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云南省委干部任免最新 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的通知

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的通知

2024-07-16 01: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云组发〔2011〕17号

印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部内操作规程》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部内操作规程》、《云南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贯彻〈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贯彻〈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2011年6月22日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部内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实际,现制定省委组织部部内操作规程如下。

一、《责任追究办法》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调查立项

对有《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涉及省管干部和州市委、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干部监督处报部领导审批,省管干部经省委同意后,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被追究责任人员涉及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干部监督处向有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移交有关材料,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实施调查

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从干部监督处和有关干部处抽调,也可以从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的要求,形成调查报告,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成员署名后报审。

(三)实施责任追究

干部监督处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征求有关干部处意见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被追究责任人员属于省管干部,需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干部监督处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审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提出建议,呈部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部领导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处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定期汇总分析

干部监督处每半年对调查工作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操作规程

(一)向上级报告

1.提出建议。在省管干部的提名环节、民主推荐、考察和酝酿过程中,出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时,有关干部处应当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在部务会讨论干部任免方案时,凡是涉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关干部处应当逐一作出说明,并提出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建议。

2.向上报告。在干部考察对象确定后,或干部任免初步方案形成后,需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经省委领导同意,以省委组织部文件向中央组织部报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事项“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由干部三处向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报告;其它报告事项,由有关干部处向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报告。

3.结果运用。中央组织部答复意见,无论同意或不同意等,均应如实向省委常委会报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须经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须经中央组织部答复后,方可提交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受理审核下级报告

1.受理报告。干部二处负责受理各州市委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干部五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联系单位报告的有关事项。

2.审核报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有关干部处对受理的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资格、条件和程序等,征求干部监督处意见后提出答复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审批。特殊情况,由部务会研究确定。

3.答复意见。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从严把关,严格审核。对同意的报告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持有异议的报告事项,视情况可以回复不同意,也可以向报告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一般应书面答复;电话答复的,应有电话答复稿存档备案。

(三)审核并转报

按照《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县(市、区)委组织部须向省委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由州市委组织部审核后转报。州市委组织部须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后转报。

(四)定期汇总分析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有关干部处将负责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和负责审核的下级报告的有关事项,分别填表汇总送干部监督处。干部监督处负责汇总分析并报部领导。

三、《“一报告两评议”办法》操作规程

(一)地方党委

1.省委“一报告两评议”,按照中央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具体工作事项,根据中央组织部指示要求,由干部三处会同干部监督处办理。

2.州市委“一报告两评议”,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州市委组织实施,州市委组织部协助。具体工作事项由干部二处会同干部监督处抓好落实,州市委组织部有关科室配合。

3.县(市、区)委“一报告两评议” ,由州市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委组织实施,次年2月底前,由州市委组织部将情况统一汇总后,分别报送干部二处、干部监督处。

(二)省级机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由省委组织部会同部门党组(党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干部五处会同干部监督处负责,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配合。

(三)省属国有企业党委

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国资委党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机构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干部五处、干部监督处会同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和其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机构相关部门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配合。

(四)省属大专院校党委

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高校工委和大专院校党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干部三处、干部监督处会同省委高校工委相关处室负责,大专院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配合。

四、《离任检查办法》操作规程

(一)州市委书记、省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拟提拔担任中管职务的离任检查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考察组的要求,由干部三处配合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委书记、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拟提拔担任省管职务的离任检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结合对拟提拔人选的考察进行。县(市、区)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州市委书记、省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县(市、区)委书记,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的离任检查工作,由有关干部处会同干部监督处负责。州市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参照本操作规程,对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并做好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衔接协调。

本操作规程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商各干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规定的报告事项,县(市、区)长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报州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二)项“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规定的报告事项,州市、县(市、区)党委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总数超过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总数10%以上的,或者年度内调整干部超过5批(次)以上的;省直单位党组(党委)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总数超过本级党组(党委)管理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总数20%以上的,或者年度内调整干部超过6批(次)以上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规定的报告事项,是指提拔对象不分级别、不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均应当报告。

第五条《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联系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的工作人员(含驾驶员)。

第六条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竞聘等方式选拔干部涉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所列报告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程序。

第七条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的,应当与报告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对同意的报告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持有异议的报告事项,视情况可以回复不同意或缓议,也可以向报告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函,一般应书面答复;电话答复的,应有电话答复稿存档备查。

第八条对按照《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应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而未报告或未经答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的行为,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启动查核处理程序。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贯彻《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

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

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有关

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或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并接受对本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选人用人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本年度未新选拔任用干部的地方和单位,应按《“一报告两评议”》第四条有关内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选人用人工作,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一)《“一报告两评议”》第三条第(六)项“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为: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各按应参会人数的5%确定。

(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为: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不含下属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近两年退休人员参加民主评议;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不含下属单位),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近两年离退休人员,干部职工代表(按应参会人数的20%确定)参加民主评议。

第四条《“一报告两评议”》第五条“新选拔任用干部”包括新提拔任用和平级交流任职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中第(三)项“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干部;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正职领导干部;本级党委管理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

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新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对象为,近一年内本单位党组(党委)选拔任用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提前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选人用人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党组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委全委会(党组)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选人用人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第八条“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具体为:

(一)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选人用人工作)的总体评价”或“对本地区(本单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看法”的“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不满意”比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二)对新选拔任用干部的看法“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不满意”比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州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参照《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选人用人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其它有任用干部权限的单位党委(党组),也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每年度“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汇总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民主评议表计票说明;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情况汇总表(样表);

3.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情况汇总表(样表)。

云南省贯彻《市县党委书记履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办法(试行)》有关问题

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市、县(市、区)党委书记和省、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和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省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州市、县(市、区)党委书记和省、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州市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上述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近半年内上级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已经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离任检查。对上述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的检查或“一报告两评议”,不得替代离任检查。

第四条对省、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参照《离任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离任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近期新任用的干部”包括本级党委(党组)近半年内新提拔、平级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新任用干部的范围,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第五条、《云南省贯彻〈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确定。

州市、县(市、区)党委最近半年内未新选拔任用干部的,“近期新任用的干部”时间范围可扩大到一年内或两年内;省、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一年内未新选拔任用干部的,“近期新任用的干部”时间范围可扩大到两年内或三年内。

第六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州市党委书记,因拟提拔使用(但未进行民主测评)、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县(市、区)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各按应参会人数的5%确定。

第七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省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不含下属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近两年离退休人员和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民主评议;

(二)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不含下属单位),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近两年离退休人员和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干部职工代表(按应参会人数的20%确定)参加民主评议。

对因拟提拔使用(但未进行民主测评)即将离任的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人数以50人为界限(不含下属单位),其余按上款执行。

第八条检查发现拟提拔使用的县(市、区)党委书记,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由考察组调查核实,也可责成有关党委(党组)调查核实;对问题比较严重或涉及上级领导等比较复杂情形的,考察组向派出的组织部门反馈后,组建工作组进行核实。经查问题属实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的组织部门根据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第九条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明显偏低的干部,即“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不满意”比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可参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开展检查。对其它有任用干部权限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即将离任时,也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云组发〔2011〕17号-党委(党组)书记离任检查办法附表(3张)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