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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货一赔三?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责任

2024-07-14 16: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保护个人信息、规范网络购物、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以及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方面作了大规模的修改,全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消法》的实施,近几年消费领域而产生的纠纷也大规模增加,主要是涉及到《消法》第五十五条中“三倍赔偿”责任,而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以及如何取得消费欺诈行为的证据是判决该类案件的核心内容。笔者通过以下案件和大家一起探讨《消法》中的三倍赔偿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长春市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退还69696.66元消费款,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209089元。其在起诉状中称:原告经常在被告经营的美容店做推拿护理,经被告介绍有一款特效功能的产品排湿、排寒、排毒、丰胸,要购买则需定制,于是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再次来到被告经营的美容店了解产品,被告再次向原告极力推销该产品,称有身体塑型,丰胸减肥等功效,同时还具有排湿、排毒、排寒,治疗乳腺增生、宫寒、痛经等保健和治疗功效,原告当场定制了此套价格为69696.66元的产品,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产品到货后,原告每次到店内按疗程穿戴几小时,穿戴一个月后,原告发现该产品并不具有当初推销时介绍的功效,且胸部感到不适,原告怀疑自己上当受骗,遂多次与被告交涉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某答辩称,原告李某某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产品到货后,原告对其所购买的产品表示满意,且多次在美容店内拍照展示其身材,说明产品是具有说明书中的功效;其身体不适与使用该产品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退还消费款没有依据,更不存在向原告赔偿三倍赔偿金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原告李某某到被告经营的美容店购买了某品牌内衣产品,被告为原告量体载明:“姓名:李某某,年龄:37,身高162厘米,体重47,上胸围:80,下胸围72……,私人定制,不退不换,顾客签字:李某某,2017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款项69696.66元,经手人为被告张某某。原告定制的产品到货后,被告工作人员协助原告进行穿戴,每次穿戴数个小时,产品不能带走,一段时间后原告身感不适,到长春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上胸围为77cm,超生诊断显示原告双侧乳腺增生声像,右侧乳头乳晕后导管轻度扩张声像,双侧腋窝淋巴结稍大,BI-RADS II级,医生建议定期检查,调整心态,保持心情愉快,应尽量避免穿过紧内衣。原告向消协投诉,要求退还全款和三倍赔偿,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消协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展开全文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产品买卖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功能性调整型保健美体内衣,但原告的合同目的并没有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购买产品69696.66元消费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对该产品的宣传是丰胸,塑形等功能,原告称其穿戴几个月后不仅胸围变小且导致胸部不适,法院认为,原告并未严格按照被告对产品要求的说明使用产品,且一开始对产品表示满意,在被告处多次拍照展示其身材,原告在医院的检查结果并不能直接表明与穿戴所购买的产品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对原告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虽然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是适用该条款是有严格规定的,即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形前提下才能适用。而在消费领域纠纷中,双方通常对是否存在欺诈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所谓的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条款]:《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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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钟长汉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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