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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储户未开通短信通知,14万被盗刷,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

2024-06-28 18: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建行储户未开通短信通知,14万被盗刷,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

  文|AI财经社杨谭 编|孙月

  近日,建行储蓄用户未开通短信通知,14万被盗刷一案引发关注。

  据贵阳晚报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覃女士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得知银行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

  据了解,覃女士没有开通短信通知服务,银行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银行的提醒电话和短信通知。覃女士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该偿还全部存款和利息。

  银行表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

  42笔交易,盗刷14万

  AI财经社查阅中国裁判文书了解到,覃女士于2013年10月17日在建设银行益民支行开设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账户,截至2017年3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150277.93元。

  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3日,银行卡共产生42笔交易记录,交易地点位于境外,其中39笔为ATM取款及其手续费,3笔为刷卡消费,累计全部交易金额141,441.41元。

  此后,覃女士拨打建设银行益民支行客服电话,对该银行卡进行永久挂失。并于2017年4月5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福强派出所报警。

  银行卡被复制,涉及伪卡交易

  据文书显示,建设银行方面表示,可能存在覃女士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真卡在澳大利亚取款和消费的情况,并提交了墨尔本至香港的航班信息加以证明。

  然而,据覃女士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本人在发生涉案异常交易时持有真卡,42笔异常交易为伪卡,存在银行卡被复制的情况。

  法院认为,使用伪卡能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涉案交易,说明覃女士所持有的真卡中的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储存到其他的伪卡中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

  同时,建行方面还表示,覃女士可能泄漏了银行卡密码导致损失发生。

  法院认为,仅知晓涉案银行卡密码不可能导致资金被盗刷的结果,伪卡能够通过输入密码进行交易的前提是该伪卡能够接入银行卡交易系统。况且,建行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覃女士泄漏密码。

  因此,涉案银行卡被盗刷责任在于建设银行益民支行没有尽到充分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未开通短信通知是否担责?

  法院认为,短信通知服务立于原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该服务为银行提供的有偿服务,需要储户额外自费购买,而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建设银行益民支行无权要求覃女士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其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即使储户购买了短信通知服务,也不能就此要求储户要对第一次短信通知后的损失承担责任。银行发送短信通知后,可能因为储户关机、停机、手机损坏或调整到飞行模式而没有接收到短信通知。法院认为,短信通知应当以储户“确认收到”为准,而不是以银行“短信发出”为准。

  况且,即便储户的手机接收到了短信通知,也不等同于储户一定收到、看到或知悉该短信内容。要求储户在手机收到短信通知后即可进行止损,减少损失扩大,不具有正当性。

  银行应提高金融安全技术

  最后,法院还在建设银行益民支行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中,作出相应实质正义认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覃女士已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不能因建设银行益民支行所提出的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而减少覃女士应当获得的赔偿,这显然有违实质正义的要求。

  无论是从整体经济实力还是专业水平上,相较于普通的持卡人,银行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相较于持卡人被动接受信息,银行有义务更有能力主动防范损失的产生。相比去考虑判决银行承担损失责任可能导致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甚至刺激与鼓励犯罪等情况,银行更应当积极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院表示,银行应全面统计伪卡交易发生的频率、造成的损失等信息,分析造成该情况出现的技术缺陷或管理漏洞,进而通过技术创新措施等杜绝类似本案中所产生的伪卡盗刷损失。这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防范损失发生,提高金融安全,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实质正义的实现。

  最后,法院判决,建设银行益民支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覃女士损失141,441.4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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