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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档案:对最早两场试验性网络语音辩论赛的分析(herolandis 2009年)

2023-03-07 19: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语音辩已经经历了两场试验性的比赛,总的来说,从准备的充分性和交锋的激烈程度来说,第二场比第一场略好,但从对赛制的贯彻上来说,第二场比第一场差。至于为什么两场的表现会不同,这个问题和辩题、辩手以及主办方的工作是否到位都有关系,此处暂不详谈。而为什么说两场对赛制的贯彻程度不一样,则是本文的重点。

第一场比赛中,双方辩手除了准备论点外,技术性的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少,如没有撰写完整的陈词、没有对论证逻辑进行过仔细推敲,甚至没有对辩题所涉及的定义作一些查找理解。从比赛准备的角度来说,这样当然是糟糕的;但是比较糟糕的准备,再加上对比赛的陌生感,导致双方辩手不得不依赖于比赛的流程慢慢展开着自己的论证,结果客观上基本达成了赛制的初衷。

而第二场比赛中,双方发言中斧凿的痕迹明显加强(尤其是正方),而辩手也明显是在按照平时自身所熟悉的比赛机制在调解自己的发挥,以及开展论证。其结果就是,偏离了这个1v1赛制的设计,使得论证进行得并不顺畅。

首先,来谈一下我们所采用的这个赛制与一般常见赛制的实质性区别。

从辩手的角色来看。

常见赛制中,一、二三、四辩三种辩位有较明确的分工,在比赛的准备、进行过程中,辩手会根据经验自然地各司其职。但在1v1赛制中,因为每方只有一人,所以一个辩手必须承担全部的任务。而这与在传统赛制中,尤其是相对无辩位赛制中,利用队伍中较强的一个辩手承担多轮交互角色又有不同,因为在通常的非1v1制中,任一个辩手至少会获得3次以上休息和聆听的机会,因此论证过程在整体上更趋于接近对立论的一般演义(因为每个辩手实战中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而非对所有细节的逐个推敲。但在1v1制中,辩手没有休息的机会,必须连续地参与辩论,这就使得其思维上的惯性更加凸显,很容易陷入到细节之争中去,甚至一步一步偏离到无关话题上去。

同时,团体性辩论中,论证过程存在一个“个人知识互补”的现象,即一个问题即使某一个辩手谈不清楚,也可能有另一个辩手可以谈清楚,因此在论证逻辑和论证效果上,更接近于公众的一般思维和知识范围。而在1v1制中,一方面辩手所使用的论证逻辑更加个人化(其中包括了个人对概念的混淆、论证跳步,以及在存在多种证明方式下选择更主观化等情况),另一方面其个人性的知识漏洞更多,因此最终呈现出来的论证过程容易缺乏整体性、较多人制中的论证更难以被一般人所正确认知。

当然,1v1制也有在角色承担上比一般赛制更有利于论证的地方,就是单方论证思路的连贯性较强、更加统一而较少矛盾。同时如果辩手的个人素质较强的话,也有更大的发挥余地。

从流程阶段的划分上来看。

早期新家模式除了陈词和自由辩外,没有其他形式的辩论方式,所以论证的展开与流程阶段没有什么大的关系。而在1v1攻辩被广泛适用、尤其攻辩小结产生之后,多数的赛制大体上都被分为四个阶段:立论陈词、攻辩、自由辩论和总结陈词。此时论证的展开与流程阶段就有了较大的关系。而到04年全辩明确划分阶段并按阶段打分之后,流程阶段内的论证甚至于产生了区别于整体论证过程的独立性——当然这种做法从反面来说也就是把论证的整体性给割裂了。这种形式上的“革新”在07年国辩网辩到达了一个极致,不仅把一方论证过程分了阶段,甚至于把双方整体辩论表现分了上下半场。但其缺点是显见的:仓促的对于互换观点以减少自说自话的努力,却因为压缩了单方半场有效论证时间、和过分加重了辩手的论证负担,导致了失败性的结果。

总的来说,之所以需要流程阶段的划分,主要是通过遵循口语沟通的一般性规律,而使整体的辩论过程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和产生。大致上来说,这是一个建立范围—>阐述观点—>寻求异同—>深入讨论—>各自论证—>总结归纳的过程,也可以用复旦“先人”们“起承转合”的说法来概括(当然,在涉及辩论的问题时我建议少使用这种过分偏重文采的表达方法,因为太容易造成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错误了,比如对于什么是“转”,一百个辩手可能有三十种大致不同的理解。在出辩题的时候,我也因为这个原因一般性地反对古文和俗语)。如果没有对流程阶段的划分,并不是说论证就一定出问题,而是要双方都遵循这种一般性规律会更难一些。所以,立论有立论的工作,攻辩有攻辩的工作,自由辩有自由辩的工作,大凡一只队伍如果在比赛中各阶段的论证重点都含糊不清,是水平较低的表现。这一点上,海峡赛中台湾队伍的表现可作参考,其在质询阶段往往很少像大陆队伍在一般比赛中那样过分追求对某个观点的“证成”或“证否”,而只是起到一个寻找和界定核心争论点的作用——所以相应的,大陆辩手在攻辩阶段的语言习惯是“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而台湾辩手的语言习惯是“对方辩友不同意没有关系”。

我们所采用的这个赛制,在流程阶段的划分上,考虑更多一些,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考虑到立论陈述如果过于独立成为一个阶段,那么存在有一方(观众)对对方立论有疑问,却没有机会提出的风险,而如果把这些疑问留到双方陈词完毕再提出来,那么就是在考验大家的记性了。因此参考奥瑞刚申论-质询的模式,在每方陈词完毕后,均进行盘问;而因为是1v1制,所以出现了一个反方辩手要连续发言三论(盘问、驳论、立论)的问题,有些考验反方的体力,这个我个人暂时还没有找到解决的方法,如果哪位能在不破坏目前赛制的总体设计的情况下提出替代性方案,十分欢迎。

其次,补充陈述作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陈述阶段,位于立论-盘问阶段和对辩阶段之间,主要的意义在于在双方均进行过细节性讨论之后,有一个机会再从整体上考虑一下,哪些是共识、哪些是主要论点,从而防止双方把对辩当作盘问阶段的意犹未尽的自然延伸。同时也是作为唯一一个没有限定陈述内容的阶段,至于要更多地用于归纳和反驳对方,还是在对辩开始前为主要争论点的己方观点铺路,则是辩手自己的事情了。

最后,在总结陈词之后,给正方设置一次澄清的机会,以抵消先结束发言的不利(因为碰到了水平高的反方,很容易在最后阶段被全盘反驳掉)。但考虑到不能因此把这种不利反过来加诸于反方身上,所以本阶段的内容限定于澄清反方在总结中的曲解和误会,而不能是其他——尤其不能是价值倡导。

接下来,结合前两场比赛的问题,来分析一下这个赛制中论证的展开方法。

在立论陈述中,尽可能清晰、简要地规定定义和介绍主要论证逻辑。此时对论证逻辑的介绍应当是面面俱到的,因为不知对方观点为何,而有很多东西如果一开始不说清楚其实最后也没有机会再说。对于反方的立论陈述,个人不赞成结合之前辩论环节进行演义,因为把整体逻辑向评委、观众和对方展示清楚,比过早纠缠于细节要重要得多。

在盘问中,提问者应当放弃“我要让他承认xxxx”的念头,即使设置逻辑陷阱,目的也应该在于寻找和解释对方逻辑的问题,而不是像问“有没有比3大的数…比4大的数…比5大的数…有没有比你傻的人?”那样从对方嘴里骗出话来。对于辩手在传统赛制中所养成的那种,身为提问方却擅自帮答方总结并恶意曲解的习惯,我个人深恶痛绝——当然,对于作为回答方死乞白赖地回避问题同样觉得除之后快。到盘问环节的时候,双方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沟通,那种靠“我不承认”、“我不告诉你”来防止自我矛盾的做法,客观上只能说明其论证思路有问题,甚至考虑到量变产生质变的关系,我个人有“虽然我没有这么认为,但客观上也不妨同意”的习惯。当然,极个别情况下的定义之争(如:A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侵占罪)除外。身为一个辩论者,应该有分辨强联系和弱联系的能力,面对“因为存在蝴蝶效应,所以你打喷嚏会构成龙卷风”这种貌似有理实际上无法证明的论证逻辑,应该大胆地迎面痛击——当然,这涉及到辩手的知识能力。

之所以在盘问之后设置驳论,为的是即时总结盘问的情况,所以不应旁逸斜出,去扯一些事先猜测的对方理论的问题,而应当紧紧围绕盘问过程,指出双方在什么问题上观点差不多,什么问题上不同,对方哪里的回答有问题,哪里回避了等等。这是作为盘问这一“沟通”过程的有效反馈而存在,如果仅仅靠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还让双方辩手聊那么半天干吗?

补充陈述前面已经提到过了,辩手可以自己考虑说些什么。不过,这个阶段可以作为整个辩论过程中大致的分界线来理解:首先,在补充陈述阶段之前,双方仅是作了有限的接触,因此得出“对方论证错误”或者“对方已经承认了xxxx”是不太现实的,而己方也仅仅是进行了一次立论陈述,也不太可能存在有“我方已经证明xxxx”的结论;其次,在补充陈述之前,辩手的主要任务是简要阐述、详细解释(通过回答盘问)己方观点和了解对方观点(通过盘问)并提出主要问题(驳论),而在此阶段之后,主要任务是具体说明为什么对方某个观点是错的,而本方是对的;最后,补充陈述应当是对辩阶段的准备,应当在内容上,把整体的论证转移到细节讨论上去(如解释,为什么到目前为止你认为论证“娱乐明星有/无义务成为道德楷模”的关键是进行案例分析——即,接下来的环节我要干什么,为什么)。

对辩与自由辩论比较接近,没有什么特别要注意的。不过可以提醒的是:一、此时不必再追求面面俱到,整个对辩过程能把一两个主要问题解决就可以了,因此也没有急着转战场的必要;二、在这一阶段,类似于之前的陈述的表达已经不够了,需要通过逻辑、案例、数据等的分析来证明某个观点,同时不应滥提主张(比如,敢仅仅用“内因决定外因”来回答“为什么道德规范主要靠自律”的,我要是评委一定保证用负号把你的分数拍死- -!)

总结陈词也没有什么特别要说明的,不过最好考虑一下是否应当去解决争议点,而不是笼统地把己方观点复述一遍——这就是为什么黄执中学长的总结常常效果很好,因为他一般至少解决了一个关键性的争议点。

关于正方的补充陈述,不是必须要发言的环节,可以选择放弃,因为如果发言有破坏之前的总结陈词的整体性的危险,而且1分钟诚然说不了什么。同时请注意,即使有必要利用这1分钟,也把内容集中在纠正对方总结陈词中对本方的误读之上,否则是违规的。

附带一点对裁判的说明:

裁判对于论点的整体论证结果,可以不必分阶段评分,但以上所讨论的赛制的一些设计初衷,可以作为规则性的参考,用以判断双方辩手每一环节辩论任务完成的情况。如在立论中是否能充分而清楚地介绍整体论证逻辑、盘问中是否缺乏有效沟通的能力或诚意、驳论中是否有乱扯的现象、补充陈述之前是不是已经动不动说“对方已经承认了”、“我方已经证明了”之类的话,等等。对比赛的评判,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对辩手所持观点对错的判断,而是其完成辩论任务的情况,而在这个赛制中,因为辩论任务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规则性问题联系起来的,所以可以一并裁决。

Herolandis

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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