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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决斗史:为什么说决斗制度是欧洲司法史上的进步?

2023-12-23 02: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东法兰克王国与后世的德国地域相近

将塔尔霍夫置于同一时期的中国,或许将成为某一江湖门派的掌门,但绝难与朝廷发生交集。然而,塔尔霍夫却的确还有着不止一个“公职”身份:他于曾任巴伐利亚霍恩堡的事务官(Kastner),并于1454年苏黎世担任司法决斗裁判官,而他撰写的《决斗》()一书,也成为司法决斗中最重要的教材之一。

司法决斗是什么?为什么作为剑术大师的塔尔霍夫可以借助其武术造诣对其进行裁判,进而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法官?《决斗》又是一本什么样的书,为什么会成为司法决斗的教材?塔尔霍夫的成就与司法决斗制度息息相关,而司法决斗又是西欧法律制度史上极为别致的存在。

《权力的游戏》中,小恶魔屡次进行司法决斗

对伪证宣战:从神判法中走出的司法决斗

人类的历史有多长,决斗的历史或许就有多长。早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就详细记载了阿勒珊德罗斯与墨涅拉奥斯为争夺海伦而决斗的传说。中世纪欧洲,决斗这一根植于人类天性的行为逐渐演变为荣誉决斗、爱情决斗、政治决斗和司法决斗四类,前三种决斗尚带有习惯色彩,而司法决斗则已经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荣誉是骑士八大美德中的核心概念,中世纪贵族们为了挽回荣誉不惜以性命相搏,可以看做是欧洲版的“生死事小,失节事大”。爱情决斗多发生于情敌之间,俄国著名诗人普希金就是在与其情敌的决斗中丧生的。政治决斗多发生于政敌或是战争双方的领袖之间,直到2002年的伊拉克战争时期,伊拉克副总统拉马丹还曾要求与美国副总统切尼决斗,从中不难看出政治决斗对人类文明的影响不仅跨越时空,更跨越文明。

然而,这三种决斗对人类文明的推动意义均无法与司法决斗相比。中世纪以降,司法决斗作为法律诉讼的重要环节,为欧洲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涉案当事人提供了判断是非、发现真相,从而在长达千年的岁月中为社会秩序尽到了保驾护航的职能——如果没有司法决斗,欧洲法律史,连同世界法律史都会被彻底改写。

中世纪骑士

为什么看似以弱肉强食为核心逻辑的司法决斗会成为中世纪欧洲各国青睐的审判方式呢?因为在此之前,欧洲司法是由更为“古朴”的神判法所统治的。当人类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极为有限时,裁决纠纷大多需要通过经验;而当经验不足以区分真伪时,人们就只能将希望寄托于神灵。通过各种宗教化的方式取得神谕以辨别是非,就是神判法。

早期神判法最著名的要数热铁神判:令受审者手握热铁后当众包扎,于一定时间后解开检查,通过受审者伤口是否化脓来判定是否有罪。此外吞食神判相对具有技术含量:双方证人需要在审判者的注视下吞食一定量的面包,如果一方因为紧张而无法完成吞食即为有罪。除此之外,冷水神判、抽签神判、圣经神判等方式的逻辑均是通过一个随机性较强且难以解释的方式确定无辜与有罪。神判法显然无法判定是非,但在人们没有更好的方法时,却能及时解决纠纷让社会回归稳定,这是其先进之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欧洲各国也渐渐发展出通过证人证言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从理论上优于完全随机的神判,但证言的真实性却与证人的品行、当事人的势力等因素挂钩,使得审判往往会成了地位较高一方当事人的“演出”;同时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找到合适的证人。501 年,勃艮第国王贡德鲍为了解决伪证泛滥和消极立证的弊病,终于出台法令明确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决斗来“取证”——这位尚武的国王认为,“既然上帝指导国家的战争,那么在私人的争端中也能够保证说真话的人在决斗中取胜”。

热铁神判

司法决斗制度由此诞生,而未来的历史证明了贡德鲍的先见之明:在之后千余年的岁月里,司法决斗成为欧洲各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以至于中世纪法庭常常要证人带着刀剑出庭,法庭由此成为离普罗大众最近的战场。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评价司法决斗时如此说道:“虽然看似愚蠢的事情却以一种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发展,有其自己的逻辑。”以力量衡量是非无疑是“愚蠢”的,但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决斗却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传统是神判法过分取决于运气,同时不同方法之间的选择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而决斗则公开透明。人们不会担心司法人员因偏袒某一当事人而选择相对容易通过的神判方式,也不需要害怕有罪的一方因为经验丰富而轻松破解吞食神判。更重要的是,教会最初虽然在神学角度反对决斗,但在中世纪初期还没有足够的力量与世俗政权对抗,而且早期的决斗不乏由神职人员主持,教会可以从中取得收益,因为其反对态度并不坚决。神职人员的参与意味着决斗的结果与传统神判法一样也能体现上帝的旨意,因为上帝不会让无罪者在决斗中被击败。

孟德斯鸠

《决斗》问世:司法决斗的职业化进程

广义而言,司法决斗也可以归于神判法,但却是最能避免伪证、随机与腐败的神判法,且与中世纪注重荣誉的观念相得益彰:还有什么比赌上性命去追求真相更令人热血沸腾的呢?种种优势使得司法决斗一经出现便迅速取得了针对传统神判法的优势,如“被打死的人总有错,被打败了的人该罚款”这样立足于司法决斗的法谚也渐渐出现。

最出名的案例当数7世纪因阿达鲁夫而引发的司法决斗。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古德波佳遭绝后诬告其谋反,致使古德波佳被国王囚禁。古德波佳是法兰克王国的公主,其囚禁事件自然引发了法兰克王国的不满,两国最终决定通过司法决斗来证明古德波佳的清白。很明显,阿达鲁夫在与法兰克王国代表的司法决斗中落败,古德波佳也因此恢复名誉,这一司法决斗虽然是法律事件,却在无形中化解了一次政治危机。

967年,奥托大帝下令争议点在书证真实性的土地诉讼,只能以司法决斗而非誓言来判定。11世纪意大利的法律汇编《伦巴第法文集》()中列举了23种“可能导致司法决斗的行为”,其中包括叛逆罪、性犯罪、纵火罪、投毒罪、证言冲突、对书证的异议、财产案件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就在《伦巴第法文集》出版的同时,英伦三岛因“诺曼征服”而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此时距贡德鲍立法已过去约五百年,司法决斗在已经在整个欧洲生根发芽。

奥托大帝

与司法决斗普遍化同时发生的还有它的制度化,因为各国必须将司法决斗的程序详细梳理并加以规定,才能让这种容易失控的方式保持稳定,于是一些通行于各国的规则也逐渐形成。比如,司法决斗的参与者有了年龄的下限;司法决斗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等级的成员内进行;司法决斗的范围限制在当事人、辅助誓言人、证人、和法官之间;无能力决斗的当事人,如老弱病残者,可以委托职业决斗士——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决斗和职业决斗士的诞生。

败诉方拥有与法官决斗隐然有上诉权的意味,而这同时在客观上抑制了法官随意裁量的可能。与之相对,司法决斗具有终局性,参与人必须接受司法决斗的结果,所以作为决斗者的法官同时用武力方式扮演了自己的上诉法官,由此完成了中世纪“二审终审”的进阶。

决斗士则更富时代特色。职业决斗士需要通过相应考核,其诉讼地位与律师相似,只是需要通过自身的武力而非法律知识为其代理人实现正义。只有客观上无力参与决斗人的当事人有资格委托决斗士,这就避免了有权势的当事人可以肆无忌惮地委托最强健的决斗士。当然,委托决斗士并不意味着躲开了生命之忧,有些法令规定决斗士失败的,委托人将被砍手。

司法决斗

如果说这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是为了提高司法决斗的公平与普世性,那大量司法决斗的程序性规定就在更细微的层面加强了司法决斗的可操作性。自13世纪开始,欧洲各地出现了大量详尽叙述司法决斗程序的专著,如《萨克森明镜》、加泰罗尼亚的《决斗小论》、伍德斯托克的托马斯的《竞技场决斗规则和程序》……这些著作通过司法决斗的地点、程序、手续及有关武器装备的解析,既为当时的法院提供了指引,也为后世研究者留下了时代脚注。

不过,司法决斗毕竟是生死较量,在荣誉与生命面前,精致的规则往往会消失于无形。罗伯特·马特莱特所著的《中世纪神判》引用了这样一个完全称不上体面的司法决斗案例:

《中世纪神判》

“古伊将对手挑落下马,每当赫尔曼试图上马时,他都如愿地用长矛阻止。其后,赫尔曼靠近,将古伊的战马开膛破肚,持剑向他刺去……赫尔曼精疲力竭,倒在地上,古伊上其身,以金属护手猛击这位骑士的脸和双眼。而赫尔曼俯伏在地,从冰冷的土地上一点一滴地汲取力量……并机智地静躺于地,以使古伊确信自己必胜无疑。与此同时赫尔曼缓缓将手移至古伊无防备的胸铠下缘,紧抓其睾丸,一瞬间凝聚全身之力,把古伊从自己身上摔将出去;古伊的下半身碎裂了,他此刻躺在地上,认败服输,哀号着自己被击败了,行将就木。”

从这一惨烈的案例中不难体会武艺及决斗技巧的重要性,更不难想像当塔尔霍夫作为一位剑术大师兼司法决斗裁判官写出《决斗》,这本小册子会成为多少人的枕边攻略书。在司法决斗成为欧洲各国最常见的审判手段之一时,《决斗》无异于法庭上的另一本《圣经》,精通规则、擅用技巧的当事人——而不是无辜的当事人——将获利上帝的嘉许。

真正的司法决斗比红毒蛇之死还惨烈

决斗禁令:世俗政权与教会的殊途同归

塔尔霍夫《决斗》的流行见证着司法决斗的普及,也在另一个层面预示着司法决斗的衰败。司法决斗的流行缘于其公正性,然而“攻略”的出现则将审判变成了比赛,职业决斗人的出现更将比赛装点成变相的古罗马式角斗表演。司法决斗的技巧性越浓、职业化越强,距离审判的目的就越远。

《伦巴第法文集》的确体现了司法决斗的普遍性,但也隐藏着另一个事实:司法决斗只适用于情节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然而这更多只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司法决斗与荣誉相关,在制度的细化中愈加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欢迎。随着司法决斗规则的健全,司法决斗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女性——因为男性在体力上占优,决斗里被要求站立在一个深约半人高的坑中,而女性则可以自由移动。《决斗》中详细介绍了男女之间的决斗技巧,其插图中甚至有女性抓住男方私处的招式,15世纪的欧洲可谓“全民皆可决斗”了。

虽然中世纪欧洲各国普遍接受甚至提倡司法决斗,但应当注意到司法决斗更多是在辨别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始的,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法官缺乏技术和规则来判断证人是否作伪证,故面选择相对公平公开的司法决斗作为手段。因此,对于司法决斗的限制也是必要的,如13世纪加泰罗尼亚法律认为“如果指控者能证明其控诉是基于已确证的特许状或可信的证人,则我们应承认此证据,而不得判令决斗……只有当人类的证明无法奏效时,人们才可以诉诸上帝的审判”,又如1306年法国腓力四世在法令中规定仅当杀人的指控或其他死刑犯罪秘密实施时,仅当存在不利于被告的推定且“他们不能被证人证明有罪”时方可允许决斗。

男女司法决斗的形式

经过一系列法理上的限制,中世纪末期的司法决斗制度已经蔚为完善。日渐普及司法决斗的热衷也带来了另一个副产品:各阶层成员——尤其是贵族在法律之外也开始热衷于通过决斗解决争端,社会上荣誉决斗、爱情决斗、政治决斗开始泛滥起来。

其他形式的决斗通常与法律权利无关,其减少劳动力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于是关于决斗的禁令开始出现。16世纪,查理九世成为法国历史上第一位下令禁止决斗的君主,之后亨利四世对决斗发出了当时最严苛的禁令,擅自决斗者将因大逆不道罪、欺君罪、叛逆罪等处以死刑。然而,这些禁令几乎形同虚设,1589年至1607年,仅巴黎就有超过四千名绅士在“事关荣誉”的决斗事件中丧生。在法律面前,贵族们明显更青睐标榜勇气的决斗,莫泊桑在为德沃男爵《手枪射手》一书作序时曾写道:“当法律无能、司法无能为力时,那么决斗就至少变得是可以理解的了。”这句话正是当时决斗泛滥的表现。

俄国沙皇彼得一世改革后,俄国决斗风气日渐高涨,以至于俄国《军人条例》中不利不明确规定:“军中一旦发现有人参与决斗,都将被处以死刑,并且要没收他们的家产。”叶卡捷琳娜二世统治时期,甚至连决斗的公证人都被认为犯有故意杀人罪,也要被处以死刑,其严惩态度,与日本明治维新后对“切腹”自杀中介错人的态度相似,但这些法律依然还是没能阻止普希金命丧于决斗之中。

普希金

需要注意的是,查理九世等世俗君主所反对的更多是司法决斗之外的决斗,其中尤以荣耀决斗为主。而面对司法决斗,最坚定的反对者一直是教会。教皇指责司法决斗在本质上违反了基督教非暴力与和平原则,是对上帝的蔑视,众多神学家也认为司法决斗凭借武力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决斗》作为攻略书甚至是对上帝旨意的亵渎,因为正义从此将取决于技巧而非真相。

如果说中世纪初期教会因为相对孱弱还没有足够的话语权,那10 世纪以后天主教终于能够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树起反对司法决斗的大旗。1215年第四届拉特兰宗教大会明令严禁神职人员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在此之后神职人员逐渐退出司法决斗中,但是因缺乏更为先进的审判手段,司法决斗依然为世俗政权所青睐,直到陪审团制度、刑讯及宗教裁判所的兴起为欧洲各国提供了新的审判方式,司法决斗才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这些新兴的制度,真的比司法决斗更接近正义与真相吗?

近代决斗

结语

公元6世纪初,司法决斗从传统神判法中走出时无疑代表着先进的法律思想。日渐细致的决斗规则、职业决斗士的发展以及《决斗》攻略书的出现,孕育着对抗制诉讼模式的雏形——正如带有严酷色彩的宗教裁判所同样发展了纠问式审讯技术一样,司法决斗这一件“看似愚蠢的事情”在法律史上的贡献也不可否认,至少它曾让人类从虚构的“神的理性”迈向真实的“人的感性”,对于死于决斗的无辜者来说,这个结局至少不会比死于热铁、吞食神判更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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