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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热线】网购手机激活后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2023-12-03 17: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经审理认为,B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B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A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A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B店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同时驳回张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网购时注意甄别哪些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哪些商品属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理性消费,避免产生退货纠纷。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及网购平台,对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的提醒,减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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