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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二审程序中“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2024-07-11 04: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还详细规定了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适用不开庭审理须满足的条件:(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二审案件。

此外,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符合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也应当在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之后作出。

近年来,呈现着民事案件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的现状,二审案件亦相应程度的增长,在审判人员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而容易出现部分法院对二审案件采取“不开庭审理”方式的情形,这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二审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不开庭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作者:刘玉莹、吴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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