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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

2023-05-02 07: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079136),以便下次修订时研用。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会学 杨久龄 杨峰 宋玉才何勇 孙智勇

钟纪楷 唐琤琤 程宁 徐学敏 陈建云 葛书芳

姜明 马治国 尹晓毅 朱小辉

目录

1 总则

2 总体要求

2.1 一般规定

2.2 标志版面布置

2.3 标志设置位置

2.4标志支撑方式6

2.5标志结构设计

2.6材料要求

3 警告标志

3.1 一般规定

3.2 与公路几何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

3.3 与交叉路口有关的警告标志

3.4 与路面状况有关的警告标志

3.5 与沿线设施有关的警告标志

3.6 与沿线环境有关的警告标志

3.7 其他警告标志

4 禁令标志

4.1 一般规定

4.2 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4.3 与公路建筑限界及汽车荷载有关的禁令标志

4.4 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

5 指示标志

5.1 一般规定

5.2 与行驶方向有关的指示标志

5.3 指导驾驶行为的指示标志

5.4 指出车道使用目的的指示标志・

5.5 与路权有关的指示标志

6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6.1 一般规定

6.2 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

6.3 路径指引标志

6.4 沿线信息指引标志

6.5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6.6 旅游区标志

6.7 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7 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7.1 一般规定

7.2 路径指引标志

7.3 地点指引标志

7.4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7.5 公路信息指引标志

7.6 旅游区标志

7.7 告示标志

8 纵向标线

8.1 分类

8.2 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8.3 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8.4 潮汐车道线

8.5 车行道边缘线

8.6 左弯待转区线

8.7 路口导向线

8.8 导向车道线

8.9 禁止停车线

8.10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8.11 接近障碍物标线

8.12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9 横向标线

9.1 分类

9.2 人行横道线

9.3 车距确认标线

9.4 停止线

9.5 让行线

9.6 减速标线

10 其他标线

10.1 分类

10.2 公路出入口标线

10.3 停车位标线

10.4 港湾式停靠站标线

10.5 减速丘标线

10.6 导向箭头

10.7 路面文字标记

10.8 路面图形标记

10.9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10.10 导流线

10.11 中心圏

10.12 网状线

10.13 车种专用车道线

10.14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10.15 立面标记

10.16 实体标记

10.17 突起路标

11 标线综合应用

11.1 平面交叉标线

11.2 互通式立体交叉标线

11.3 服务区、停车区标线

附录A 部分标志版面布置示例

附录B 公路上使用的警告标志

附录C 公路上使用的禁令标志

附录D 公路上使用的指示标志

附录E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附录F 平面交叉预告、告知、确认标志设置流程

附录G 一般公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

附录H 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设置示例

附录I 公路曲线路段确定禁止超车区的方法示例

附录J 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设置示例

附录K 公路车行道宽度淅变段标线设置示例

附录L 接近障碍物标线设置示例

附录M 平面交叉标线设置示例

附录N 互通式立体交叉标线设置示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总体要求

3 警告标志

4 禁令标志

5 指示标志

6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7 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8 纵向标线

9 横向标线

10 其他标线

11 标线综合应用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

1 总则

1.0.1为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科学、规范、系统,更好地满足公路使用者的

出行需求,促进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1.0.3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公路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1.0.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结合周边路网、交通、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条件设置。

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其含义应相互协调,并利于公路使用者的视认。

1.0.5当采用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新理论和新技术时,应对其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论证。

1.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总体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2.1.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2.1.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

2.1.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

2.1.5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和服务有关。

2.1.6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

2.1.7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容相互矛盾、有歧义。

2.1.8连续设置的纵向或横向交通标线,应根据需要每隔10~15m设置排水缝;其他标线有可能阻水时,应沿排水方向设置排水缝。排水缝宽度可为3~5cm。

2.1.9新建公路开放交通时,应根据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或养护期间,如开放交通,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不再发挥作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2.2标志版面布置

2.2.1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简洁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支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板宜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

2.2.2公路的指路标志应采用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少数民族文字或英文等其他文字并用。英文中的地名用汉语拼音。除特殊规定外,英文(含汉语拼音)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指路标志版面示例如附录A.1。

2.2.3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如附录A.1。

1 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的箭头,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箭头应向下;指示车辆前进方向而非专指某一车道时,箭头应向上;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道的方向角度。

2 路侧安装的指路标志,表示直行方向的箭头应指向上方,表示转向方向的箭头应与转向车道的方向角度保持一致。上下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上、向左和向右的顺序排列,其中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左侧,指向右侧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右侧;左右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左、向上和向右的顺序排列。

2.2.4 除特殊规定外,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宜以1km为单位,不满整数时应四舍五入。如需采用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则该数字字高应为其他数字之半,并应与其他数字底部对齐。

2.2.5 专用图形符号中的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指向应与行车方向一致。

2.2.6 各类交通标志的板面规格和文字大小,除特殊规定外,应根据设计速度来确定,如表2.2.6-1。使用该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路标志的板面尺寸,还应考虑字符数量、图形符号、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版面设计时,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如表2.2.6-2。

2 因极其重要的原因经研究论证必须缩小标志板的尺寸时,文字高度可适当减小或采用高宽比为1:0.75以内的窄字体,但不得改变版面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可以采用改变版面要素的位置,如将两个较短的目的地指示放在一行来缩短标志板外部尺寸的方式等。

在这种情况下,中英文对照的版面中,英文可优先采用缩写词或取消英文。部分英文缩写词如附录A.2。

3 版面为汉字、少数民族文字两种文字时,民族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字高和设置位置有统一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 高度不同的两个设计要素相邻,可按低的高度值选择间距和行距。文字距标志边缘的距离应指距标志边框内側的距离。

5 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宜按运行速度对交通标志的板面规格及视认性加以检验。

6 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内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采用柱式支撑结构,则标志板面可采用最小值。

2.2.7旅游标志中代表景点特征的图案,宜征求景点管理机构的意见。

2.3标志设置位置

2.3.1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单向公路车道数大于或等于3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公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即中央分隔带处)重复设置。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停车视距。

2.3.2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公路宽度、车辆的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能力等因素。交通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v/h的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小于60m,其他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小于30m。如需在保持最小间隔的标志之间增设新的标志,则宜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2.3.3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置,如因条件限制需要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排序,优先保留禁令和指示标志。

2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3 原则上应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2.3.4 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人公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其板面规格、所在位置的线形特点、是否有行人通行等因素,根据表

2.3.4 的规定选取。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公路上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120cm。设置在有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公路路侧时,设置高度应大于180cm。悬臂、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高度应预留20~50cm的余量。

2.3.5 除特殊规定外,标志安装应使其板面垂直于行车方向,视实际情况调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1 路侧标志应尽量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人的眩光。

2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地点公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3 路侧标志应尽可能与公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

4门架、悬臂、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的板面应垂直于公路行车方向,并且板面宜前倾0°~15°。

2.4标志支撑方式

2.4.1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可分为柱式、悬臂式、『门架式和附着式四种。

2.4.2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车型构成、运行速度、公路宽度、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尽可能经济、美观。

1 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尺寸指路标志宜采用单柱式支撑方式,中、大型指路标志可采用双柱或多柱式支撑方式。

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经论证可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版面内容少时,宜采用悬臂式。

1) 路侧安装空间不足或受遮挡时

2) 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或单向有3个或3个以上车道,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时;

3) 互通式立体交又的设计很复杂(如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又),或互通式立体交又间距较近,或穿越多个互通式立体交又、为保持同类信息的标志支撑方式的一致性时;

4) 出口匝道为多车道,或为左向出口时;

5) 平面交叉告知标志或位于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处的出口预告标志。

3 公路沿线设置有上跨天桥等构造物、路侧设置有高挡土墙或照明灯杆等时,交通标志在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附着式支撑方式。

2.4.3 设置于相同位置、内容类型相近的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支撑方式

2.5标志结构设计

2.5.1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类型的标志进行合理分组,并尽量减少不同支撑结构的材料规格类型。

2.5.2 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平坦空旷地面,离地面10m高,重现期为50年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值,并不得小于22m/s。

2.5.3 交通标志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2.5.4 交通标志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可分为两个等级:

1位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悬臂式、『门架式交通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r。=1.0。

位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其他类型的交通标志及位于其他等级公路上的交通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r。=0.9。

2.5.5 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等的规定。

2.6材料要求

2.6.1 标志材料

1 反光材料

1)公路交通标志板均应采用符合现行《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CB/T18833)要求的反光膜或其他逆反射材料制作。

2)交通标志板采用反光膜材料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宜采用一、二级反光膜,三级公路的交通标志宜采用三、四级反光膜,四级公路宜采用四、五级反光膜。实际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宜采用更高等级的反光膜。

3)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类交通标志,宜采用比路侧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

2 标志板

交通标志板可采用铝合金板、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制造,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的规定,厚度应根据计算确定。

3支撑结构

1)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型钢、槽钢及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2)交通标志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位于桥梁段的单柱式交通标志可采用钢结构附着在桥梁上。

2.6.2 标线材料

1交通标线所用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施工方便性和经济性,在白天和晚上均应具有良好的可视性。

设置于路面的公路交通标线应使用抗滑材料,标线表面的抗滑性能不宜低于所在路段路面的抗滑性能。

3 警告标志

3.1一般规定

3.1.1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时,经充分论证可设置警告标志。公路上使用的警告标志版面见附录B。

3.1.2警告标志不得过量使用

1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如必须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人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2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告示标志或线形诱导标,以减少有关的警告标志。

3内容受季节影响或者为临时性内容的警告标志,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取消或覆盖版面。

3.1.3除特殊规定外,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可根据其类型参考表3.1.3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如所在位置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警告标志可适当移位。

3.1.4除特殊规定外,警告标志的颜色均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矩形,其中三角形顶角朝上。

3.2与公路几何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

3.2.1公路平面线形警告标志

1急弯路标志

在设计速度小于60kmv/h的公路上,应根据设计速度、曲线半径、停车视距和曲线转角等情况判定向左(或向右)急弯路标志的设置位置。

1)圆曲线半径或停车视距小于表3.2.1-1规定值时,应设置急弯路标志。

2)圆曲线半径大于或等于表3.2.1-1规定值,但小于或等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O1)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路线转角大于或等于45时,应设置急弯路标志。

3)标志到急弯路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4)急弯路标志可根据需要与有关标志联合使用,并与标线相配合。

2 反向弯路标志

应根据设计速度、圆曲线半径及曲线组合情况判定反向弯路标志的设置位置。

1)在设计速度小于60km/h的公路上,两相邻反向圆曲线半径均小于或其中一个圆曲线半径小于表3.2.1-1的规定,且圆曲线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表3.2.1-2规定时,应在反向曲线段起点之前设置反向弯路标志。

2)该标志到反向弯路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3)反向弯路标志可根据需要与有关标志联合使用,并与标线相配合。

3连续弯路标志

1)在设计速度小于60km/h的公路上,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反向平曲线,其圆曲

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两个半径小于表3.2.1-1的规定,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均小于或等于

表3.2.1-2的规定时,应在连续弯路起点之前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2)标志到连续弯路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当连续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标志应重复设置。

3)连续弯路标志可根据需要与有关标志联合使用,并与标线相配合。

3.2.2公路纵断面线形警告标志

1陡坡标志

陡坡标志分为上陡坡标志和下陡坡标志。

1)在纵坡坡度大于表3.2.2规定值的路段,应设置陡坡标志。

2)在纵坡坡度小于或等于表3.2.2的规定,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下坡路段,或存在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路段,可根据现场条件设置陡坡标志。

3)标志到坡脚或坡顶的距离可按表3.1.3的规定选取。

表3.2.2上陡坡或下陡坡标志设置条件

2连续下坡标志

1)在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路段平均纵坡坡度大于或等于表3.2.2的规定,且连续下坡长度超过3km的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应设置连续下坡标志。

2)在纵坡坡度小于表3.2.2规定,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连续下坡路段,也可根据现场条件设置连续下坡标志。

3)当连续下坡总长大于3km时,应以辅助标志表示连续下坡的坡长(图3.2.2)或在下坡3km后重复设置连续下坡标志。

4)在连续下坡的变坡点处,可根据需要设置下陡坡标志。

3.2.3公路横断面变化的警告标志

1窄路标志

1)当公路两侧车道数同时减少,或公路炳侧路面宽度同时缩窄至6m以下时,应设置两侧变窄标志。两侧变窄标志设在公路缩窄过渡段起点前,到缩窄过渡段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2)当公路右侧或左侧车道数减少或路面宽度缩窄至6m以下时,应设置右侧或左侧变窄标志。右侧或左侧变窄标志设置在缩窄过渡段起点前,到缩窄过渡段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2 窄桥标志

当公路桥梁桥面浄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且桥面净宽小于6m时,应设置窄桥标志。标志到桥梁缩窄过渡段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 双向交通标志

当由双向分离行驶过渡到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不分离行驶时,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时,应设双向交通标志,用以提醒驾驶人注意会车。标志到双向行驶过渡段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4 注意潮汐车道标志

在潮汐车道路段起点前适当位置,应设置注意潮汐车道标志。

5 注意合流标志

注意合流标志用于提醒驾驶人前方有车辆汇入,注意车辆运行状态。标志设置于主线适当位置,到合流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6注意障碍物标志

当前方路上有障碍物,车辆必须绕行时,应设置注意障碍物标志。标志到障碍物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7施工标志

当前方公路施工作业时,应在公路作业区上游设置施工标志。标志到作业区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该标志属临时性措施,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施工标志应随之取消。

3.3与交叉路口有关的告标志

3.3.1交叉路口标志

1公路交叉路口标志分为10种,应根据交叉公路等级、功能和交又口形状,选择驾驶人易于理解的图案。

2两相交公路间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构成的通视三角区(图3.3.1),或存在其他辨识困难时,应设置交叉路口标志。

3 已设置信号灯控制的平面交叉口,或已设置大型指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或停车让行标志的交又口,可不再设置交叉路口标志。

4 标志到交叉口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3.2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在被交道路是分离式路基且分离距离较宽、车辆驶入时易发生错向行驶的平面交又口前适当位置,应设置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3.4与路面状况有关的警告标志

3.4.1路面不平、路面高突、路面低洼标志

1 在公路路基不均匀沉降、路面坑洞或桥头跳车等较为显著、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路段前,应设置路面不平标志。

2 在路面突然凸起前或减速丘前适当位置,应设置路面高突标志。

3 在路面突然低凹前适当位置,应设置路面低洼标志。

4 以上标志到所警示路段起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4.2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

当公路前方为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时,应设置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标志到过水路面(或漫水桥)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4.3 易滑标志

在公路路面摩擦系数降低,路面易于积水等路段,或在其他因车辆滑移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路段,应设置易滑标志。标志到路面易滑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5 与沿线设施有关的警告标志

3.5.1 注意信号灯标志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注意信号灯标志。注意信号灯标志到停车线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1 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视距不良,或驾驶人在停车视距的范围内不易发现前方交又口信号灯时;

2 由高速公路驶入相邻公路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交又口前;

3 因临时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情况设置活动信号灯的路口。

3.5.2 隧道标志及隧道开车灯标志

1 在长度小于或等于500m的公路隧道入口前,应设置隧道标志。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按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设置相关的指路标志。

2 在无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隧道入口前,应设置隧道开车灯标志。

3 隧道标志和隧道开车灯标志只需设置一个。

4 标志到隧道口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5.3 驼峰桥标志

当双向两车道公路拱桥的拱度大,坡度陡,通视距离小于规定的最小停车视距时,应设置驼峰桥标志。标志到驼峰桥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5.4 渡口标志

当从引道到渡船跳板的距离短,坡度大,车辆上渡船速度慢时,应设置渡口标志。标志到渡口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5.5 铁路道口标志

1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当车辆到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的视距小于规定的最小停车视距时,应设置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标志到铁路道口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2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当公路与铁路的平交道口无人看守时,必须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标志到铁路道口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 叉形符号

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当有两股以上铁道与公路相交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叉形符号颜色为白底红边,其交又点到警告标志三角形顶点的距离为40cm。应根据警告标志尺寸选用相应规格的又形符号。

4 斜杠符号

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当相交公路不能标画“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该道口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下附设斜杠符号,表示该标志到道口的距离。斜杠符号共有三块,有一道、二道、三道斜杠符号的标志,分別设置在距停车让行标志50m、100m和150m位置。

3.5.6 避险车道标志

设置了避险车道的公路,在避险车道前方适当位置应至少设置一块避险车道标志,用以提醒货车驾驶人注意是否使用避险车道。当条件允许时,宜在避险车道前1km、500m左右及其他适宜位置分别设置预告标志,在避险车道的入口处设置避险车道入口警告标志。

3.6与沿线环境有关的警告标志

3.6.1村庄标志

当公路前方有村庄,车辆到村庄的通视距离小于规定的最小停车视距,或者村庄房屋位置不易被驾驶人发现时,应设置村庄标志。标志到村庄危险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6.2注意行人标志

当公路经过村镇街道化路段,行人密集或驾驶人不易发现前方人行横道线时,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标志到人行横道线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6.3注意儿童标志

1 当公路近旁有儿童集中出入的设施时,必须在距有关设施出入口前适当位置设置注意儿童标志。标志到儿童集中出入地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2 宜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设施出入口前所设警告标志上游方向,增设一处注意儿童标志,并附加辅助标志预告到前方危险地点的距离。

3 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相互分离并连续设置防护设施的路段,可不设置该类标志。

3.6.4注意残疾人标志

当公路近旁有残疾人经常出入地点时,应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标志到残疾人经常出入地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6.5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当公路前方有较多非机动车在路边活动或横穿,公路通视距离小于规定的最小停车视距时,应设置注意非机动车标志。标志到非机动车干扰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6.6注意落石标志

在路侧有落石且未设置防落石措施的路段前,应设置注意落石标志。标志到落石路段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6.7傍山险路标志

当前方公路路侧存在陡峭悬崖、深沟、高边坡、高挡墙等险要路段时,应据路侧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设置傍山险路标志。标志到傍山险路危险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6.8堤坝路标志

当公路路侧有水库、湖泊、河流等险要路段时,应据路侧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设置堤坝路标志。标志到堤坝路危险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6.9注意牲畜标志

当公路前方路段经常有牲畜横穿、出入时,应设置注意牲畜标志。标志到牲畜活动干扰点的距离可参考表3.1.3并经现场调研确定。

3.6.10注意野生动物标志

当公路前方路段经常有野生动物横穿、出入时,应设置注意野生动物标志。标志到野生动物活动干扰点的距离可参考表3.1.3并经现场调研确定。标志上的动物图形可根据该地区最常出现的或最具代表性的野生动物种类适当调整。

3.6.11注意横风标志

当公路前方的高架桥、垭口,或其他经常有强劲側向风的路段,对车辆行驶的稳定性有影响时,应设置注意横风标志。标志到有强劲侧向风路段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7其他警告标志

3.7.1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在事故易发路段前,应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标志到事故易发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3.7.2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在经常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路段前适当位置,可设置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3.7.3慢行标志

1当公路前方由于突发性事件或其他情况,需要让车辆减速慢行以保证安全时,可设置慢行标志。标志到危险点的距离可按表3.1.3选取。

2当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避免釆用慢行标志,而宜将前方道路存在的危险通过相应警告标志图案告知驾驶人。

3.7.4建议速度标志

在弯道、出口、匝道等的适当位置,当有必要提醒车辆驾驶人保持安全的行驶速度时,可设置建议速度标志。此标志图3.7.4与其他警告标志组合不单独使用,宜与其他警告标志联合使用或附加辅助标志,以使用的建议速度标志说明建议速度的原因或路段位置、长度,如图3.7.4。

3.7.5注意危险标志

当前方路段存在现有警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他危险情况时,可设置注意危险标志。该标志通常应附设辅助标志,说明危险原因。

4禁令标志

4.1一般规定

4.1.1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前,应设置有关禁令标志。公路上使用的禁令标志版面如附录C。

4.1.2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便于受限车辆驾驶人或行人观察前方路况,并易于转换行驶或行走方向。部分禁令标志可在开始路段的交又口前适当位置设置有关指路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

4.1.3两个或两个以上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禁止、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公路安全的影响程度,将相对较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4.1.4禁令标志应与相应的交通标线协调使用。

4.1.5除个别标志外,禁令标志的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矩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4.2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4.2.1在下列条件下,需要禁止或限制某些车辆或行人通行、驶入的路段应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除特殊规定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

1 禁止通行标志

当前方公路由于水毁、泥石流、地震、塌方、雪崩等造成路面损坏、桥梁倒塌,或由于交通管理的需要,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在该公路(路段)通行时,应在该公路(路段)的人口处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禁止通行的理由和时段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2 禁止驶入标志

当前方公路为单向行驶路段的出口,或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的出口,为防止车辆错

向驶入时,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该标志所设位置应让来车看到标志后能从容驶往正确方向。禁止驶入标志设置示例如图4.2.1-1

3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表示前方公路禁止标志图案所示类别的机动车驶入,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路段的所有入口处醒目位置,并应让来车看到标志后能从容驶往正确方向。应根据该公路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类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图案。一块禁止标志上可最多出现两类被禁止驶入车辆的图案。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图4.2.1-2。

4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标志表示前方公路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的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所有入口处,或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公路路段人口处醒目位置。

5 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禁止行人进入标志表示前方公路禁止行人进入,设置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入口处,或其他禁止行人进入路段人口处的醒目位置。

4.2.2需要禁止车辆某些行驶方向的路段,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令标志。已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时,经过论证,可通过指示相应方向的箭头杆与禁止驶入标志的组合来取消本类标志的单独设置。除特殊规定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

1 禁止向某一或两个方向行驶标志

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某一个或两个方向行驶时,应设置禁止向该方向行驶标志。禁止向某一个或两个方向行驶标志的设置条件是:

1)公路平面交又路口某一或两个方向路段超过其通行能力,需要实行分流

2)公路平面交叉路口某一或两个方向路段正在进行维修施工,需限制交通量;

3)进行交通量调配控制的需要。

2禁止掉头标志

禁止掉头标志表示前方公路平面交又口或路段禁止机动车掉头。凡在平面交又口或路段掉头,会严重影响、阻碍其他交通运行,或可能酿成交通事故时,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3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应保持箭头的位置不变,如图4.2.2-1、图4.2.2-2。

4.2.3 在禁止超车、禁止车辆停放处应设置禁令标志。禁止超车结束处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1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1)禁止超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公路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凡在双向两车道公路或其他无中央隔离设施的公路上,超车视距不能得到满足,车辆跨越车道分界线实施超车行驶,可能危及对向车辆安全的路段;或车道数减少,路基宽度缩窄,进入隧道口前的路段等,车辆实施超越行动可能危及其他车辆安全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

2)凡在双向两车道公路或其他无中央隔离设施的公路上,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应设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3)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必须与禁止超车标志联合使用。

禁止超车和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设置示例如图4.2.3。

2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1)禁止停车标志表示在标志限定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在公路边长时间或临时停放。

2)禁止长时停车标志表示在标志限定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在公路边长时间停放。

3)禁止车辆停放的时段、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4.2.4禁止鸣喇叭标志

在公路沿线经过村镇、学校、医院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等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处,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当禁鸣区的范围超过800m时,该标志可重复设置。

4.2.5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在需要对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限制的路段起点处,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在限速路段终点处,应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或新的限制速度标志。

1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

2)各级公路的技术指标受设计速度控制的路段、低于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极限值的路段,视距不足的路段,经过村镇、学校等行人较多的路段;

3)因车速过快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

2限速值应根据路段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设计速度或运行速度值。公路、交通条件过于复杂的,在交通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可选用小于设计速度的限速值。相邻路段的限速值差值不宜超过20km/h。

3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联合使用。

4.2.6停车检査标志

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应设置停车检査标志。

4.2.7海关标志

在公路上机动车需停车接受海关检査方可通过的地点,应设置海关标志。

4.2.8区域禁止、区域禁止解除标志

当某特定区域禁止车辆的某种行为时,可在该区域的所有入口处及出口处设置区域禁止和区域禁止解除标志。

4.3与公路建筑限界及汽车荷载有关的禁令标志

4.3.1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

在因车辆的宽度、高度超过公路建筑限界或有关规定而禁止通行的路段,应设置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除特殊规定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

4.3.2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在车辆的总质量或轴重超过公路汽车荷载设计值或有关规定而禁止通行的路段,应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除特殊规定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

4.4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

4.4.1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非信号控制的公路平面交叉口,在支线或次线上,应设置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措施的设置均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最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最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

2 当前方有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沿行车方向距到来车辆最近的人行横道线之前。

3 当相交公路所夹角度为锐角时,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另一个方向的公路。

4 如因视距原因,可增设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预告标志。预告标志由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和反映实际距离的辅助标志组成。

5 停车让行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安装在同一个立柱上。除禁止驶入标志外,不得与其他标志背对背相连接。

6 选择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应符合主路优先通行的原则:

1) 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又,如两相交公路的通视三角区能得到保证,则次要公路与主要公路交会处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否则次要公路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或设置强制停车及减速设施。当主要公路受条件限制而难以设置应有长度的加速车道时,在其入口附近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 当两条相交公路的技术等级均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在行政等级低的被交公路上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如两条公路的行政等级相同,则相交公路所有方向均宜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3) 在环形交叉口所有人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设置示例如图4.2.1-1。

4.4.2会车让行标志

下列条件下,在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的路段,应设置会车让行标志:

1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

2双向通行公路,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通行受限制的一端。

会车让行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该标志应与会车先行标志配合使用,设置示例如图4.4.2。

5 指示标志

5.1一般规定

5.1.1根据交通流组织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应在下列驾驶人、行人容易产生迷惑处或必须遵守行驶规定处设置指示标志:

1 需要指出前方的行驶方向时;

2 需要指导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时;

3 需要指出每个车道的使用目的时;

4 需要指出与路权有关的优先行驶权时。

公路上使用的指示标志版面如附录D。有时间、车种等规定时,应在标志下方用辅助标志说明。除特別说明外,指示标志上不允许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原指示标志的图形位置不变。

5.1.2指示标志所设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或行人观察前方路况,并易于转换行驶或行走方向。必要时可在开始路段的交又口前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某些车辆提前绕道行驶。

5.1.3指示标志应与指路标志、禁令标志相协调,避免重复设置。

5.1.4当专指某车道的去向或指明为专用车道时,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相应车道的上方。

5.1.5指示标志宜与相应的路面标线配合设置。

5.1.6除特殊规定外,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5.2与行驶方向有关的指示标志

5.2.1指示某行驶方向的标志

指示某行驶方向的标志表示在该公路交又口,一切车辆只准按标志指示方向行进。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5.1.2条的规定。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在标志下方可设置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原指示标志的图形位置不变。设置本类标志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公路交叉口某方向路段交通量超过其通行能力,需要实行分流,车辆只能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

2 一些大型或畸形平面交叉口需要控制车辆转弯时;

3 在一些平面交又口或出入口,某些方向的交通流经常错误行驶,需要设置相应的指示标志时;

4 因交通管制、公路维修等原因需限制某方向交通流,车辆只能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

5 靠右侧道路行驶标志应尽可能设置在突起的中央分隔带、隔离岛、跨线桥中墩及其他醒目位置。

5.2.2 立体交又行驶路线标志和环岛行驶标志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和环岛行驶标志指示车辆在立交桥和环岛处的行驶路线,表示车辆在立交桥处的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行驶的途径,环岛内只准车辆靠右逆时针方向环行。设置本类标志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驾驶人有可能对公路立交桥行驶路线感到迷惑,不易看清行驶方向时,应设置立体交又行驶路线标志,用于指示在立交处的行驶方向。此类标志不应代替高速公路立交的出口预告和出口标志,也不应代替地点、方向标志。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5.1.2条的规定。当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又处的出口预告、出口标志和地点、方向标志已对出口方向、去往地点指示得非常清楚、明确时,可不设置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

2环岛行驶标志应设置在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当环岛各路口前已设有大型环岛指路标志,对环岛各路口行驶方向和地点有清楚的指示时,可不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5.2.3单行路标志

单行路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当前方公路或者相交公路为单向行驶公路时,应设置单行路标志。

1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又口处,单行路标志一般设置在与单行路相交公路的两侧,可以配合禁止左转、禁止右转等标志一起使用。

2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又口处,单行路标志一般可以设置在信号灯附近。

3在T形交叉口处,单行路标志一般平行设置在单行路旁。单行路标志设置示例如图5.2.3。

5.3指导驾驶行为的指示标志

5.3.1呜喇叭标志

注:①单行路上箭头仅表示行车方向,非路面导向箭头。②*表示可选。

鸣喇叭标志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应鸣喇叭,以提醒对向车辆驾驶人注意。在以下路段,应设置鸣喇叭标志,以提醒对向车辆注意停车等待,安全行驶:

1驾驶人无法辨别是否对向有车辆迎面驶来的视线不良路段、急弯陡坡路段;

2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隧道入口前视距不良的路段

3 视距不良的单车道窄桥入口前。

鸣喇叭标志可以和相关的警告标志并设。

5.3.2最低限速标志

1 当公路路段规定机动车行驶的最低速度限制时,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最低限速标志通常设置在高速公路入口后适当位置或其他限制最低车速路段起点的醒目位置。

2 最低限速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一起设置,不应独立设置。最高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或最高限速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

3 最低限速标志用于公路上的慢速交通车辆有可能影响正常的行车安全时,其限制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时,应结合现场条件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

5.4指出车道使用目的的指示标志

5.4.1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当前方公路交叉口驶人段有多个车道,且划分了不同的车道行驶方向时,应在导向车道起点处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如在交叉口已设置了指明各方去向和地点的路径指引标志,则可不必再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4.2专用道路和车道标志

1 机动车行驶标志和机动车车道标志

机动车行驶标志和机动车车道标志可设置在公路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和入口处前,或设置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带起点处,表示该公路或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

2 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和非机动车车道标志

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和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可设置在公路的起点及各交又口和入口处前,或设置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带起点处,表示该公路或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车道标志和非机动车车道标志版面上箭头应正对车道,箭头方向向下。当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调整箭头方向,指向车道。

3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标志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标志设置在进入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适当位置。当有人数规定时,可以在标志右上角表示;当有时间、车型规定时,应以辅助标志表示。

5.5与路权有关的指示标志

5.5.1路口优先通行标志

当以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控制公路交又口通行权时,可在有优先通行权的干路路口醒目位置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标志。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第5.1.2条的规定

5.5.2会车先行标志

当公路狭窄路段会车有困难时,可在一个方向设置会车先行标志,表示车辆在会车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利。该标志设置在通行困难路段起点醒目位置,应与设置在另ー个方向的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

5.5.3人行横道标志

人行横道标志设置于人行横道两端,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

5.5.4允许掉头标志

允许掉头标志设置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交叉口前,应与适当的地面标线配合设置。当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5.5.5停车位标志

停车位标志设置在进入机动车允许停放区域通道的适当位置,一般应朝向来车方向,并需要与停车位线配合使用。当有车种专用、时段或时长限制时,可用辅助标志表示。

6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6.1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含城市绕城环线和城市放射线)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的设置。高速公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如附录E。具有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指路标志,可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设置。

6.1.2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按照标志的功能可分为路径指引、沿线信息指引、沿线设施指引标志,其他标志包括旅游区标志及告示标志等。

1路径指引标志

1)人口指引标志包括: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

2)行车确认标志包括:地点距离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

3)出口指引标志包括: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及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沿线信息指引标志沿线信息指引标志包括:起点标志、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提示标志、终点标志、著名地点标志、分界标志、交通信息标志、里程牌和百米牌、停车领卡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车距确认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

3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包括:紧急电话标志、救援电话标志、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ETC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加油站标志、紧急停车帯标志、服务区预告标志、停车区预告标志、停车场预告及停车场标志、爬坡车道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

6.1.3从互通式立体交叉被交道路驶入高速公路,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的设置顺序宜符合下列规定:

1指路标志

1)路径指引标志:人口预告标志→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命名编号标志或路名标志→下一出口预告或地点距离标志→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或路名标志(根据需要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路径指引标志各版面信息之间应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

2)沿线信息指引标志和沿线设施指引标志:应在高速公路沿线根据需要设置,并与路径指引标志统筹考虑

2其他标志

高速公路旅游区(点)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指引标志,在高速公路入口或路段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告示标志。告示标志的设置详见第7章的规定。

6.1.4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高速公路的服务对象和功能,各类信息可分为A层、B层和C层信息,如表6.1.4。

注:①公路有正式编号时,应首选公路编号。公路编号(名称)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②县、乡道宜同时标明编号和名称。

③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等控制性城市可作为沿线的基准地区。

④应根据高速公路的服务功能、所在位置的远近、交通量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分布的疏密等因素确定沿线的基准地区。城市绕城环线较长时,基准地区可相对固定,否则可适当变化。城市放射线高速公路可选取城市范围内最远处的卫星城镇或城市城区(市中心)作为两个方向的基准地区。旅游、机场专用高速公路等应以其服务对象作为方向信息。如城市放射线与国家或省级高速公路路线重合,则按照国家或省级高速公路的规定确定基准地区。

6.1.5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应统一编号,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编号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式立体交又公路主线的中心里程。里程数超过1000km时,保留后3位有效数字。

2 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应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的路线走向。省级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应符合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级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路线走向。地区环线以及城市绕城环线出口编号顺序应为顺时针方向;联络线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起点应为与主线互通式立体交又的交点,然后依次增加。

3 当路段重复时,应保留行政等级最高的高速公路出口编号。如行政等级相同,则应保留编号较小的高速公路的出口编号。当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有重合路段时,应优先保留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的出口编号。

4 相同的出口编号所代表的前进方向应相同。

6.1.6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指路标志的设置,分別以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和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为前、后基准点。

6.1.7高速公路主线设置的指路标志所显示的距离,应指其与相关互通式立体交叉或服务区、停车区、停车场等沿线设施的前基准点的间距。当按规定设置的指路标志所在位置受到影响时,指路标志可适当移位。当指路标志与前基准点间距小于或等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0m;当间距为3km以上时,允许偏差为±250m。

6.1.8分别设置于高速公路主线和匝道上的交通标志不得互相影响。

6.1.9以匝道收费站为界,除特殊规定外,高速公路主线及相连的匝道指路标志应为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并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设置;收费站以外的匝道及被交道路的指路标志版面颜色应为蓝底、白字、白边框、蓝色衬边。

6.2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

6.2.1高速公路与各等级道路连接时,可参考表6.2.1选择信息层次,同时还应考虑相交道路服务区域的特点和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

表6.2.1互通式立体交又处标志信息要素选择参考表

注:①表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首选信息时,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个信息。

②当接近首选信息所指示的目的地时,该信息作为第一个信息。如需选取第二个,则仍按本表的顺序筛选。

6.2.2各类指路标志需要提供的信息数量应符合本章的相关规定。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多类信息时,应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对表6.1.4的信息类型加以选择,直至满足规定的信息数量为止。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同类多个信息时,应按照由近到远的顺序加以选择。

6.2.3当无法按照表6.2.1的规定选取必要的信息时,可降级选取信息。必要时,也可升级选取信息。

6.3路径指引标志

6.3.1人口指引标志

在通往高速公路的一般公路或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处,应设置带行车方向指引的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在其他位置,可根据下列规定设置:

1)在距高速公路5~10km范围内、距城市绕城环线和放射线高速公路入口2~5km范围内的道路平面交叉处,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条件及交通管理的需要在主要平面交叉处设置入口预告标志。确定高速公路的指引路线后,平面交又较少的路段每隔2km宜设置一个入口预告标志。

2)平面交叉附近如存在与高速公路同等重要的地区、地点需要指引,当受环境景观及设置位置限制时,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应作为平面交叉指路标志信息的一部分,并按第7章的规定设置相关指路标志。其他情况下,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设置预告标志。

2独立设置的入口预告标志以被交道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平面交又路口或减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除在该处设置入口预告标志外,还应设置下列入口预告标志

1)当被交道路为一级、二级公路时,应距基准点500m、1km和2km处预告三次,其他公路可距基准点200m500m处预告两次。

2)当被交道路为城市主干路时,应距基准点500m、1km预告两次,次干路和支路可距基准点200m预告一次。

3) 当入人口预告标志所在地已有其他交通标志时,交通标志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第2.3.2条的规定

3 人口预告标志宜将高速公路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A层信息(一般选取基准地区或重要地区名称)作为方向,并通过箭头来指示行驶方向。所选取的基准地区名称应与进入主线后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的第三个地名相同(临近基准地区时,与第二个地名相同)。两个不同方向的信息之间可进行分隔。当沿线经过国家级旅游景区或大型民用机场时,可将这些重要地点作为方向信息,并与进入主线后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相对应。入口预告标志的地区或地点信息的数量不宜超过4个。

4 当两条或多条高速公路有重合路段时,人口预告标志应指出行政等级高的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如版面允许,则可同时指出每条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当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有重合路段时,应优先保留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名称)。

5 在驶入高速公路的匝道分岔点处,应设置分别指向高速公路两个行驶方向的地点、方向标志,版面内容应与入口预告标志和相应方向的地点距离标志的第三个或第二

个地名相对应。如版面允许,则可在目的地信息之上増加前往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

6在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后基准点附近,应设置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尚无路线编号的,应设置路名标志。根据路线总体走向,可采用方向标志指出前进方向的地理方位信息或目的地方向信息。

6.3.2行车确认标志

当互通式立体交又间距大于或等于5km、小于10km时,应设置一处地点距离标志;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10km、小于30km时,地点距离标志可设置两处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0km时,地点距离标志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密设置。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保持地点信息的关联性。此时可不设置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地点距离标志上的地点名称宜采用三行按由近到远的顺序排列:

1)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程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根据被交道路的等级按照第6.2节的规定选取信息等级,然后根据第6.1.4条的规定确定信息的内容(重要地区、主要地区、一般地区),所选信息应与前方设置的出口预告及出口系列标志中的指路信息相一致。

2)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程目的地,同时作为指示路线总体前进方向的基准地区,在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当沿线存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等A层信息时,应以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上述地区名称作为基准地区。当临近基准地区时,再按照上述原则选取下一个一级信息作为新的基准地区。当沿线不存在上述基准地区时,应按表6.1.4的顺序选取沿线距当前所在地最远的其他A层信息(高速公路等的编号或重要地区、著名地点)作为远程目的地。

当城市绕城环线高速公路里程较长时,可选用距当前所在地最远的A层信息(基准地区),并相对固定;当里程较短时,可选取前方第三个互通式立体交又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并依次变化。

城市放射线高速公路可选用城市范围内距起点最远的A层信息(基准地区)作为远程目的地。

3)第二行的地点为中间远程目的地,宜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之间的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重要地区)。如无重要地区,则可按表6.1.4所列顺序选取其他A层信息或B层信息(主要地区)。当接近基准地区时,应选用基准地区作为第二行的地点。

城市绕城环线和城市放射线高速公路可选取前方第二个互通式立体交又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

2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km、小于5km时,应设置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可不设置地点距离标志;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2km、小于3km时,可不设置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和地点距离标志。

3 地点距离标志或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又的后基准点1km以上、容易被驾驶人识別辨认的适当位置。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相隔

5km以上。

4当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30km时,应加密设置1处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根据路线总体走向,可采用方向标志指出前进方向的地理方位信息或目的地方向信息。

6.3.3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

1在距互通式立体交又的前基准点2km、1km、500m和0km处,应分别设置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预告(行动点)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应同时附着出口编号标志。出口预告标志版面可出现两行信息,根据相连接道路的等级,可按表6.2.1的规定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第一行应为出口可连接的公路编号(名称)信息,如前进方向明确,则可指出其方向。第二行应为所连接道路的一两个地区或地点名称信息:第一个信息应与地点距离标志的第一行信息或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内的信息相一致,第二个信息应为经由该出口可到达的其他同类信息。如被交道路无路线编号,则可设置路线名称和两个目的地的名称。

当因互通式立体交叉、桥梁、隧道等因素没有位置设置时,经严格论证可取消2km出口预告标志,其他出口预告标志必须设置。

当出口预告系列标志需要适当移位时,宜选取易读数据。如与实际距离之差在10%以内,则可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表示。

2在高速公路驶出匝道的三角地带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或地点、方向标志。

1)当已设置了完善的出口预告系列标志且支撑方式已考虑了车型构成比例时,可设置出口标志。该标志的版面内容宜出现出口可到达的公路编号或地区、地点名称。如因版面原因只能保留一个信息,则应出现出口预告标志中的第一个信息。

2)当已设置了较完善的出口预告系列标志,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高,或出口和直行方向均存在A层信息(重要地区或基准地区)时,可设置地点、方向标志。该标志可采用

双悬臂支撑方式,版面信息可分为两行:出口方向的地点与出口预告系列标志的信息内容相同(当版面允许时,可增加公路编号信息);直行方向的第一行信息可采用下一出口可到达的地区(地点)信息,第二行可选取前方最近的基准地区信息。

3)出口标志或地点、方向标志应同时附着出口编号标志。

3当从高速公路驶出进入其他一般公路时,应按第7章的规定在行驶方向分岔点处设置地点、方向标志,所表达的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的版面信息相同并可适当增加。

6.4沿线信息指引标志

6.4.1起、终点标志

1 高速公路起点标志

在高速公路的起点处,应设置起点标志。

2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当高速公路终点与一般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在距离高速公路终点前2km、1km、500m处应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在距终点前200m附近位置可设置终点提示标志。在高速公路的终点位置,应设置高速公路的终点标志。

当高速公路终点与其他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相连接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终点提示标志,终点标志的设置应弱化。

6.4.2交通信息标志

在交通标志数量较少的位置处,可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息标志。

6.4.3 里程牌和百米牌

1 里程牌可单面分别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或双面设置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上,两个方向显示的里程信息应相同。当两条或多条路线重合时,应采用行政等级高的公路路线的里程。如行政等级相同,则选择编号较小的高速公路的里程,无编号的高速公路可选择知名度高的高速公路的里程。离开重合段后,无连续里程的路线第一个里程应为车辆行驶的总里程,即里程数应为前重合点里程+重合路段里程。编排顺序应按国家规划的路线走向进行递增。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应按顺时针方向编排,当与其他高速公路重合时,重合路段里程应按照环线累计。当在准确位置不能安装里程牌时,可在15m范围内移动,否则宜取消。

2 里程牌之间每隔100m设置1个百米牌,应与里程牌设置在相同的路侧或中央分隔带上。

6.4.4停车领卡标志

停车领卡标志设置在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侧适当位置处。

6.4.5车距确认标志

当高速公路两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又间距大于10km时,在其间无其他指路标志的平直路段上可设置车距确认标志。相邻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同一方向设置的车距确认标志不宜超过两组。

6.4.6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在受雨、雪、雾等视距不良的特殊天气影响较大,路面施画了白色半圆形车距确认线路段的适当位置处,可设置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6.4.7其他信息指引标志

著名地点标志、分界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的设置同第7章。

6.5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6.5.1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应按表6.5.1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指引标志,其他未提及的沿线设施可参照设置。

注:①沿线紧急电话的预告标志可独立设置,或将反光膜直接粘贴在经过光滑处理的护栏板、柱式轮廓标、混凝土护栏或隧道壁上。预告距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②设置时,可配合设置限速标志。

③当服务区、停车区之间的间距小于25km时,可不设置此标志。服务区、停车区系列标志的版面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内容进行设置。

④如果需要,可在距服务区500m或路段适当位置増设一块预告标志。

⑤当爬坡车道长度大于或等于3km时,可增设爬坡车道标志。爬坡车道标志设置时应该注意公路线形变化对于车辆的影响,如果需要,应配合设置相应的警告或禁令标志。

⑥视实际需要在不引起信息超载时可设置。

6.5.2沿线设施不应参与出口编号。

6.6旅游区标志

6.6.1高速公路沿线旅游区(点)应按表6.5.1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指引标志。

6.6.2当知名度较高、对交通流的吸引力较大时,旅游区(点)可作为目的地名称使用;但当这些旅游区(点)位于城市内部时,在高速公路上的指引标志仅出现城市名称即可。

6.6.3旅游区(点)的指引标志不得影响主要标志的设置。沿线旅游区(点)较多时,可以最多三个为一组设置旅游区(点)地点距离标志。该标志与用于路径指引的地点距离标志间距应大于1km。

6.6.4在不引起信息超载的条件下,高速公路旅游区(点)的指引标志可与路径指引标志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引起信息超载时,对AAA级以上旅游区(点)可在距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前基准点1.5km处和前基准点处设置预告标志,其他旅游区(点)的预告标志可不设置

6.6.5在通往各景点或各活动场所的分岔口处,可设置旅游符号来指示旅游区(点)内的设施或活动场所。旅游符号下可附加辅助标志,以指示前进方向或距离。

6.7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6.7.1多个互通式立体交又连接同一城市时交通标志的设置:

1国家高速公路上设置有行政区划分界标志的大城市,进入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后,地点距离标志的地区名称宜改为“xx城区”,如图6.7.1。对城区所指的范围应做出规定,以统一基准。未设置行政区刘分界标志的城市,地点距离标志的地区名称可称为“X×市区”。省级高速公路可参照执行。

2在进入××城区(市区)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之前,地点距离标志变更为“城区(市区)出口组预告标志”,可按表6.2.1和表6.1.4的规定选取距各互通式立体交叉最近的出口信息作为该标志的版面内容,并作为各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预告标志的主要版面内容。当连接同一城市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数量多于3个时,可在该位置处设置城区(市区)连续出口标志,版面内容可分为两行,分别表示城市名称和出口数量。

当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10km时,城区(市区)出口组预告标志或连续出口标志可重复设置,其间隔应为5km左右。

3在进入××城区(市区)的第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之后至最后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之前按规定需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可根据需要变更为城区(市区)出口组预告标志或城区(市区)连续出口标志。

4当出口沿线地名知名度不高时,可采用“城市名称+方位”作为版面内容。这种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设置连续出口标志。

6.7.2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交通标志的设置

当第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后基准点与第二个互通式立体交又的前基准点之间的距离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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