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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各王朝的赋税高低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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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赋税并不轻。

元代大臣魏初,颇受元世祖重视,曾蒙召去和林当官,经常给忽必烈疏陈朝政、建言献策,现存其著作《青崖集》五卷,其中第四卷多为表奏,一条一条都按照时间胪列得很清晰有序。

至元九年(西元1272年)七月十五,也就是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的次年,魏初给忽必烈上了一道奏议,主要讲的是赋税问题,奏议内容是这样的:

七月十五日,窃见上年包银、丝料、税粮等差发,随路俱各验贫富品答均科。今体察得随路新签军户,多系各处近上户计,止依额除讫包俸钞五两外,其余趓兑下数目,却于近下户计验正额科拨,及一切横杂科著,名为和买,有司不即给价等事。为此略问得安平县尹孔奎称:「本县新签军七十七户,内止当丝投下一户外,当包银户七十六户俱系近上户计,元当包银二十四锭七两四钱七分,每户依额除讫五两,该七锭三十两外,趓下包银一十六锭二十七两四钱七分;又老幼户添到包银六锭三十三两二钱五分;又概省人夫盘缠等钞一十锭八两;替真定府曲使司散下碧香曲三千七百斤,实时勒要钞一十四锭四十两。已上四项,计八十八锭八两七钱三分。又和买造甲皮舩马疋一切等物,自八年三月为始,至今一十五起,除纳本色外,折纳讫钞六十五锭三十二两七钱四分四厘,巳关钞二十一锭一十七两七钱三分,未关钞四十四锭一十五两一分四厘。」今来参详,安平一下县耳,自八年三月至九年五月,十五个月内,除元著包钞,其趓下新军差发并其余科著,计银四十八锭八两七钱二分,又和买除本色外,折纳讫钞六十五锭三十三两七钱四分四厘。以一县而计之一路,以一路而计之天下,其趓兑科省及和买不即给价,岂止此数而已也。

当时元代有三种差发(即赋税),分别是税粮包银丝料。税粮是指纳粮,相当于唐代的「租」;包银是交钱,相当于「庸」;丝料是缴丝,相当于「调」。

各路都根据民户贫富品级和种类来征税,其中军户只要土地少于四顷,就可以免税(除了南宋投降过来的「新附军户」)。汉军军户,一般都是从中等人家挑选,因为要自己准备马匹、武器之类,贫穷人家根本负担不起。

为了和南宋开战,各路都在选取新的军户,而选取之后,新军户只需要每户交五两的包俸钞,便不再需要缴纳上述几种差发。但朝廷给地方的征税指标依然没变,这样就会出现差头,也是奏文中说的「趓兑」。那这笔钱怎么办呢?当然是被转嫁到非军户的民众身上去了。

除此之外,非军户还得承担很多苛捐杂役。更有甚者,政府还有一种叫作「和买」的行为,「和买」是什么意思?「和买」原是两厢情愿的交换,但衙门哪里会跟你客气,基本就是强征,有良心的会象征性给点钱,没良心的就欠着「不即给价」,白居易的《卖炭翁》里描述的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和买」:

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宋元「和买」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按户等或土地摊派的定额税。

把军户该交的税负转嫁给非军户之后,贫民的负担愈发沉重,以奏文提到的安平县(今河北衡水安平县)举例:

安平县新签军户共 77 户,其中只有一户属于「投下」,其余 76 户都是「近上户计」,这 76 户原本应该交纳中统钞二十四锭七两四钱七分

中统钞一锭是50两,按两为单位计算,则原本应交 24×50+7.47=1207.47 两。

现在他们都变成了军户,每户只需要缴纳五两包俸钞,就是 76×5=380 两,即七锭三十两

那么就有 1207.47-380=827.47 两的差额,即一十六锭二十七两四钱七分,这些钱将由安平县的非军户们来承担。

现在再计算其他三个杂项税负:

老幼户添到包银:六锭三十三两二钱五分(即 6×50+33.25=333.25 两) 概省、人夫、盘缠等钞:一十锭八两(即 10×50+8=508 两) 曲使司散下碧香曲实时勒要钞:一十四锭四十两(即 14×50+40=740 两)

那么这四项合计应该是 827.47+333.25+508+740=2408.82 两,应合四十八锭八两七钱二分,但在奏文中很明显是弄错了,误作「八十八锭八两七钱三分」,但奇怪的是后面又写对了,我怀疑魏大人在写奏文时可能打了个盹,一不小心把数字给抄错了。

接下来我们可以计算一下「和买」的费用:

和买造甲皮船马疋一切等物,从至元八年(西元1271年)三月起至今,即至元九年(西元1272年)五月,一共有 15 起,基本每月一起,除纳本色(即直接纳粮)外,折钞 六十五锭三十二两七钱四分四厘,即 3282.744 两,其中已关钞(实付)二十一锭一十七两七钱三分(1067.73 两),未关钞(赊账)四十四锭一十五两一分四厘(2215.014 两) 。

整理得知,光是安平这么一个下等县,自至元八年三月起,到至元九年五月,一共 15 个月,普通县民要多承担从军户转嫁过来的税负和「和买」负担(除本色)分别 2408.82 两(四十八锭八两七钱二分)和 3282.744 两(六十五锭三十二两七钱四分四厘),共计 5691.564 两(一百一十三锭四十一两五钱六分四厘)。

「5691.564 两」这个数字是什么概念呢?

至元年号前期,元政府刚发行中统钞时,大力实施了保值政策,当时物价比较稳定,甚至有所下降,比如江南地区米价(据谭文熙《中国物价史》):

至元三年(西元1266年),米价每担六百文; 至元四年(西元1267年),米价每担四百五十文。

元·徐元瑞《吏学指南(外三种)》:

钞法初立,公私贵贱爱之如重宝,行之如流水,交钞一贯买绢一匹,钞五六十文买丝一两。米石钞六七百文,麦石钞五六百文。

中统钞刚开始发行时,一贯(1000文)等同于一两白银(后来发行至元钞时贬值了一半),也就是说「5691.564 两」按照至元四年的物价可以买 12467.92 担大米,即使按照「一石六七百文」的价钱,也能买到八九千担。 这还仅仅只是多出来的负担,不是正税。

由此可见,当时赋税对于民众来说其实是相当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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