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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职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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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经常听说或者经常能在一些内部分工的文件中看到,某某为常务副部长、副局长,或者某某某分管部门日常工作,这样的表述其实是比较常见的。从实际意义上讲,常务副职与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属于不同的叫法或者提法,但其实质事实上没有太大区别,无非是常务副职的叫法工作中听得比较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在书面报告中见得比较多。

在我们常见的干部任免通知中,基本上不会看到上级组织任命某某为单位常务副职,只会看到某某为单位副职的正确表述。

一、常务副职的定义

常务副职指由上级组织明确任命,主持一个单位或一个地区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根据《组织法》《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在中国职务序列中,并没有“常务副”这样的职务,“常务”仅是单位内部分工,在各副省长、副市长、副部长、副主任中排名第一。常务副职的职责特点,突出地表现为一种非均衡性,即负有很大程度上的全面责任,却不是正职;属于副职,却又对其他副职行使一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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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职作为单位或者部门的党组副书记,在分工时通常分管的是单位或者地方的核心部门,比如地市的常务副市长负责政府机关、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军民融合、统计、金融、国防动员、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机关事务局等。从分工当中,就可以看到,常务副职的地位作用。

二、为何要设立常务副职呢?又有哪些部门设立常务副职?

实际上,设立常务副职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为正职分担工作压力,让正职能够心无旁骛地干工作。设立常务副职的部门,通常单位正职因为兼任更高的职务,或者参与更多的社会事务,对于单位日常工作分身乏术,这就需要一个总揽全局的副职代替正职处理日常事务。此时,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也即常务副职,只有常务副职才能更加顺畅地主持大局,代替正职处理部门常规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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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通常有两类单位会设置常务副职。第一种是单位本身机构规格比较高,比如地市的法检两院。两院作为垂管单位,院长都是副厅级干部,平时要参与所在地市大量的日常工作,列席上级和本级各类会议;且本身两院规格高,机构大,内部人员众多,设置常务副职便于加强对两院自身的日常管理。第二种是单位一把手兼任地方重要职务,比如地市的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一把手都是地市常委,平时更多的精力要用在参加地方建设上,这就需要设置常务副职辅助一把手,便于帮助主持大局、处理单位内部日常工作。地市的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也是如此,一把手兼任地市副市长和人大或者政协的副职,同样需要设置常务副职。

通常情况下,大家习惯性把排名第一的副职当作常务副职,这是不够准确的。常务副职通常会有上级组织部门的考察,得到上级组织部门的确认,在副职中排名肯定第一。但是按照惯例排名第一的副职,如果没有经过组织部门的考察程序,是不能被认定为常务副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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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务副职的发展空间?

不管是常委单位的常务副职,还是政府部门的常务副职,在个人发展上与其他普通副职不在一个层次,必然会有相对较好的仕途晋升空间。

比如一般地市级常委部门的常务副职都是正处级,本身比其他副职级别要高,下一步发展上要么重用到县区一步到位担任书记,差点的也是县区长,最不济也能到市直核心岗位上当个部门一把手。其他部门副职,除了组织部、纪委等强势部门,想要获得提拔解决正处都有点难度。

地市领导也是如此。比如地市的常务副市长,下一步发展要么直接一步到位提任厅直单位一把手,或者转任市委副书记,简单过渡以后再提任正厅级领导干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非常普遍。而其他副市长,想要直接提任是不可能的,必须先谋求进入地方常委序列,而后才能根据个人的常委分工,进一步转战更加重要的岗位,从而谋求提拔正厅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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