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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术芳/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业务应何时申报、税率如何确定

2024-05-29 20: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出口业务,指出口货物劳务、向境外销售跨境应税行为。

对于出口业务执行视同内销征税政策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1、法定类征税(即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和惩罚性征税(即因违反政策规定改为征税的);2、原本享受退税或免税但满足不了退税或免税而改为征税的

对于需要执行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征税税率应如何确定?应在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呢?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二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执行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根据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来判定何时纳税申报及所采用什么税率的,尤其是遇到税率调整时,应按其纳税义务时点来判断采用的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税率。

一、法定类征税和惩罚性征税业务

指那些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出口后需要征税的业务或因出口企业违反退税政策或增值税政策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征税,主要有如下类型的业务:

1、财税(2012)39号第七条所列范围

2、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3年第12号、2013年第65号所规定的出口企业主动申请放弃退(免)税、免税改为征税的出口财税通货物劳务

3、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所列

4、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四条所规定的企业

......

对于该类明确需要征税的业务,其纳税义务时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所列的纳税义务时点进行判断,纳税义务时点在税率调整生效前达到的应按调整前的术芳税率征税;纳税义务时点在税率调整生效后达到的,则应该按新税率征税。如2018年度出口或销售的,需按纳税义务时点判断是否在2019.3.31及以前达到,在之前达到的按16%/10%的税率征税;在2019.4.1及以后达到的则按新税率13%/9%执行。

二、原本享受退税或免税但满足不了退税或免税而改为征税的

主要指本该执行退(免)税政策或免税政策,但因企业原因造成未在期限内申报退税或免税,因超期改为征税的业务:

1、单证信息齐全、收汇齐的出口业务但未在出口或销售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正式申报退税也未在5月申报期申报免税的,需要在6月份申报期改为征税;

单据不齐、信息不齐、收汇不齐等但未在出口或销售的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4.18)截止前申报延期退税、无信息备案、不能收汇申报,也未在5月申报期申报免税的

2、财税(2012)3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3年第12号、2013年第30号、财税(2013)112号等所列的符合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未在次年5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免税的

3、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在次年5月15日前核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

4、出口财税通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具体免税范围参见:

王术芳/出口货物免税政策之一:法定免税

王术芳/出口货物免税政策之二:不符合退税要求的免税

对于上述本来属于退税、免税政策,因超期未申报免税的,除如果内销也适用免税政策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达10万(季度未达30万)而符合免税外,其余业务需在6月申报期内申报征税。

对于第二种需要征税的出口业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进行判断,其纳税义务时点应在次年5月达到,即在次年6月申报期内进行征税申报,其征税税率应按5月份的税率进行确定。有人会问:征税的不是按纳税义务时点吗?这类因老王超期等企业原因造成的征税,只有在次年5月申报期结束后才能知道企业是不是需要征税,所以说这类业务的纳税义务时点其实是在次年5月份申报期结束后达到的,而不应该再根据细则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时点来判断。对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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