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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 法院判决买家支付中介2.5万元!

2024-07-04 05: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张银宇 上海奉贤法院

中介带看房屋后 各方都很满意

但卖家突然说不卖了

买家也说不买了

隔几天

却发现买家住在带看房屋里

难道 这就是传说中的“跳单”?

来看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案外人邓某(卖方)独家委托原告出售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的一套房屋。2022年7月1日,原告将上述房屋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李某(买方)。同日,被告经过原告的带看,原、被告及邓某三方就房屋价格、交易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

7月2日,原、被告及邓某约定前往开发商处就预售合同更名进行商谈,原告将邓某账号提供给被告,当原告工作人员达到约定的地点处,被告则通知原告工作人员表示不愿意购买案涉房屋,邓某也表示不卖了。

(中介与双方的聊天记录)

7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突然发现李某竟然居住在案涉房屋,询问邓某时,邓某回复系朋友家人住在里面,否认私下与被告进行房屋交易,玩起了“跳单”。

因原告追要佣金未果,前后分别将邓某、李某起诉至本院,分别要求邓某、李某支付原告佣金各2.6万元。

在邓某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确认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带被告前往涉案房屋看房,以及绕开原告将房屋出售给包某,原告与邓某在法庭主持之下达成调解,由邓某支付原告佣金2.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李某与邓某绕开中介私下就案涉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因案涉房屋系邓某向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还未办理产权登记, 双方以在开发商处进行预售合同更名方式进行交易。

2022年7月2日

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记载为“不动产*购房款”,金额为2,574,533元。

2022年7月11日

被告与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为2,574,533元,完成更名。

2022年7月12日

李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登记。

审理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玩起了全部不认的“耍无赖”演技模式,开始辩称不认识原告工作人员,也不认识邓某,案涉房屋是由其本人直接在开发商处买的,接着又称事情是前夫弄的,与她无关云云,后又称原告介绍房屋地址不对……在庭审中,但凡法官问到关键问题,被告要么以助听器出故障,要么情绪激动大声喧闹故意制造无关话题,企图蒙混逃避。在法庭训诫并请法警警告后,方才收敛起“表演模式”。

裁判结果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

原告为被告提供房源,被告也跟着原告实际查看房屋,原告协助上下家进行沟通、撮合,确定了房屋价格、定金支付、更名费用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报告订立房屋买卖的机会并提供了媒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中介合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委托人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故法院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中介费2.5万元。

法官说法

张银宇

民事庭

三级法官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中之所以容易发生“跳单”,主要是因为委托人经济利益驱使以及中介市场不规范等因素,是一种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民法典第965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机构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该条作为民法典新增的条文,明确禁止“跳单”行为,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中介合同中未明确“跳单”属于违约行为,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资源或服务绕过中介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仍可据此向委托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法官提醒:

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跳单”看似省掉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

素材提供:民事庭

文字:张银宇

原标题:《买房“跳单” 法院判决买家支付中介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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