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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正在发生着(洞穴奇案)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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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原型包括海难后的食人案。航海历史中发生过大量“同类相食”的事实,这在当代可属鲜见。但是在2020年的武汉肺炎疫情中,包括封城(却又未能保证城中患者获得充分的救治)在内所已经采取的部分举措,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与洞穴奇案相似的情况——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今天的同类相食。

1月23日早上起来看到武汉封城的消息,图片中是火车站的人龙和高速路的车流,按照网友的估算,封城前一天从武汉离开的人有20多万。

这一天,朋友管老师说起伍连德抗鼠疫,结果是美好的、过程是残暴的,被彻底封锁的傅家店不知道有多少没有得病的人因为没逃出去而染病致死。管老师写到:“你说一个镇几万人,和一个松辽平原上千万人孰轻孰重……这种情况下要不惜一切代价,傅家店是一百年前的代价,武汉就是一百年后的代价。我不是批判这种做法不人道,也不是完全能接受这种做法,只是人在一些严重传染病面前,面临的是一场战争……”

过了几天,另一位朋友刘姐提到武汉的患者可不可以跨省治疗,她又开始自学《传染病防治法》,特别是第八章法律责任。对于患者治不上病的现实,她写到:“下次再有类似事件,有几个人会老老实实等封城呢?”

他们的讨论让我很自然地想起刚上大学时读过一本法哲学的书,于是重读这本书,就是今天要说的《洞穴奇案》。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哈佛法学院教授富勒(Lon Fuller)1949年发表的假想案例,在他创造的虚拟时空(4300年,纽卡斯国)的虚拟法庭中,五位大法官分别就这桩已有初审结果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富勒将当时流行的法学思潮融入大法官们的判词之中(观点一至五)。

50年后,另一位教授萨伯(Peter Suber)称这个假象案例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他在富勒的基础上,根据法哲学的发展续写了九个观点(观点六至十四),十四个观点共同组成了《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一书。

续写观点的萨伯完全沿用了富勒的案情。富勒在其中设置了许多非常精妙的细节:

探险者们被困山洞,在救援第二十天,他们通过无线电被外界告知,救援至少还需要十天,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被害人威特摩尔是第一个提出以抽签方式选出一人吃掉的人,但是他在抽签之前撤回了同意。探险者们使用掷骰子的方式确定了被害人。根据最大的报纸集团之一的民意调查,九成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纽卡斯国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初审法庭已经对被告作出了死刑判决。有十个救援人员在救援中死亡。

以上是关于案情的介绍。下面将会按我的理解介绍一下十四个观点的要点,并摘录一部分精彩的内容。

十四个观点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统计学家可以告诉你建造一千英里的四车道的混凝土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然而,我们故意或心照不宣地承受和付出这些代价,因为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损失。如果可以用此来评价在地面上正常运转的社会,我们如何评价被告和他们的伙伴威特摩尔在绝境之中假定的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我一直无法让我的同事明白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观点六:撇开己见

观点六:撇开己见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沃尔金案反映了法院的阶级偏见,事实上也是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偏见;对这一体制来说,令人绝望的贫困和长期无家可归是一种抽象的虚构。不错,一些无家可归的人可以乞讨,另一些人可以从慈善机构那里获取食物,但是对一个政府来说,当它的警察经常把乞讨者赶得无影无踪,而它的立法机关又阻止公众对宗教慈善机构的支援,然后又要求绝望的穷人通过那些途径寻求生存,这难道不是荒诞不经,在道德上难辞其咎的吗?(注:在沃尔金案中,法院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洞穴奇案与武汉封城

虚构的洞穴奇案与过去这些天武汉肺炎疫情中我们目睹的现实是很不同的:

洞穴奇案关于谋杀,而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直接的杀人案。洞穴奇案设置了许多绝对、极端的事实前提,例如,缺少食物的探险者在救援成功时存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确定的生存绝境;又如,有九成公众认为应该宽恕被告——确定的多数或普遍民意。这些事实前提在现实中都是不确定的。洞穴奇案的所有论述都基于两个法律前提:纽卡斯国的成文法规定,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初审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因此,法官的判词以不少的篇幅讨论对于这条法律规则的解释,以及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行为与立法、行政的关系。现实中尚未有既成的法律责任,洞穴奇案中这些主要关于法律的讨论与当下似乎关系不大。

但是,虚构与现实确实有一些相同的东西,让我很自然的将它们联想在一起。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无疑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 v. Holmes)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 Dudley &Stephens)。这两个案件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航海历史中发生过大量“同类相食”的事实,这在当代可属鲜见。但是在这次疫情中包括封城(却又未能保证城中患者获得充分的救治)在内所已经采取的举措,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与洞穴奇案相似的情况——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今天的“同类相食”。在封城举措中至少包含了两个洞穴奇案式的难题:

对于留在武汉并最终因医疗资源短缺等原因困死城中的市民,作出这一决定的人是否需要承担罪责?逃离疫区而将病毒传播至其他地方、甚至引发新的死亡的人,是否需要承担罪责?

在这两个问题中,决定者和逃离者在他们各自的场景中,都可能具有洞穴奇案中被告的角色。同时,与洞穴奇案一样,这些问题还包裹了无数细节,提醒我们思考问题时必须对这些细节一一回应,因为每一个细节都事关宏旨。

与法律上的责任相比,真正让我们难以作出确信回答的是问题所引申的道德选择。同类相食的法律争议,根本上源于其道德困境。然而“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当中,这意味着我们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是真实而深刻的”,因此,无论是《洞穴奇案》还是这篇笔记,当然也给不出什么答案。正如萨伯在书中所说,“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

在这样的时局之下,提出似乎仅关乎应然的问题,有什么意义呢?我想这篇文章(车浩 | 三问疫情隔离:场所?对象?方式?)中的一段话已经作出了解释:“疫情万分紧急,确是天大的事情,但是,再天大的事情,也不能仅仅考虑应对措施的效果和效率,而必须也要经受住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拷问。这种拷问,不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也无助于疫情缓解,但却是在维系一个社会共同体不走向瓦解和崩溃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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