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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20: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342号

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爱华因与被上诉人吴志明、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周玉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34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吴志明、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陈爱华支付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差额24256.36元;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陈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70元,由陈爱华负担8685元;由吴志明、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885元,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以及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9438元,由陈爱华负担9032元;由吴志明、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406元,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以及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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