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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这3地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可跨省执业!有你的省份吗?

2024-07-10 13: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三章 职称互认

第八条 职称互认的范围为国家统一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九条 在示范区就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突破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制约,通过现工作单位向属地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条 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工作,且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确认,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经沪苏浙人力社保厅(局)备案的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根据其从事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或评审。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第十二条 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沪苏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学时在示范区内均有效。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其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均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沪苏浙取得的临床、口腔、中医和预防医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均可作为示范区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聘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的依据。

第十四条 沪苏浙在示范区内共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发挥太湖培训中心等示范区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辐射作用,加大对示范区资源倾斜力度。沪苏浙每年面向示范区设立若干期专技人员高级研修班,并互派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班,加强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的合作交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的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与共享规范标准,推动沪苏浙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整合。

第十六条 加强失信专业技术人才联合惩戒。对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在职业资格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证书,或在跨区域流动时提供虚假资格证书、学时证明的,将记入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两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加快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对示范区内在长三角地区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领域或社会通用性强、影响面广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研究制订统一的职称评价标准,并探索在示范区成立联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区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牵头推进、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协调沟通;苏州市、嘉兴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实施;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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