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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 市人大常委会就决定(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24-05-08 23: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 市人大常委会就决定(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丽江发布

|

2022-09-14 18: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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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示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

就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

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草案)

(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品质,彰显本土建筑特色,营造美丽宜居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目前《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广大群众的心声,凝聚社会各界的智慧,进一步优化《决定》内容,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

2022年09月09日——2022年10月08日(30天)

公示方式:

网络公示: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jiang.gov.cn/

现场公示: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大厅

参与方式:

公众可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或可邮寄书面意见至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审中心(电子邮箱标题与信封封面注明“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意见建议”字样)。

邮编:674100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审中心

电话:0888-5165183

附件:《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9日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草案)

(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品质,保持和彰显本土建筑特色,营造美丽宜居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应当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格局和空间形态,留住城市自然美、天然韵、生态味,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城市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二、本决定适用于丽江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包括大研古城、正和片区、福慧片区、寨后片区、清溪片区、荣华片区、俄古罗片区、尚义片区、白华片区、祥和片区、八河片区、新团片区、西山片区、金虹山片区、束河、白沙、玉龙县城以及外围需要重点管控的区域。丽江市域其它区域可依实际参照执行。

三、实施中心城区建筑风貌全要素整体管控,从山、水、林、田、城、村等历史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出发,统筹布局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强化空间的立体性、平面的协调性、风貌的整体性、文脉的延续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本土元素等“乡愁记忆”。

四、坚持“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的理念,协调城市与周边山、水、林、田、湖、草共生关系,融合建筑、地景与城市规划,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着力提升城市花园绿地综合品质与服务效能、城市园林绿化管护水平和质量,协同高效推进海绵城市、花园城市及“绿美城市”建设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控责任,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落实建筑风貌管控工作任务,重点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和城中村村民建房的风貌管控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项目审批规划条件,并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古城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相关工作。

六、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管理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整体格局和城市风貌定位,加强对重点区域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分类细化城市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把握建筑空间尺度,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七、加强城市设计引领,提升城市发展空间,科学优化中心城区各片区功能定位,将城市设计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全过程,统筹重点区域建筑布局,对建筑空间形态进行整体管控,注重结合城市景观视廊、周边环境形成错落有致、协调统一、层次丰富的城市天际线。

八、中心城区建筑风貌按以下分区实施规划管控:

传统建筑风貌区。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区(含遗产区和缓冲区),主要为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片区)、白沙民居建筑群及束河民居建筑群遗产区及缓冲区。

传承建筑风貌区。主要为古城保护范围外主城区、西山片区、金虹山片区、玉龙县城片区、白沙民居建筑群及束河民居建筑群保护区以外区域及外围需要重点管控的区域。

本土现代建筑风貌区。主要为新团片区(丽永路以南片区)。

九、加强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要在保护好丽江古城的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以及具有纳西族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的前提下,吸纳传统建筑风格、体量、造型、材质、色彩等要素的精髓,传承丽江纳西民居建筑特色,推进丽江本土建筑与地域文化特色融合发展。坚持民族文化传承与现代建筑功能需求的有机结合,从单一的建筑本土化向街区、街景的风貌整体管控延伸,从单一的道路空间退让向城市空间及景观视廊的提升转变。

十、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天际线、高度及体量管控要求。

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天际线实施街坊式控制,街坊内建筑布局应遵循外低内高,中部高、周边低的布局原则形成错落变化的城市天际线。

中心城区建筑高度坚持保护丽江整体风貌及新城区和古城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以玉龙雪山为背景的城市景观视廊,统筹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的关系、建筑分类标准、建筑风貌分区等因素,将城市分为五个高度分区,具体地块建筑高度按总体规划及所在片区详细规划执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遗产区及缓冲区建筑高度按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管控,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管控。

中心城区建筑体量实施分类管控。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及体量应当严格管控,强化通透性实现空间共享。新建低层和多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高层主体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50米,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要求。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十一、中心城区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筑第五立面(屋顶)管控要求。

传统建筑风貌区建筑第五立面管控,应当符合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丽江古城传统民居保护维修手册》《丽江古城环境风貌保护整治手册》等相关规定。禁止将传统建筑的原有屋顶改作其他形式和其他材料的屋顶,传统民居的主天井禁止加盖有屋顶的建筑和固定的玻璃顶棚,修缮时应当“修旧如旧”,延续原屋顶的形式、材料、坡度及细部做法。

传承建筑风貌区建筑第五立面管控,按建筑层数及使用性质分类实施管控。三层以下的建筑,屋顶应当采用全坡屋顶的方式,且宜采用深出檐的双坡斜屋面。四层至八层的建筑,宜采用平坡结合的方式。平屋面应当采用与斜屋面坡度一致的小斜檐围合,斜坡屋面可根据建筑造型灵活处理,采用双坡、长短坡等方式,禁止使用大片单坡屋面。

本土现代建筑风貌区建筑第五立面管控,应以平坡结合的屋面方式,结合丽江本土建筑特点进行屋面造型处理,适当应用坡屋面来丰富建筑造型与轮廓,但要注重尺度、视角与错落,防止呆板、生硬、不协调。

建筑屋顶突出屋面电梯间、设备间、楼梯间、屋面设备等应当进行美化和遮挡,以形成简洁的城市天际线。

十二、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色彩及材质管控。

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色彩及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居住建筑外立面应当简洁美观,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其中临街住宅建筑临街面设置阳台的应当设置封闭阳台。公共建筑外立面应当简约大气,办公建筑(含商务办公)、商业及工业建筑不设置外挑阳台,确需设置的,按凹阳台设计。

建筑色彩选择应当以城市整体协调为原则,禁止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颜色及对比强烈的色彩组合,应选用稳定的灰色系色调或低明亮度的中间色系。

传统建筑屋面应当使用传统的灰色小青瓦;传承建筑及本土现代建筑斜坡屋面和小斜檐的材质应当根据建筑性质和屋面体量、高度确定;公共建筑或建筑体量、高度较大的建筑材质颜色应当选用稳定的灰色系色调,禁止采用高彩度材料;工业建筑屋面应当采用灰色亚光仿瓦材质。建筑外立面玻璃应当采用透光平板玻璃,禁止采用大面积镜面反射玻璃,没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禁止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安全玻璃。

十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景观照明、城市亮化工程等设置应当与建筑风格、立面形式以及城市风貌相协调。建筑广告位预留和亮化工程应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十四、中心城区建筑风貌实施规划条件、设计、审查、核实、监管全过程管控。严把规划条件内容关,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内容要求,并提出与周边重要建筑物的协调方式等指导意见。严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质量关,提升规划建筑设计从业人员对建筑风貌的设计水平,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将建筑风貌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落实建筑风格、建筑形体、建筑高度、色彩材质等要素,形成建筑风貌设计专篇内容。严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关,严格审查建筑高度、形体、色彩、材质、细部做法等风貌控制内容。严把竣工规划核实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对建筑风貌管控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不予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严把日常监管关,对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细部等风貌控制内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五、中心城区原有建筑禁止擅自拆改、加层、增建建(构)筑物以及改变原有的建筑立面、色彩、形状等破坏城市建筑风貌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确需改建、增建等应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及个人违反建设项目风貌管控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的,由相应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进行查处。

按照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管理要求,中心城区要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纳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和常态化巡查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破坏城市建筑风貌等违法建设行为处置在萌芽状态。

十六、古城区、玉龙县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自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意见或细则,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实施。加强中心城区城中村村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建筑风貌管理,引导村民合理利用集体土地,保护村落的传统建筑风貌,促进城乡建筑风貌协调,建设美丽乡村。

十七、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公众参与机制,重点区域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十八、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维护本决定执行的严肃性。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雷凤娇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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