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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2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OECD-DAC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DA概况与特征

OECD-DAC将ODA定义为发达国家官方机构(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及其执行机构),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向发展中国家或国际机构提供的赠款,或赠与成分不低于25%的优惠贷款。图1显示了2000年以来,OECD-DAC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1 ODA总支付额的发展趋势。总体上,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的ODA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从2000年至2018年,ODA从202.8亿美元提升至394.2亿美元,几乎翻了一番。而从占比来看,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ODA比例则在波动中呈现下降趋势。“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占比有所降低,从2013年的17.3%降至2018年的14.8%。

图1 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ODA概况(2000-2018)

资料来源:OECD Statistics

从援助方式上看,OECD-DAC总体偏向于赠款援助。图2绘示了2000年以来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援助方式的偏好。历年来,赠款援助是OECD-DAC国家的主要援助方式,其占比超过60%,最高曾在2005年达到87%。自2005年后,贷款援助的比重有持续上升的趋势,反映了近年来OECD-DAC对贷款援助的重视。2013年后,OECD-DAC对贷款援助的偏好进一步提升,从28.3%上升至32.3%。

图2 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援助方式发展

资料来源:OECD Statistics

从援助国分布来看,对“一带一路”国家的ODA主要集中在日美为主的传统援助大国。图3总结了2018年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规模以及援助方式。日本、美国、德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规模最高,分别达到91亿美元、87亿美元以及77亿美元。英国以及法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不足德国的1/2。从各个国家的援助方式来看,日本、法国、德国相对而言更倾向于用贷款援助的方式,贷款援助比重分别达到79.7%、73.9%和35.7%。美国和英国几乎不采用贷款援助的方式,赠款援助比例几乎为100%。

图3 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援助国分布

资料来源:OECD Statistics

从受援国来看,图4描绘了2018年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援助的地区分布。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主要集中在南亚、中亚(2013-2018年平均占比38.68%),中东(占比22.39%)和远东地区(占比19.81%),这些国家大多为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同样在非洲地区,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更多的集中在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撒哈拉以南地区,占比达8.99%,而对于较为贫穷的撒哈拉以北地区的援助比例仅占2.29%。由此可见,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带有较明确的目的性,如为了开拓前沿市场或寻求自然资源开发等。

图4 DAC对“一带一路”国家援助的地区分布

资料来源:OECD Statistics

此外,OECD-DAC对“一带一路”国家援助分布集中度较高。下表1列示了2018年“一带一路”前20受援国的受援情况。印度、印尼、阿富汗、叙利亚以及孟加拉排名前五且均超过当年“一带一路”受援额的6%。其中,前10受援国占据总受援额的59.5%,前20受援国接受了87.6%的援助资金。由此可见,OECD-DAC国家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是有针对性的。美国的“印太战略”、日本的“自由开放的印度—太平洋战略”等使得援助向印度、印尼、孟加拉、越南等国家倾斜;对能源供给安全及经济发展需求的考虑使得OECD-DAC主要向中东地区开展援助。

表1 前20受援国受援概况:2018年

资料来源:OECD Statistics

03

政策建议

1 .发展中国特色的发展援助体制,提升在国际发展援助体系中的话语权

当前的国际援助体系是由OECD-DAC建立并规范的,但是这套体系并不兼容新兴援助国的对外援助规则。例如,相较而言我国在发展援助上以优惠贷款方式为主,该方式不仅对我国自身经济负担较小,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而且有利于受援国建立自力更生的发展模式。因此,中国发展援助应坚持中国特色的援助发展路线,坚持“对外援助八项原则”,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开展发展援助工作。同时,鉴于日本、德国在“一带一路”国家中贷款援助的丰富经验,中国还须重点研究其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发展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自身发展援助制度,提升在国际发展援助体系中的影响力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2.开展援助政策制定和风险评估,完善“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发展援助战略规划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国家级顶层合作倡议,与我国发展援助覆盖的国家基本重合。我国在理解和适应国际发展援助新趋势的前提下,应吸取传统援助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发展援助经验和教训。同时,应切实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总体国家利益相结合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带一路”发展合作的重点领域布局和项目评估工作,使发展援助同倡议合作规划形成更好的协同效应。例如,在严格的事前风险评估基础上,适当加大对“一带一路”欠发达国家民生领域的援助力度,夯实受援国的民意基础,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

3. 加强发展援助领域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援助的透明度

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发现OECD-DAC对成员国的发展援助有详细的数据统计,借助数据分析可有针对性的提高援助的有效性。中国作为新兴援助国,在援助理念和方式等方面与传统西方援助国有较大区别。相较而言,我国在发展援助方面的透明度较低,相关数据未能及时公开。为了更加积极的参与国际发展合作事业并提升我国发展援助的有效性,在开展发展援助的过程中,应在保护国家机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我国发展援助的透明度。这不仅有利于加强中国同其他援助国的协调关系,澄清误解,而且能够提高我国融入国际发展合作的程度,提升中国发展援助的影响力。(完)

注:

1.本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判定依据为世界银行2019年发布的报告《“一带一路”经济学:交通走廊发展机遇与风险》。

参考文献

[1] 白云真.“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对外援助转型[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11):53-71

[2] 黄梅波,郎建燕.主要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总体框架[J].国际经济合作,2011,(1):50-56

编辑:郑慧敏 汪珍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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