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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学习提纲

2023-02-26 00: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学习提纲 发布时间:2021-04-29 00:00 大 中 小 分享:

 

 —2021年4月13日在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相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了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将这项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将有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也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并通过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方面规定 

一是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和材料要求,规定排污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是明确审批期限,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0日和30日。四是明确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三)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

  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

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需要:一是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二是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相符。三是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四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五是要求排污单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一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二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进行核查。三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五)违法排污者法律责任规定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比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另外规定了按次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除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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