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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朋友们有没有发现 今年1月和去年12月收到的电费账单 都标示为2021年12月的电费账单 莫非是电力部门弄错了? 那我们的电费有没有被重复计算呢? 记者从电力部门获悉 并非弄错重发! 而是居民用户阶梯电量 按“自然年”计算后 “购售同期”的结果 ![]() 没看懂? 小编这就来细细解释! ↓↓↓ 一个算的是11月电费,一个算的是12月电费 抬头都是“2021年12月”,但电费没重复计算 仔细看就可以发现 虽然同样标为2021年12月 但电费账单上标注的电量 与电费计算周期并不一样 上月标示为2021年12月的电费账单,电费计算周期是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 本月标示为2021年12月的电费账单,电量与电费的计算周期是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居民用户阶梯电量实施了新的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上海市发改委要求,自2022年1月起,上海电力用户每月收到的电费账单与实际用电月份一致,购售同期。 简单来说,虽然抬头都是12月 但一个计算的是11月的用电量 一个计算的是12月的用电量 没有重复收费哦~! ![]() 阶梯电量计算周期跨度不变 2021年12月享“特殊待遇”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主要是因为2021年12月 正好处于新旧计算方式更替之际 据了解,实行“购售同期”后,居民阶梯电量计算周期的起讫点,从前一年的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跨度12个月),改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跨度仍为12个月),实现了和“自然年”的完全一致。 那么,新的计算方法会影响到 阶梯电价和阶梯总电量的计算吗? 这点大家可以放心,阶梯电价与去年一样,仍按当时的各档价格水平执行;年度阶梯总电量的分档基数也与去年的分档基数标准一样: 普通居民用户当年内累计使用电量不超过3120度,执行第一档阶梯电价; 累计用电量大于3120度且不超过4800度,执行第二档阶梯电价; 超过4800度则执行第三档电价。 ![]() ![]() 而2021年12月 既不在原来阶梯电量计算周期内 也没有纳入新的“自然年”计算周期 所以去年12月的实际用电量 按照年度阶梯总电量执行 即居民用户12月内实际使用电量不超过3120度,执行第一档阶梯电价; 累计用电量大于3120度且不超过4800度,执行第二档阶梯电价; 超过4800度则执行第三档电价。 ![]() 文字:新闻坊 原标题:《上海人懵特,12月电费账单发了两遍?价格还不一样…》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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