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中国犯罪数据报告查询 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24-07-03 23: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2017年重大项目>>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研究>>研究动态 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9年12月03日13:45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一)总体执行情况

2017年课题批复立项以后,项目组立刻着手开展进行项目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中,认真遵守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按照《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投标书》和立项通知书的要求与计划积极开展研究工作。为保证项目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项目组始终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项目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学术资源优势和项目组的主动能动性,为推动项目研究工作的全面铺开而不懈努力,使得研究工作在明确项目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有序的进行,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项目主体框架结构基本形成。通过对所搜集信息的整理与分析,把握了当前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现状。在积累了丰富的数据材料和理论的基础上,围绕中国法律体系中犯罪记录的地位及具体规则的合理化思索,对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制度框架的构建进行了初步的构想,并初步形成了主要研究结论。明确认识到建立犯罪记录登记查询系统并对特定单位受理查询,可以保障打击犯罪的国家机关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犯罪人的信息,促进高效顺利的遏制和预防犯罪。同时,实现犯罪信息的全面登记和分析,可以作为犯罪类型统计的基础,有助于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变革。但是,建构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查询制度,也并不仅仅是为了全面登记犯罪记录,更不是简单地为了集中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信息、资料,而是为了促进、保障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实现整体法律体系的逻辑平衡,实现法律实施中的相互保障,最终为实现犯罪预防,人权保护而服务。概括的说,犯罪记录登记查询制度主要包括犯罪记录登记制度、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以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机制。

1.项目研究的目标与工作开展的指导原则

整体上讲,本项目研究工作属于创新性、应用性、实践性研究。因此,项目研究过程中时刻贯彻如下两个原则:(1)明确本项目研究从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两个层面开展研究。本项目研究的出发点在于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实现整体法律体系的逻辑平衡和法律实施中相互保障,而落脚点则在于服务司法实践,保护普通公民和犯罪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在开展研究课题中所关注的问题,是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构建,是对制度构成、存在条件与法定化适用机制的研究,力图在成熟理论论证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研究报告形式提出立法建议。整体上,本项目研究过程中对我国未来的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整体性设计,并对犯罪记录制度规则中犯罪记录数据库规则、犯罪记录查询规则、犯罪记录封存规则等核心要素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整合现有的法律规则提出了中国未来的“犯罪记录法”的具体立法实现路径。(2)项目研究的开展坚持“国情意识”与“问题意识”的指导。项目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服务司法实践,为立法献计献策。因此,项目研究中极为重视问题性思考,使研究成果能真正发挥实际效用;坚持“国情”意识,使研究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和传统。本项目研究中以公共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取向,以限制查询为基础模式,充分实现犯罪记录制度预防犯罪、促进犯罪人回归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家数据库,构建分层的犯罪记录合理利用查询规则体系。同时,为了应对前科规范无序扩张,本项目研究过程中探究了如何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实现犯罪记录的横向封存和纵向封存,抑制犯罪记录制度的“制度风险”,并通过相关规范的调整和完善,最终实现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理论完善和规则系统化建构。

2.实现了信息社会法制完善和法治深化的基础理论突破

人类社会每次的深刻变革背后,法律都难以独善其身,未来信息社会的法律更新必然以数据规范化管理为先导。因此,项目组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内的犯罪记录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深化研究,以犯罪数据这一数据类型为视角,思考信息时代国家对数据的管理、利用的基础思维模式,以及其中涉及的数据主权、公共数据知情权、个人数据权保护的平衡理论选择。一方面,通过文献阅读、实证研究、访问座谈等方式,结合刑法学、社会学的基本原理,要求学界相关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共同讨论了犯罪记录制度的相关基本概念;另一方面,在前一个问题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犯罪记录的性质、价值、功能等展开了探讨,基本形成了犯罪记录制度的完整研究框架。下一步,项目组将通过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的形式,进一步系统地提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基础理论模型,对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进行补足,完善和丰富我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3.与实务机关共建项目研究试验区

为了促进法学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提高项目的科学研究质量,同步提升法治实践水平,促进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同步提升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普通刑事犯罪惩防工作,为刑事司法提供违法记录参考标准,精准惩罚和有效预防各类刑事犯罪的发生,推动刑事司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防控性。

4.依托项目研究推进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项目组通过对犯罪记录制度的深入探讨,将零散分布于宪法、刑法、行政法关于犯罪记录制度的理论学说和法律实践活动进行再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犯罪记录制度的理论基础,以进一步深化、发展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犯罪学的相关的理论和原理。由此激发了理论界对犯罪记录制度的学术兴趣,提升了理论界对犯罪记录制度的研究水平,更加促进了学科研究团队建设。同时,依托于项目研究,招收李腾博士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相关研究工作,培养犯罪记录制度研究领域的青年人才,形成犯罪记录研究的人才梯队,将项目研究同人才培养、团队培育、学科建设相贯通。本项目组将努力带动更多的青年教师,形成研究合力争取更多的研究成果、更大的学术贡献和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第一子课题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建构的核心概念与基础理论研究

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融合犯罪记录的传统基础理论和新时代最新的理论发展趋势,深入探究犯罪记录、前科、犯罪记录制度、犯罪记录查询、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等核心概念的准确内涵,并对犯罪记录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预设畸形系统梳理。相关成果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法学评论》等报刊。

第一子课题在2017年项目立项以来,主要针对以下问题展开了论证:(1)针对犯罪记录制度的一般理论发展进行了梳理。根据犯罪记录制度理论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进程,梳理了犯罪记录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衍生出来的不同理论和价值取向;(2)针对犯罪记录制度信息时代理论更新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信息时代发展和网络社会结构变革对犯罪记录制度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充分了解犯罪记录制度背后的基础信息管理价值,为构建新时代犯罪记录制度理论研究夯实基础;(3)针对犯罪记录和前科学理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4)针对犯罪记录制度和前科制度的性质进行了探究。着重考量了犯罪记录制度和前科制度不同的价值内涵,研究对我国已有的前科制度进行规范整合,纳入全新的犯罪记录制度当中;(5)针对前科消灭和犯罪记录封存关系进行了分析。聚焦犯罪封存和前科消灭不同的法律属性,反思前科消灭和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同理论视阈和共同的理论联结;针对犯罪记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研究,犯罪记录制度中存在着公共利益维护和犯罪人权益的冲突、融合和博弈,自项目2017年立项以来,本项目组重点对我国犯罪记录制度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立场、态度和方向进行体系化的系统论证;(6)针对犯罪记录制度核心功能的理论考量。本部分将结合犯罪记录的传统功能和信息社会功能扩展,对犯罪记录制度的预防犯罪功能、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功能和信息社会管理的功能,如何进行具体的取舍和选择,进行深入的论证。

2.第二子课题 域外犯罪记录制度的实践运行经验及其法律规则考察

本子课题在2017年项目立项以来,对域外犯罪记录值得实践运行经验极其法律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考察。主要的进展情况包括:(1)开展了域外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价值取向考察。基于犯罪记录使用的理念差异,世界范围的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模式可以分为开放查询和限制查询两种模式。开放查询模式的犯罪记录制度,普遍将犯罪记录信息归属于公共信息,并认可犯罪信息基于公众知情权,应当使公众知悉。限制查询模式的犯罪记录制度,普遍将犯罪信息归属于私人信息,强调在利用犯罪记录的同时保障犯罪人的隐私权。(2)进行了域外犯罪记录的查询法律规则考察。域外普遍将查询法律规则作为犯罪记录制度的关键制度,本部分内容将对于域外代表性国家的犯罪记录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程序、查询反馈等一系列核心要素进行梳理和分析。(3)进行了域外犯罪记录的封存法律规则考察。犯罪记录封存规则同犯罪记录查询规则共同实现了了犯罪记录的规范化管理,而对犯罪记录封存规则的设置,课题本部分在考察域外各国的犯罪记录封存理规则的同时,深入探讨了封存规则所体现的域外不同犯罪记录制度背后公共利益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问题。(4)进行了域外犯罪记录制度的“制度风险”考察。课题对域外的考察是一种全面性的借鉴性考察,而不是简单的将域外规则直接适用我国,因此,课题重点对域外犯规记录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分析,确保引入域外犯罪记录制度的合理内核,防止制度风险。

3.第三子课题 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外化模式与数据层级的系统分析

本子课题在2017年项目立项以来,对建立专门数据库和提供全国性查询、行业支持进行了全面研究。主要进展情况包括:(1)开展研究了基础数据库的内容和架构设计。为了实现犯罪记录的规范化利用,首先要实现犯罪记录制度信息基础的数据库置于国家层面管理,本课题将对数据库管理和内部数据分层设置等问题进行论证,建构一个可以支撑未来犯罪记录全国查询和各种分类数据查询,乃至有效支持国际性的犯罪记录查询的,信息时代全面犯罪记录数据库的内部结构。(2)对于犯罪记录数据库的信息内容收录和未来扩张进行了研究。犯罪记录制度发展的早期,曾经有过是否应当保存全部犯罪记录的争论。部分国家的犯罪记录制度中仅保存特定的严重犯罪。然而由于犯罪记录的信息价值不断凸显,传统的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在信息时代正在不断地扩展,而这种扩展不仅限于犯罪信息,还同时将其他领域的违法信息收录其中,课题研究将回应这种趋势,考察了本土的当前数据库信息内容收录和未来的数据库信息扩展性。

4.第四子课题 犯罪记录信息规范化利用的查询与封存规则体系建构

该子课题自2017年项目立项以来,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证和研究。主要研究进展情况包括:(1)对犯罪记录的利用查询主体设定进行了研究。主体资格的要求是犯罪记录查询规范化的重要保障,通过将查询主体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犯罪记录的应用范围被无限的扩大,课题结合我国犯罪记录查询的实际需求,为实现公共利益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深入论证研究了基于不同权限的查询主体。(2)对犯罪记录利用查询目的限定进行了分析。对犯罪记录查询的目的进行合理的限定,可以确保犯罪记录的查询符合犯罪记录制度的功能预设,防止犯罪记录查询的随意性,导致犯罪记录信息滥用,课题将根据不同权限的犯罪记录查询主体,设定差异化的犯罪记录目的,确保犯罪记录的规范化利用。(3)该子课题对于本土化的犯罪记录进行了横向封存机制研究。犯罪记录的横向封存是对前科规范适用对象和内容的范围进行限制。课题研究对超出限定的犯罪信息进行封存,从而使前科规范无法查询和利用此类犯罪信息,避免前科规范的无序扩张。

5.第五子课题 中国犯罪记录法的制定和配套法律法规的体系化修正

第五子课题整合第一至第四子课题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由于该部分主要依赖于前面四个子课题的研究为基础,因此,截止到本年度,该子课题主要辅助于其他子课题的研究。下一年度,本子课题将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未来犯罪记录法的实体规则进行研究。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项目组自2017年立项以来,先后有序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对根据国内外差异和调查对象差异等进行了分层、分类抽样调查,并较为全面的考虑了地域的差异性,样本的代表性。同时,项目组不断加强项目组内部的研究进展情况的交流、研究数据的共享等。

1.调研数据整理运用

项目组实地调研采取针对单个调研对象的访谈和多个调研对象共同参与专题调研会两种调研方式,前者在调研对象工作地进行,方便课题组对调研对象进行全面的了解,而后者由课题组邀请和协调,邀请国内外的调研对象,同课题组进行综合性专题访谈,调研会实现不同调研对象同课题组的同时交流。在调研会及访谈进行之前,课题组根据调研目的设计后调研提纲,调研提纲由课题组制作,并征求论证专家的意见后确定,并同调研对象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确保调研的质量和调研成果的获得。

为了实证研究的顺利进行,项目组自立项以来的研究过程中,进行了研究质量控制工作:严格审查实证研究方案,控制实证研究方案质量,保证实证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确定实证研究方案必须经专家评议、论证。首先,科学、合理设计调查问卷、座谈提纲等,保证其能够获得对项目最为有用、最为真实的信息,调查问卷、座谈提纲的确定经过了专家评议、论证。其次,在调查之前,培训了调查员。统一调查的标准和方法,确保调查员准确理解调研的内容和目的,准确掌握专题访谈技巧、明确应当深入访谈的内容,准确掌握定性、定量调查原则、调查表内容。

2.资料文献的搜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

(1)历史资料的继续利用

课题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对其所负责的研究问题或者关联课题此前的研究积累较为丰富,对课题中的部分内容开展了相关研究,并对于项目申报之前已经拥有的部分研究资料继续利用。课题组利用前期的自身积累,搜集了相当部分的文献资料,同时课题组目前已掌握了大量的外文研究论文和专著,并根据投标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

(2)新的资料的持续获取

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组建了专门的团队,对国外犯罪记录制度领域的最新进展进行了跟踪性调查,了解相关国家的最新动向。对国外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跟踪性调查,不断加强对国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利用。

在学术交流上,课题组建立了资料共享机制,不同子课题之间共享研究资料,并且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互通有无。

三、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项目研究过程中,重点关注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广泛吸收一线实务部门的实践经验,推进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转化,推进先进经验的规律化、深入化总结,真正做到法治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无缝对接。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对目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关于犯罪记录在我国刑事立法和民事、行政立法中的不同地位及其评价只是进行了宏观性思考,尚未进行具体研究。2.目前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多属于制度构建中对相关具体问题的思索,体系性与整体连贯性有待进一步整合研究。3.大部分研究成果尚未发表,尚未对理论研究产生实际性影响。4.本项目立项到本年度,课题开展主要集中在基础材料的调研、整理,因此对于成果的宣传推介尚未形成影响力,未能及时、有效的开展成果发布会。

针对前述问题,项目组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继续针对本课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并拿出初步的阶段性、框架性意见及比较成熟的阶段性成果,力争公开发表。2.根据课题整体性研究的要求,对各部分专题性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增强各项研究成果的系统性与连贯性。3.对于取得的研究成果,举办成果发布会,并将有关成果进行报送和向国家社科基金专刊投稿。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一、代表性成果简介

项目组按照项目投标书中约定的计划及项目设计,对构建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阶段性思考,分别针对课题的理论基础研究、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以及制度构建性研究及进行了重点论证。目前已经形成了30余篇论文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简介如下:

1.《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建构》,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犯罪记录制度是信息时代的多元化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尽快建立中国国家犯罪记录制度,实现我国刑事管辖范围内犯罪信息数据的规范化收集、储存、利用,是完善信息时代法治的客观需求。未来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应以公共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取向,以限制查询为基础模式,充分实现预防犯罪、促进犯罪人回归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统一的国家数据库,构建双向主体、三重目的的查询规则,可以是犯罪记录制度的具体方案。为应对前科规范的无序扩张,有必要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实现犯罪记录的横向封存和纵向封存,抑制犯罪记录制度的制度风险,最终实现中国国家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揭示了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对兼具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犯罪记录信息进行价值衡量,为中国犯罪记录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框架。犯罪记录制度,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本国刑事管辖范围内的犯罪信息数据的规范化收集、储存、利用制度。犯罪记录制度的内涵是犯罪信息数据的规范化管理,而引导犯罪记录制度建构的方向则是充分发掘数据背后的价值,保护数据背后的权利或权益。而犯罪记录制度的外延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宏观层面的犯罪信息数据管理制度:通过实现国家层面犯罪信息的全面登记和分析,获取我国宏观的犯罪状态数据,为国家整体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信息。而以此特定犯罪类型统计数据为基础,也可以为国家立法机关整体上评价关于某一罪名的法定刑设置是否妥当,提供长期的实践检验数据,从而为法定刑的合理化调整提供经验分析的原始数据,这也是立法的重要完善渠道之一;其二,微观层面的犯罪信息数据管理制度。通过对具体的犯罪人的犯罪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微观层面的犯罪记录制度可以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效果提供考察依据,从而判断适用于具体犯罪人前罪的刑罚在量上是否有所不足,并通过对犯罪人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加强预防犯罪的效果,实现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合作权益之间的平衡。本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这一社会科学领域内公认的顶尖学术期刊,由于该期刊在本领域内有着巨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这决定了以上阶段性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将产生较大的学术影响。

2.《“违法记录制度”的制度缺失与体系化构建》,发表于《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违法记录制度”的缺失在现实中引起了诸多问题。缺失的根源可以部分归结为二元化立法模式引发的关注失衡。建立国家“违法记录制度”,构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平台,实现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体系的客观、真实落地,同步推动违法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当务之急。同时,违法记录制度乃至犯罪记录制度,都应当在制度内核上进行根本性的思索,从“社会防卫型”的违法、犯罪记录制度,统一转型为“人道保护型”的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国家机构设置上也应当从单纯重视和设置“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发展为设立“普通刑事犯罪预防机构”。

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首次提出了违法记录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意义,提出在充分实现犯罪记录制度理论和规则同当前社会现状匹配的基础上,合理预测未来社会发展对制度潜力的需求。本文基于不同时期、不同法治背景以及不同理论流派中的犯罪记录制度的考查,不仅是单纯的剥离出其中的核心观点,更是需要将这些观点置于时代发展的视角下予以反思,探寻中国未来社会发展对犯罪记录制度的需求。我国在犯罪记录制度初创时期,犯罪记录数据库收录的信息基础将是犯罪记录信息,而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了满足信息管理的需求,可以考虑将犯罪记录数据库拓展为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将行政违法记录收录其中,那么在早期的制度建构中,就应当考虑到犯罪记录数据库的可扩展性。

3.《“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被非常狭窄地限制为公民的“身份认证信息”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由此引发具体法律保护思路的偏差。而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解释以过于限缩的态度去解释,立法和司法的出发点存在着严重差异,司法解释上“退十步进半步”的解释思路,导致刑法严重地自我剪切制裁半径。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从隐私权保护模式转向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保护模式。

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息权利属性和刑法保护思路的研究,为进一步研究犯罪记录的数据属性提供了基础和论证的前提。对于犯罪记录信息,不能简单的将其定性,应当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兼顾犯罪人的利益和司法系统性进行综合的考虑,从犯罪事实的整体视角来看,犯罪记录信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法律性质上率具有公共信息属性,而从犯罪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犯罪记录信息则具有鲜明的隐私权特征。从犯罪人权益视角下:犯罪记录信息又具有隐私权特征。犯罪人的姓名等作为明显的身份识别信息同犯罪人的正当权益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私权性质,犯罪人身份信息的隐匿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有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由于固有的认识模式局限和对于司法的信任,社会公众会自发的将犯罪人贴上“坏人”的标签,而犯罪记录信息的大范围公开,即便犯罪人已经真诚悔过,在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回归社会时,依然会处在一个极不友好的外部环境之中,回归社会受到巨大的阻碍。其二,保障犯罪人近亲属的安宁。家庭是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近亲属之间有着天然的纽带,可谓是“荣辱与共”,当犯罪记录信息被大范围公开时,无论是犯罪人服刑期间,还是刑满释放以后,犯罪人的近亲属会通犯罪人一样,受到社会公众的否定性评价,而作为无辜的犯罪人近亲属会照犯罪人承担更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其生活的安宁。其三,鼓励犯罪人追求司法奖励。经常容易被司法机关和理论研究者所遗忘的是,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并被仅仅是被动的被追诉对象,犯罪人可以通过自己积极的司法机关配合来追求司法奖励,例如犯罪人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检举他人犯罪、协助抓捕罪犯等立功行为,此时犯罪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准证人”的特征,犯罪人所揭发、检举、协助抓捕的其他犯罪人,必然会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产生仇恨,而在犯罪记录信息中全面公开犯罪人的姓名和立功的事实,无疑是给被检举、揭发的犯罪人确定未来打击、报复对象的机会。

4.《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构建研究》,35万字,拟2019年10月出版于高等教育出版社。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本书以分专题、多角度、中外比较的方式进行,对于近年来各地犯罪记录制度的实践探索进行了细致的实证调查和数据分析,对于散见于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中的前科制度与犯罪记录证明条款进行了系统性的整合。在此基础上,本书对于前科制度、犯罪记录制度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实践探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学界关于“犯罪记录”、“前科”、“前科株连”、“前科消灭”、“犯罪记录与前科消灭”、“犯罪记录的规范性评价与非规范性评价”、“犯罪记录与‘贴标签效应’”、“犯罪人隐私与公共信息界限”、“隐瞒犯罪记录自首”等基本问题的认识性偏差进行了体系化的解读和回应,对于实务部门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性偏差进行了一系列的反思,诸如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证明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司法改革中网络公开裁判文书关涉犯罪记录的问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与犯罪记录制度”等实践探索中的问题提出了警醒性见解。这些思索和研究,不仅会为纠正实践探索中的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实证资料,而且将丰富完善中国有关前科制度、犯罪记录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整个司法改革中犯罪记录、前科、前科株连、前科消灭等法律体系的改革和配套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建议方案。本书所探讨的理论争点问题、制度改革现状和实践探索模式都很具有代表性,应当说是目前国内在犯罪记录制度方面取得的最具完整性、专门性和前瞻性的研究成果。愿本书的出版能够增益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

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本成果几乎囊括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关于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所解决的不仅是犯罪预防问题,同时还关系到信息社会的国家信息数据管理利用。同时,犯罪记录制度亦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研究领域,借助大数据技术,世界范围内都在积极“挖掘”犯罪数据在犯罪预防和社会管理领域的新功能,因此,本成果亦是大数据引发的法律前沿研究问题,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意义。本成果以公共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取向,以限制查询为基础模式,充分实现犯罪记录制度预防犯罪、促进犯罪人回归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家数据库,构建分层的犯罪记录合理利用查询规则体系。同时,为了应对前科规范无序扩张,本成果还将探究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实现犯罪记录的横向封存和纵向封存,抑制犯罪记录制度的“制度风险”,并通过相关规范的调整和完善,最终实现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理论完善和规则系统化建构。

5.犯罪记录制度构建中相关的制度问题、背景问题等基础性、事实层面的现状和背景性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司法公开40年:树立新理念 明确新定位 构建新格局》,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7日;《关于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模式的思考――全球化时代中国刑事管辖权的应然立场》,发表于《法学论坛》2017年第6期。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司法公开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手段,评价司法、信赖司法的重要标尺,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司法公开也是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提升公信、助推法治的重要抓手。伴随着改革开放深化,民主法治进步,司法公开的理念、内容、方式、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先后出台,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践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两部规范性文件确定了除未成年人犯罪和特定轻罪外,刑事裁判文书都将在互联网上实名公开,2016年再次修订后,特定轻罪的犯罪人亦需要公开,由此,几乎所有成年人犯罪的全部犯罪信息都可以被公众随意获得。然而,信息时代的实名公开,必然会引发实名犯罪信息的永久储存和无限传播的效果,由此,犯罪记录制度所精心设计的限制查询模式、单一的国家数据库管理、查询规则、封存规则,都将受到“釜底抽薪”式的破坏,国家对犯罪信息的统一和规范利用将难以实现。与此同时,刑事裁判文书的实名公开,还会无限地扩大犯罪记录非规范性评价的影响,犯罪记录制度所力求的减少“标签效应”引发的再犯努力,亦会付之东流。更值得警惕的是,利用各种“网络爬虫”程序,网络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必然会成为私人数据库数据来源,犯罪记录信息的商业化或将不可避免,尽管现有的公开规则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然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个体信息的性质层面,更体现在数据的整体信息量层面,借助大数据技术,犯罪记录中蕴含各种信息,将会被充分发掘,一旦被滥用,将会个体信息安全、公共信息安全乃至国家信息安全带来威胁。而由于大量私人数据库的存在,国家对犯罪记录信息的有序管理掌控难以实现,难以有效防止此类犯罪记录信息的滥用。最高法院选择对于犯罪人信息的实名公开,是希望通过增强司法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从而实现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然而,让公众获知犯罪人的姓名,是否就一定会促进司法公正?实名公开固然可以使公众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但公众所能进行的监督,也仅能是根据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来实现。但是,实践中不乏从刑事裁判文书来审视,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但实际上裁判文书隐匿了大量犯罪的关键事实和争议证据,因此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形。而司法公开显然不可能做到,将全部审理过程和案件卷宗材料公开的程度。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司法水平的提升、法律规则的完善、法治信仰的贯彻都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期待实名公开司法公正就明显提升,并不现实。实际上,由于社会公众所关注的更多的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本身,而是犯罪人地位、财富,犯罪人被害人强弱对此等非核心要素,让公众用非规范评价去行使专业的“司法监督职责”,往往会起到反作用。从域外立法考察来看,大陆法系普遍禁止实名公开裁判文书。例如德国也规定了裁判文书公开规则,但亦同时规定,公开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应当进行匿名华和无害化处理。又如,为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西班牙规定除了宪法法院公开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使用真名外,其他公开的司法判决中的所有诉讼参与主体一律使用假名。而英美法系,虽然基于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选择实名公开,但也普遍仅公布姓氏而非全名,身份识别性较低,同时亦注重刑事诉讼中犯罪人隐私的保护。例如,美国联邦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犯罪记录信息虽然具有公共记录属性,但但在没有重大公共利益影响时,犯罪记录信息由于同时还兼具隐私权属性,不应予以公开。又如,我国香港地区仅在特殊情形才可以公开,“判案书就法律观点及法院实务程序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并且关乎公众利益,可以作为案件先例。”对此有学者指出,仅仅公众往往期待公开犯罪记录,但实际上同期待“公开行刑”无异,“公开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信息,既不公平,也非必要,更不相称。”因此,从国家对犯罪信息规范管理视角重新来审视,裁判文书实名公开规则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值得反思,修正现有裁判文书公开规则,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匿名化”和“数据脱敏”处理,应当是同犯罪记录制度建构同步进行的“障碍性规范”调整。

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相关成果对司法公开的新理念与定位进行了研究,也引申出司法公开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开中犯罪记录的公开与保护问题,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背景性素材和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该规定成为犯罪记录内容公开的原则性规定,从中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文书公开时,已经意识到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同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相协调,但是,在具体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记录信息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司法机关却处于矛盾的状态,究其原因,尽管司法机关为了追求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在公众知情权和犯罪人信息之间选择了前者,但是却也无法忽视司法实践中犯罪记录信息公开后对犯罪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司法机关虽然选择了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实名公开犯罪人的信息,但实际上,对于犯罪记录信息的法律性质依然未能有明确的定性,而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司法实践中张贴、散播裁判文书的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司法机关的态度同样存在着矛盾,一方面部分司法机关认为,裁判文书由于是公开宣判,其中的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范畴,上述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部分司法机关则认为,裁判文书中的信息属于当事人的隐私权范畴,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并制止传播行为,此类案例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主板的人民法院网收录为典型案例。面对着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矛盾,理清犯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成为成果系统研究犯罪记录制度系统西建构的关键。

6.犯罪记录制度构建中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有关的立法理念和司法理念问题研究,主要体现为:《中国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刑法样本与理论贡献》,发表于《法学论坛》2019年第2期;《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网络空间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制裁思路与体系完善》,发表于《法学家》2017年第6期;《青年刑法学者要有跟上时代步伐的激情和责任》,发表于《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新时代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制度构建与规范诠释》,发表于《法律适用》2018年第4期。

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网络数据逐渐成为极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由于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能源、资本为核心的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开始向着以网络大数据及其控制权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在逐渐形成的大数据信息时代,大数据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政府组织,均将成为极为重要的价值资产。通过对于海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实时的智能分析,实现对于海量数据的智能挖掘,进而在数据融合与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得到高效、便捷、经济的决策根据大数据的逐步发展,将会给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法律与技术之间有着微妙的互动关系,科学技术的重大提升往往会带来社会组织结构的重组乃至社会制度的革命性更新。大数据在给企业、民众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也势必会给传统带来诸多方面的挑战,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价值开始凸显,犯罪记录同样蕴藏着较大的商业价值。在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基于犯罪记录信息的商业性犯罪背景调查产业已然十分成熟,商业机构大肆收集和购买公众的犯罪记录信息,向普通公众提供收费的犯罪背景调查服务。一旦我国犯罪记录制度被商业公司特别是域外商业公司所把持,将会对司法保障、社会管理带来巨大的不可测风险,在大数据时代更使我国丧失了在犯罪数据领域的“数据主权”。而数据主权”是网络主权的一部分,是大数据时代国家主权的自然发展和延伸。当前数据的价值凸显,引发了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国家对于网络空间的掌控同样体现在网络空间数据的掌控。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对于在我国境内产生、流转、储存的数据进行管理,防控数据流失的风险。

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全面反思大数据技术因素、网络社会的形成,对犯罪记录信息规范化利用的冲击,重新整合传统理论和新兴观点,提供信息时代以数据为先导的法治转型基础理论。犯罪记录本身作为一种信息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其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价值。从本质上讲,犯罪记录所记录的犯罪信息和犯罪人信息,是反映社会安全和矛盾的重要数据,而对于犯罪记录数据进行挖掘分析,经过一系列统计学、概率论等计算过程,获得的数据即具有了更高的价值,主要包括商业利用价值、咨询价值、公共管理价值,乃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价值。因此,本成果将站在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法益视角,对传统的犯罪记录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确保新的犯罪记录理论塑造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并以此反思真个数据法益兴起对我国传统法学研究引发的理论更新问题。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项目组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对项目研究进行理论与实践性思考,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整合和分析,完善理论论证具体环节的不足。待理论论证成熟以后,开始对制度构建进行细致准确的思考,各子课题继续分阶段、分专题开展项目研究,并最终以子课题把关过程研究、总项目把控整体性研究成果的形式完成项目研究。下一步研究计划主要包括:

(一)项目总体进度安排和进展计划

1.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各子课题完成详细的学术史梳理和观点综述,并撰写初步的研究报告。

2.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各子课题对前期研究汇总成果进行汇总,论文发表或者结集出版。各子课题召开一到两次专题研讨会,汇报课题研究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3.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各子课题按照犯罪记录制度领域出现的最新国内外政策变化,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进一步充分完善,或者对研究计划做出调整。

4.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各子课题做好结项准备,经费基本使用完毕,进行整体课题结项准备。

(二)各子课题具体进度安排和进展计划

1.第一子课题的研究计划

(1)前期研究汇总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初步完成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方法:划分专题,分别进行攻关。通过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DELPHI研究、比较研究等方式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在此期间召开两次专业研讨会。

(2)反馈完善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将已经初步完成的研究成果同其他子课题进行交流,并吸收域内外专家和实务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进行系统的修改和完善。

(3)结项应用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

本阶段主要任务: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其他子课题,并同其他子课题汇总,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预期目标包括:第一,实现犯罪记录制度理论核心概念的内涵理论界定。第二,建构犯罪记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体系和研究框架。第三,推动犯罪记录制度理论在信息时代的理论更新。

2.第二子课题的研究计划

(1)前期研究汇总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对前期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争取翻译出版域外法律规则汇编,作为阶段性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计划前往域外代表性国家进行调研与合作交流。

(2)深化研究阶段(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将已经初步完成的研究成果同其他子课题进行交流,同时域外调研对文献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形成对域外犯罪记录制度规则实践运行的系统反思,并发表论文型阶段性成果。

(3)研究应用阶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

本阶段主要任务: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其他子课题,并同其他子课题汇总,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

本子课题主要以域外犯罪记录制度为研究视角,但是并不是限于域外法的研究,同时要以域外相关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历程反思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本土化。具体而言,本子课题的研究目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系统的研究域外犯罪记录制度规则的发展与现状,分析世界范围的域外犯罪记录规则发展趋势,为后续的研究做铺垫。第二,借鉴域外犯罪记录制度规则立法和实践经验,反思中国的犯罪记录规则建构。

3.第三子课题的研究计划

(1)前期研究汇总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对前期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前往数据库管理机构进行调研、访谈,提出初步的犯罪记录数据库模型。

(2)模型实验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根据前期研究汇总提出的模型,搭建实验性的模拟犯罪记录数据库,实验其数据管理、数据查询、数据封存等功能,对模型数据库进行全面校验

(3)深化研究阶段(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将已经初步完成的研究成果同其他子课题进行交流,同时域外调研对文献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形成对域外犯罪记录制度规则实践运行的系统反思,并发表论文型阶段性成果。

(4)研究应用阶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

本阶段主要任务: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其他子课题,并同其他子课题汇总,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本子课题主要以犯罪记录数据库建构为研究视角,但是并不是单纯的数据库模型分析,而是将犯罪记录数据库置于犯罪记录制度信息基础的视角下进行综合考量。具体而言,本子课题的研究目标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建立符合我国实践需求和未来社会发展的犯罪记录数据库的宏观和微观理论模型。第二,通过建立犯罪记录数据库的理论模型,奠定犯罪记录制度的信息基础,实现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系统建构。

4.第四子课题的研究计划

(1)前期研究汇总阶段(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对犯罪记录查询规则的模式、主体、目的;既有前科规范的立法定位、效力层级、功能效果;犯罪记录封存规则的方案、类型等规则,进行系统、完善的梳理,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根据前期研究汇总提出的制度模型,组织同实务部门的调研和论证,总结经验,探索制度模型的实践运用效果。

(2)深化研究阶段(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将已经初步完成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调研数据,同其他子课题进行交流,调整研究思路,完善研究路线,形成系统化的犯罪记录查询规则和封存规则研究成果,出版著作型阶段成果。

(3)研究应用阶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

本阶段主要任务: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其他子课题,并同其他子课题汇总,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本子课题主要以犯罪记录查询规则和封存规则为研究核心,在对域内外既有规则充分考察的基础上,在犯罪记录信息的规范化管理领域,回应时代发展需求,推动我国犯罪记录信息规范化利用的查询与封存规则体系的建立。

5.第五子课题的研究计划

(1)前期研究汇总阶段(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以前期的规范分析为基础,结合其他子课题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犯罪记录法基本模式与核心制度规则。根据前期研究汇总提出的犯罪记录的基本模式与核心制度规则,组织同实务部门的调研和论证,总结经验,探索立法设计的实践运用效果。

(2)深化研究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负责人林维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集合其他子课题的研究成果和实践调研数据调整研究思路,完善研究路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记录法“草案,并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提出完整的立法修正建议稿。

(3)研究应用阶段(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负责人林维

本阶段主要任务: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其他子课题,并同其他子课题汇总,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本子课题主要未来我国的犯罪记录法立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正为研究核心,将形成全面的立法草案和修正建议,推动我国对犯罪记录信息规范化管理的法制完善。

课题组供稿    

(责编:孙爽、艾雯)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