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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洪春案庭审八天 凸显“九大悬疑”

2024-06-28 08: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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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开始,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江苏无锡邵洪春被控诈骗一案”经历8天不休的开庭,于8月10晚9:40分闭庭。

庭审期间,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著名法学专家徐昕和著名律师刘金滨担任邵洪春的辩护律师。他们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程序等问题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邵洪春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并且大量证据指向本案背后有领导干预。同时,邵洪春的家属和律师团认为整个庭审不但非法,而且存在9大疑点,并正成为各级媒体关注和追踪的焦点。

案情回顾 企业借贷引发“悬案”

2012年,江苏熙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熙友公司)从华夏银行宜兴支行贷款2450万元,由邵洪春的一处房产和宜兴龙腾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房产做抵押担保,该笔贷款于2013年6月19日到期。后熙友公司账号被广东某法院冻结,该笔贷款到期后无法办理续贷。

为此,华夏银行宜兴支行行长吴某某、行长助理夏某及客户经理蒋某和熙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担保人邵洪春等人共同商定进行“贷款平移”,即丁某某以书面协议方式,向陶某某借款2500万,按约定存入丁某某控制的锦添公司在宜兴支行的保证金账户,办完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后归还熙友公司的2450万贷款。归还贷款后,将邵洪春和龙腾公司用来抵押的房产解封,改以锦添公司的名义用同样房产抵押担保贷款,贷款出来的钱归还陶某某。

之后,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授信批复,同意贷款给锦添公司,并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书面批复,同意宜兴支行给锦添公司办理2500万承兑汇票。邵洪春和另一担保单位龙腾公司出具继续为锦添公司抵押担保的书面材料。

为筹备承兑汇票保证金,邵洪春通过周某、殷某某,介绍陶某某向锦添公司借款,陶某某在向华夏银行宜兴支行核对过华夏银行给锦添公司承兑汇票和贷款的真伪后,同意借款2500万给丁某某,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用于承兑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约定当日借款当日还。

2013年6月13日,当陶某某的2500万打到锦添公司账号后,丁某某却未将该款项转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而是在宜兴支行行长行长吴某某、行长助理夏某等人的配合下,将该款用于归还熙友公司2450万元贷款。华夏银行宜兴支行在收回贷款后,单方面提高贷款门槛,如增加办理强制过户手续、办理抵押合同公证、抵押人追加担保、抵押人个人资产担保、不动产承租人签字等条件,龙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其股东无法接受这些苛刻的条件,不愿再为锦添公司贷款作担保,导致锦添公司无法按约定贷款。因此,陶某某当天未能拿回2500万。同日,陶某某到事发地宜兴市和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时隔不久,陶某某又到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同样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直到2013年7月20日,陶某某到无锡市南长分局南长派出所报案,南长分局于当日以诈骗刑事立案,并于7月25日日对邵洪春监视居住,7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8月23日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南长分局再次对邵洪春刑事拘留,因未获检察院批捕,6月26日,邵洪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南长分局再次报南长检察院批捕并获得批准。6月27日,南长分局将案件移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查后,于2016年12月23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月22日,梁溪检察院起诉到梁溪区法院,梁溪法院定于2017的8月3日开庭审理。邵洪春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后羁押在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017年8月3日至8月10日晚9点40分,江苏省无锡市邵洪春涉嫌诈骗一案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整个庭审内外都充满着紧张,来自北京的法制记者和上海报业集团的澎湃新闻记者以及中国信息时报等主流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旁听。

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伴随着无锡邵洪春案的开庭,越来越多的媒体和网友开始关注本案。就本质而言,控辩双方都认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借款协议是客观存在的。对此,辩护人律师认为,邵洪春案单凭这一点就足以证明该案纯属民事经济纠纷,出资人陶某某为了尽快将借给丁某某的2500万元追回,他采用了“两条腿走路”,一是刑事追债,二是民事追债,陶选择了前者。邵洪春家属则认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陶买通相关领导批字督办此案,通过4年多的反复侦查,始终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在相关领导的“督办”下,检方将邵强行批捕、公诉。

8月3日开庭前,法院中就充满了紧张的气氛,几十名法警遍布第一法庭内外,进出人员均需严格核查。而邵洪春的2名律师徐昕教授和刘金滨律师的2名助理也被法官在开庭前“驱赶”下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开庭后辩护律师就回避问题和法院是否违法越级审理两大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人虽提交大量法理依据,但法官均予以驳回,并告之不准申请复议。对于法庭在程序上的一些值得商榷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存在违法现象,如《刑诉法》第三十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而该案有关检察长的回避却不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另外,法院对是否拥有管辖权的答复,未能说服辩护人,辩护人自始至终未能看到江苏省高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梁溪区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资深刑事律师李仲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检察院的管辖权与法院的管辖权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即根据指控的数额,如果有判处无期徒刑“可能”的,则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为此,邵洪春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该案管辖错误的问题,并希望及时纠正,但无果而终。庭审在这种紧张的氛围中进行着,期间多次因各种缘由而休庭。邵洪春家属称,地方检察院和派出所之所以强行推进案件,意图就是将邵洪春案控制在无锡境内,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存在不合法性,其法官已丧失公正性和中立性,对此已进行相关控告。

当邵洪春陈述时,称公诉人的所有指控没有一项是真的,并详细描述了事实经过。之后几日,法庭进入排非和质证等阶段,由于争议过大,期间也多次休庭。辩方举证阶段时,辩护人试图通过举示相关录音证据证实领导干预案件,但被审判长以私自录音未经对方同意,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为由阻止出示,并决定不予组织质证,辩护人提出异议,又被法庭驳回,但辩护人坚持将上述录音提交给了法庭,希望法庭及公诉机关能够高度重视领导干预案件的问题。另,辩护人对于先前申请且法院已经调取的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在举证阶段仍然要求作为辩方证据出示,再次被审判长以“不许再提”为由严词拒绝。

当庭审进行到第7天时,被告人提出证人证言虚假要求调取之前辩护人反复提及的同步录音录像,但遭拒绝。下午1点重新开庭时,被告席用胶带粘满了海绵,被告人邵洪春则被反拷着双手押进了法庭,双脚也被束缚,表情十分痛苦。辩护人提出打开邵洪春的戒具,但遭拒绝,理由是为了保证邵的安全和庭审的正常进行。辩护人提出法庭做法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和司法文明,最重要的是被告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反绑着束缚着闭着眼睛极端痛苦,根本无法正常进行庭审,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保障。被告人自己也提出自己被这样对待身体极度不适,无法进行庭审。鉴于被告人的身体和情绪原因,审判长宣布休庭。看到邵洪春如此痛苦,亲人家属内心也是十分难过,他们认为法庭之所以这样对待邵洪春,追根溯源就在于邵洪春和辩护人再三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继而惹怒了法庭,导致“杀猪式审判”的发生。

整个邵洪春案的庭审一共持续了八天,直到8月10日晚9点40分,才走完既定的法律程序,庭长宣告闭庭。

八天庭审 “九大疑问”或成焦点

庭后,邵洪春的律师与家属对法院的庭审,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如家属和律师认为:1、法院存在违法管辖;2、申请回避法庭违法裁判;3、无指派文书的公诉人违法出庭;4、公诉人和书记员违法坐列;5、诉讼代理人和公诉人违法坐列;6、法庭非法剥夺辩护人的阅卷权(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7、法庭非法剥夺被告人的阅卷权(说谎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创造了“杀猪式审判”;8、法庭非法剥夺辩护人的举证权(原无锡市公安局局长兼副市长赵某某、原公安局副局长周某某、派出所所长徐某、袁某等人插手经济纠纷的录音证据不让当庭宣读或播放);9、徇私枉法,把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共同犯罪嫌疑人当作证人,编造谎言抱团构陷被告人邵洪春。

针对邵洪春家属和律师提出的9个问题,已有媒体介入了解案情。

邵氏兄妹曾被“诱导”筹集500万打给陶某某?

江苏省无锡市邵洪春案除了2450万的经济纠纷外,庭审期间还被爆出500万的“特殊款”。据邵洪春家人介绍,邵氏兄妹曾接到公安人员的诱导,称邵洪春已招供,不过只要给陶某某500万,这事就与邵洪春无关。随后,邵氏兄妹在邵洪春不知情下凑了500万元给陶某某。而陶某某收到500万元后,非但没有让邵洪春安然无事,相反事态超出了邵氏兄妹的预料。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邵洪春家属分析认为,所谓的“邵洪春诈骗案”是公检法联手插手经济纠纷,而制造的一起冤案。案件的本质就是丁某某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把用于办理承兑汇票的2500万,还了银行贷款,而银行单方面“失信”又提高了再贷款的门槛,致使丁某某不能及时贷新款最终案发。

不过蹊跷的是,邵洪春是专门从事介绍提供转贷、开承兑汇票和贷款业务的。本案中,邵洪春因协调一笔2500万的开承兑汇票业务,由于期间出现不可控因素导致业务办理失败,借款方将到手的资金挪作他用,致使邵洪春被出借方以涉嫌诈骗为由报警,后被拘捕。在此案中,邵洪春主要承担的是居间人的角色。作为居间人,至今邵洪春都未收到2万元的中介费。相反,邵洪春却要承担起2500万元的刑事“诈骗”责任,而真正获利并将资金挪用的借款方或因人大代表身份作另案处理,甚至可能免于刑责。

邵洪春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种经济纠纷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无锡警方却以诈骗罪立案抓捕介绍借款的邵洪春,放纵作为“主犯”的借款人丁某某及其他“同案犯”,个中理由令人费解,耐人寻味。

为儿喊冤的邵母

原文链接: http://www.law-cyol.cc/a/2017/fzyw_0814/5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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