿物掺合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和《水工混凝土掺用磷渣粉技术规范》DL/T 5387的规定。

4.4.4 矿物掺合料储存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且应防止受潮。

4.5 外 加 剂

4.5.1 人工砂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和《混凝土防冻剂》JC 475等的规定。

4.5.2 外加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6 拌合用水

4.6.1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6.2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用水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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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工砂混凝土性能

5.1 拌合物技术要求

5.1.1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黏聚性、保水性和流动性,不得离析或泌水。

5.1.2 人工砂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用于泵送的人工砂混凝土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人工砂混凝土坍落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规定。

5.1.3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和混凝土性能要求。

5.1.4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宜具备良好的早期抗裂性能。人工砂混凝土抗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

5.1.5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5.1.5的规定。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中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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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总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碱含量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进行测定和计算。

5.2 力学性能

5.2.1 人工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进行评定。

5.2.2 人工砂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轴心抗压强度与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疲劳变形模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人工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进行试验测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3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5.3.1 人工砂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人工砂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

5.3.2 人工砂混凝土的抗冻、抗渗、抗氯离子渗透、抗碳化和抗硫酸盐侵蚀等耐久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人工砂混凝土耐久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人工砂混凝土耐久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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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合比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进行。

6.1.2 对有抗裂性能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早期抗裂试验和收缩试验确定配合比。

6.1.3 配制混凝土时,宜采用细度模数为2.3~3.2的人工砂。

6.1.4 对于有抗冻、抗渗、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6.1.5 采用外加剂配制人工砂混凝土,除应进行拌合物坍落度和凝结时间试验外,还应进行坍落度经时损失试验,并应确认满足施工要求后才可使

6.1.6 用于泵送施工的人工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运输距离、混凝土泵与混凝土输送管径、泵送距离、环境气温等具体施工条件进行试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的规定。

6.1.7 当人工砂混凝土的原材料品种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或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或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应重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2 配合比计算与确定

6.2.1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进行。

6.2.2 在配制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人工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总量宜在天然砂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对于配制高强度人工砂混凝土,水泥和胶凝材料用量分别不宜大于500kg/m³和600kg/m³。

6.2.3 当采用相同细度模数的砂配制混凝土时,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砂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6.2.4 当对混凝土耐久性有设计要求时,应采用MB值小于1.4的人工砂,且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6.2.5 当采用人工砂与天然砂混合配制混凝土时,人工砂与天然砂的质量比应根据其颗粒级配进行合理调整。

6.2.6 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的人工砂混凝土,掺合料的品种和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6.2.7 掺加外加剂的人工砂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应根据人工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施工要求、运输距离、混凝土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经试验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6.2.8 人工砂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和总碱量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5.1.5条和第5.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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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 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性质、结构特点和环境条件等,制定人工砂混凝土施工技术方案。

7.1.2 施工过程中,应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混凝土搅拌、拌合物运输、混凝土浇筑、拆模及养护进行全过程控制。

7.1.3 人工砂、粗骨料含水率的检验每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当雨雪天气等外界影响导致混凝土骨料含水率变化时,应及时检验,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7.1.4 人工砂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7.2 原材料计量

7.2.1 原材料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

7.2.2 原材料称量宜采用自动计量,并应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进行计量。每盘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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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混凝土搅拌

7.3.1 人工砂混凝土的搅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7.3.2 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有关规定。

7.3.3 人工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在天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且应每班检查2次。

7.3.4 人工砂混凝土的坍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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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拌合物运输

7.4.1 人工砂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相关规定。

7.4.2 采用泵送施工的人工砂混凝土,其运输应能保证混凝土的连续泵送,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的有关规定。

7.4.3 混凝土运输至浇筑现场时,不得出现离析或分层现象。

7.4.4 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的混凝土,当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减水剂,并快速旋转搅拌均匀,并应在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泵送或浇筑。减水剂加入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进行记录。

7.5 混凝土浇筑

7.5.1 人工砂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7.5.2 混凝土浇筑时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宜大于3m,当大于3m时,应采用滑槽、漏斗、串筒等器具辅助输送混凝土。

7.5.3 振捣应保证混凝土密实、均匀,并应避免欠振、过振和漏振。

7.5.4 夏期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超过35℃,并宜选择夜间浇筑混凝土。当现场温度高于35℃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浇水降温,并不得留有积水,并可采取遮挡措施避免阳光照射金属模板。

7.5.5 冬期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并应采取相应保温措施。

7.5.6 当风速大于5m/s时,人工砂混凝土浇筑宜采取挡风措施。

7.5.7 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应采取必要的温控措施,保证混凝土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以内。当混凝土温差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的规定。

7.5.8 浇筑竖向尺寸较大的结构物时,应分层浇筑,每层浇筑厚度宜控制在300mm~350mm。

7.5.9 混凝土浇筑时,应在平面内均匀布料,不得用振捣棒赶料。

7.5.10 人工砂混凝土振捣时,应避免碰撞模板、钢筋及预埋件。

7.5.11 人工砂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应观察模板支撑的稳定性和接缝的密合状态,不得出现漏浆现象。

7.5.12 人工砂混凝土振捣密实后,在终凝以前应采用抹面机械或人工多次抹压,并应在抹压后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

7.5.13 人工砂混凝土构件成型后,在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前,不得在混凝土上面踩踏行走。

7.6 拆 模

7.6.1 人工砂混凝土侧模拆除时,其强度应能保证结构表面、棱角以及内部不受损伤。

7.6.2 人工砂混凝土底模拆除时,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强度应符合表7.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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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人工砂混凝土拆模后,其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应避免与流动水接触。

7.6.4 当遇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宜拆模。

7.7 混凝土养护

7.7.1 人工砂混凝土的养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相关规定执行。

7.7.2 人工砂混凝土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采取洒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       2 对于采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或掺加缓凝剂的混凝土,以及大掺量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采取浇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3 对于竖向混凝土结构,养护时间宜适当延长。

7.7.3 人工砂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蒸汽养护或湿热养护时,养护时间和养护制度应满足混凝土及其制品性能的要求。       2 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分为静停、升温、恒温和降温四个阶段。混凝土成型后的静停时间不宜少于2h,升温速度不宜超过2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20℃/h,最高温度和恒温温度均不宜超过65℃;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在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前,应进行温度测量,且构件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时,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得大于20℃。       3 采用潮湿自然养护时,应符合本规程第7.7.2条的规定。

7.7.4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过程中应进行温度控制,混凝土内部和表面的温差不宜超过25℃,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宜大于20℃;保温层拆除时,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最大温差不宜大于20℃。

7.7.5 冬期施工的人工砂混凝土,日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采取浇水自然养护方法。撤除养护措施时,混凝土强度应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50%。

7.7.6 掺用膨胀剂的人工砂混凝土,应采取保湿养护,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冬期施工时,对于墙体,带模养护不应小于7d。

7.7.7 人工砂混凝土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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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检验及验收

8.1 原材料质量检验

8.1.1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8.1.2 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场检验,且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宜对混凝土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检。

8.1.3 原材料进场检验和生产中抽检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砂应对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压碎指标、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亚甲蓝试验和吸水率进行检验;对于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坚固性;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2 水泥应对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氧化镁、氯离子含量和烧失量进行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碱含量;当用于大体积混凝土时,还应检验其水化热。       3 粗骨料应对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进行检验;当用于高强度混凝土,还应检验其母岩抗压强度;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4 矿物掺合料应检验下列项目:         1)粉煤灰应检验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C类粉煤灰还应包括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         2)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检验比表面积、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         3)钢渣粉应检验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游离氧化钙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氧化镁含量和安定性;         4)磷渣粉应检验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三氧化硫含量、五氧化二磷含量和安定性;         5)硅灰应检验比表面积、二氧化硅含量和活性指数;         6)矿物掺合料均应进行放射性检验。       5 外加剂应对pH、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引气剂和引气减水剂还应检验其含气量;防冻剂还应检验其含气量和50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膨胀剂还应检验其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和抗压强度。       6 拌合用水应对pH、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碱含量。       7 当工程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原材料还应增加相应检验项目。

8.1.4 原材料的检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砂应以400m³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应按一检验批计;       2 对于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应以200t为一个检验批,散装水泥应以50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检验批计;       3 粗骨料应以400m³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检验批计;       4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钢渣粉和磷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按200t为一个检验批,硅灰应按每3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检验批计;       5 外加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检验批计;       6 拌合用水应按同一水源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7 当原材料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8.1.5 原材料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砂的取样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执行;       2 其他原材料的取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8.1.6 人工砂及其他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8.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8.2.1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系统应经检定合格后才可使用,且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1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符合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

8.2.2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对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验。

8.2.3 对于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项目,每工作班应至少检验2次。

8.2.4 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5.1节的规定。

8.3 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

8.3.1 人工砂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

8.3.2 人工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

8.3.3 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

8.4 混凝土工程验收

8.4.1 人工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8.4.2 人工砂混凝土工程验收时,应符合本规程对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3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4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10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 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12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3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14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5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6 《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17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1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19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 2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 21 《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 22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2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2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2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2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27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 28 《水工混凝土掺用磷渣粉技术规范》DL/T 5387 29 《混凝土防冻剂》JC 475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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