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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彩礼回归“礼”的底色

2024-07-11 0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审判 ,作者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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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春节是年轻人谈婚论嫁相对集中的时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7条,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等情形加以明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规则背后有哪些考量?在什么情况下,法院需要就共同生活具体情况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回应审判实践难点

彩礼作为我国历史悠久的婚嫁习俗之一,自古以来便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演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相关话题多次引发全民关注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规定》的背景中提到,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彩礼”为关键词检索有超过10万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超过6000起。“这些案件中,男女双方的婚姻不是建立在牢固的感情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高额彩礼上,婚后一旦在价值观和生活理念上发生冲突,矛盾就容易外化,升级为纠纷案件。《规定》既是对整治这一社会现象的积极回应,也是法治精神在传统习俗领域的具体体现。”研究家事审判制度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解释。

2018年,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男方被告人婚后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办理离婚,但因退还彩礼等事发生矛盾,用一把斧头将妻子的弟弟和母亲砍成重伤,获刑十二年。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规定了有关彩礼返还的两个规则,包括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两种情况。记者注意到,针对涉彩礼案件中呈现的两种新情况,《规定》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规定》背后的考量究竟是什么?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与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并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也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认为,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例。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根据各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女方小产、流产等情形;将“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为何不能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不需要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两部门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便包括了对于男女双方同居及小产、流产等情节的考量。2022年2月的一起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18.8万元彩礼,法官考虑到女方曾终止妊娠,因此,判决女方返还彩礼5.6万余元。在另一起案例中,男女双方同居三年,育有一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感情破裂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80%的彩礼共12.8万元。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且已共同养育子女两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因此,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规定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陈爱武表示。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规定》作了重申。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规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回应道,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为区分。因为有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

还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男女恋爱期间互送的礼物和金钱,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属于赠与,一直是彩礼返还类诉讼的争议焦点。记者注意到,《规定》从正向与反向两方面作出解释规定,并且考虑到不同习俗可能会有不同情况。《规定》明确规定,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在陈爱武看来,《规定》对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二者概念的厘清,有效避免了将彩礼范围扩大化。

在2020年的一起涉彩礼纠纷中,一审法院将男方订婚时赠与女方的8万元礼金认定为彩礼,裁决女方全额返还,认定该笔钱款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应当返还。同时,法官认定,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两笔金额分别为520元和5200元的微信转账,属于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订婚时,原告给被告亲属等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上述财物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均不属于彩礼,女方无须归还。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官认定,转账时备注为“五金”(纯金首饰)的26万元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

明确彩礼纠纷诉讼主体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都有双方父母参与。陈爱武提到,实际生活中,有时男方给的彩礼没有交给女方,而是被女方父母拿去贴补家用,或者作为儿子的彩礼使用,在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规定》出台后,给付彩礼的一方就可以将彩礼的实际使用人——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返还。“这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收取彩礼主体和诉讼主体分离的难题。”陈爱武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要区分两种情况,即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规定》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在离婚纠纷中,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规定,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嫁妆是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在彩礼返还时,又该如何考虑嫁妆的返还?记者注意到,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均明确规定要考虑嫁妆情况。对此,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嫁妆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无法返还的,要作相应的扣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传统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因此,《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规定》处理。据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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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7期

原标题:《让彩礼回归“礼”的底色——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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