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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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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刍议

  

 

 

 

权利要求是一件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起着说明和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作用(参考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权利要求的撰

写质量与申请人的利益紧密相关,相应地,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都极为关注,但目前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

独立权利要求,在此,笔者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意义和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就笔者的观察,目前的实践中,在专利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中一般都会出现从属权利要求。有趣的是,外国人提交的中国专利申

请中,通常会部署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并且层次和结构较为合理;与之相对的是,国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中,通常只有寥

寥可数的几个从属权利要求。更为有意思的是,有些国内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总数一般控制在十项以内,但是

其整体布局却不尽合理。当然,也有的申请人只是从形式上追求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的配合,认为权利要求的数目越多,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高度就越高,这种倾向也是应该避免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可能与权利要求的超项费有关,但笔者认为更主要的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意义认识不够。

大家目前都认识到独立权利要求的重要作用,如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

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

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做出解释。

  

 

 

实际上,相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专利代理概论》一书总结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在于:在审批程序中为针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提供答复的回旋余地;在

无效程序中形成专利权人的多道防线;限定一些比较有商业应用价值的具体技术方案,从而在侵权诉讼和许可证贸易使专利权人十分

有利。

  

 

 

上述总结是相当精辟的,对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帮助;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某些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还在于公开要求保护的技

术方案以限制竞争对手,这是由于我国采取“先申请主义(参考专利法第九条)”,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还设置了“抵触申请(参考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相同发明创造时的协商(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这两种机制。对于这两种情况

来说,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主要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参考《新专利法详解》)。因此,如果对于某些意义在当前

不是特别明显,但未来前景难以预期的技术方案,没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采用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来加以保护,将有可能带来不利的

后果,例如在给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壁垒中留下漏洞,甚至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抢得先机,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探讨如何来部署从属权利要求是有必要的,也是申请人和代理人应该积极进行关注的。

  

 

 

众所周知,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应该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为基础。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需要对申请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列出所有的技术特征;随后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创造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针对技术问题,对技术特征进行分类,找出必要技术特征(包括适当的概括和抽象)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必

要技术特征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下述步骤来完成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二.按照申请目的确定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理论上说,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除了必须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原则上其他的技术特征都可以记

载在从属权利要求中。

  

 

 

这是因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

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对此,

《审

查指南》的解释是: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

的技术特征。《审查指南》还指出: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

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的特征。

  

 

 

因此,在实际的撰写过程中,需要结合申请人的目的(如获得权利、权利实施或商业目的、阻止在后专利申请授权)进行分析,

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结构和层次。

  

 

 

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目的出发,可以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分为下列类型(笔者称之为目的分类法):

  

 

 

创造性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其意义在于加快审批程序和应付可能的专利无效

宣告程序;

  

 

 

明确化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对一些比较有商业价值的具体技术方案起明确作用的技术特征,其意义在于在侵权诉讼中将

专利保护范围限定得十分明确而限制对手的争辩余地或者在专利权许可或转让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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